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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兖矿第一中学学生奖惩条例

发布日期:2022-09-25 14:37 信息来源:邹城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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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高中阶段是学生发展最关键、最活跃的时期。作为人生重要阶段的高中教育,特别强调使学生初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能正确地认识自己,尊重他人,形成良好的养成习惯;学会交流与合作,具有团队精神;学会学习与创新,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具有社会责任感。要成才先成人,为了打造我校高中教育品牌,创建良好的高中教育氛围,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特制订《邹城市兖矿第一中学学生奖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章学生奖励条例

第一条奖励方式

(一)对先进集体,分别给予如下荣誉称号或流动红旗:文明班级、优秀社团、跑操团体优秀班级、体育团体优秀班级、文明宿舍。

(二)对先进个人,分别推荐或授予如下荣誉称号:县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会干部”、“优秀室长”、优秀检查员、文明守纪模范、音乐、美术、体育、书法之星、劳动模范、进步之星等。

第二条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的授奖分别按照学校制订的评比细则进行评比产生

(二)先进个人

1、省、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1)三好学生:思想品德为优,连续三年被评为校级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且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全部合格,体育达标。

2)优秀学生干部:思想品德为优,连续三年被评为校级以上三好生或优秀学生于部,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全部合格,体育达标。

2、县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由学校推荐报送

1)三好学生:思想品德为优,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全部合格,体育达标。

2)优秀学生干部:思想品德为优,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全部合格,体育达标。

3、校级“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会干部”、“优秀室长”、“活动竞赛奖”

1)三好学生:思想品德优秀、统考科目科科及格、体育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学校各项社团活动者,可获“三好学生”奖。

2)优秀班干部:思想品德为优,期末考试成绩为年级排名年级中上水平,体育达标。

3)优秀团干部:在班上思想表现好,起到带头作用,组织能力强者均此奖,由班主任推荐。

4)优秀学生会干部:在学生会干部队伍中,表现好,组织能力强、有号召力者均获此奖。

5)优秀室长:按学校寝室总数的30%由政教处评定。

6)活动竞赛奖:该奖指学校开展的各项比赛,依据竞赛活动方案评选获奖者。

7)学习进步奖:由教务处根据学生的考试成绩评选获奖者。

5、文明学生:模范遵守纪律,关心他人,乐于助人,见义勇为,做好人好事4件(次)以上,一般每班限评一名。

6、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学校发给申报表,学生本人按要求填写并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条奖励办法

(一)集体奖

1、各年级部文明班级优秀率为30%,每月评选一次,颁发奖状。

2、各年级部文明宿舍优秀率为30%,每月评选一次,每次每个文明宿舍获物资奖励,并发放“文明宿舍流动牌”,室长为优秀室长。

(二)学生个人奖

1、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颁发证书、奖品。

2、文明学生、优秀检查员等:颁发证书、奖品。

3、代表学校参加县级以上各类竞赛获奖者分别给予奖励。

4、每学期评选一次。

5、有违纪行为的取消各类奖励的评选资格。

第三章学生文明礼仪、仪容仪表、考勤的规范

第四条学生文明礼仪规范

(一)诚实正直,自尊自强,立志成才。

(二)热爱学校,尊敬老师,听从教导。

(三)遵纪守法,团结同学,举止文明。

(四)努力学习,勤于思考,勇于创新。

(五)爱惜名誉,尊重他人,真诚改错。

第五条学生在校仪容仪表规范

(一)学生必须穿校服,佩带校徽(或胸卡)进学校,并且自觉接受检查。

(二)学生应自觉做到干净整齐,不染发、不烫发、不化妆、不戴首饰、不纹身。

(三)男生不留长发、怪发、光头,女生不穿高跟鞋。

(四)上课期间,不允许穿超短裙、超短裤、拖鞋及无袖背心进教室。

第六条学生考勤的规范

(一)高中学生考勤范围:早读、课间操(升旗仪式)、上下午所有的课、晚自习。

(二)学生必须按时到校上课,因故的确不能到校上课者,须按以下规定办理请假:

1、学生请假需写请假条。

2、学生的请假条必须经由班主任和级部主任签字批准。

3、凡是请事假、病假的学生,当日内家长需主动打电话与班主任联系,说明请假原由,班主任核实后予以确认。以上三条,违反其中之一者,以旷课论处。疫情期间,必须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

4、课间操(升旗仪式)因故不能参加的,需填写请假条并由班主任签字批准。

第四章学生处罚条例

第七条处罚方式: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开除学籍。

(一)处罚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1、违法、犯罪行为

1)被法院判决犯罪者,开除学籍。

2)被公安机关拘留,被司法机关审查、落实有违法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勒令退学。

2、迟到旷课行为(一学期内)

1)连续旷课2天或累计旷课11-20节者,给予批评教育。

2)连续旷课4天或累计旷课21-30节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3)旷课31-50节者,给予记留校察看处分。

4)旷课51节以上劝其退学处分。

5)无故三次迟到或早退记旷课一节,无故不参加课间操(升旗仪式)一次记旷课一节,无故不参加晚自习一次记旷课三节。

3、违反正常教学秩序和宿舍管理行为

1)上课期间,严禁学生在课堂上随意走动及进出教室,未征得科任老师同意随意走出教室的,以旷课论处,后果自负。

2)课间休息时间,严禁学生在教室内打扑克、走棋以及在教学楼范围内玩球,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学生进校后应将手机交班主任代管,星期六或星期天放学后到班主任处认领。学生在校园内,不得使用手机,违规使用手机的,一经发现,任何老师均有权收缴其手机或交给政教处,凡是被收缴的手机均集中管理至学期末,并由家长领取。凡违反此项手机规定的,屡教不改的,回家进行相应家庭教育。

4)有不服从宿管员管理,违反寝室管理规定,夜不归宿,寝室纪律、卫生较差,在寝室打球、吵闹、起哄,辱骂、殴打宿管员等行为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住宿资格和学籍。

4、有偷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情节严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有参与打架斗殴行为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6、携带管制刀具进入校园,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直至劝其退学。

7、学生考试违纪行为,凡考试中有违纪舞弊行为(包括舞弊未遂)者,该科成绩以零分计算,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8、损坏公物行为

1)、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2)、故意损坏公物,除照价赔偿外,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9、抽烟、喝酒行为

1)严禁学生在校内外抽烟(包括电子烟等),违反规定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并进行相应家庭教育。

2)在校学生一律不准喝酒,违反规定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并进行相应家庭教育。

10、侮辱、谩骂、殴打教职工行为

1)在课堂上不听老师教导,顶撞教师,故意扰乱课堂秩序,用语言(口头或书面)谩骂或用其他方式侮辱教职工者,视情节与其本人的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进行相应家庭教育。

2)殴打教职工行为,无论情节轻重,一次即劝其退学,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11、有观看不健康书刊、影像,传谣、信谣等行为者,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进行相应家庭教育。

12、违反安全用电,破坏电线、电缆、网线、空调等行为

1)故意破坏学校用电线路、电缆线、网线、空调除照价赔偿外,并处以记大过处分。

2)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用手机充电等造成失火或他人触电等严重事故的,除赔偿一切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人财物重大损失,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住宿生在寝室内私接电线或用电器,给予警告处分。

13、违反用火安全的行为,禁止学生带火机、火柴等火种进入校园,违反规定者,给予批评教育及警告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一切损失外,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14、违反校园公德行为

1)在校园内乱涂乱画,随地吐痰或用脚踩墙等不良行为,除必须清除弄脏的地方外,给予批评教育及警告处分。

2)涂改、撕毁学校通知及宣传标语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及警告处分。

3)乱扔学校图书、毁坏学校图书、不及时归还图书等行为,除赔偿图书外,给予警告处分。

4)乱折、乱踩校园花草树木等行为,给予批评教育及警告处分,并参与管理校园花草树木两周。

5)乱扔垃圾、乱倒垃圾、垃圾不倒入垃圾池等行为,义务打扫垃圾池一周。

15、有男女生交往过密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况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直至劝其退学处分,并进行家庭教育。

16、违反学生礼仪、仪容仪表规范等行为

1)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穿奇装异服,不得留奇异发型,不得染发、烫发、戴首饰等。一经发现,由班主任对其批评教育,勒令回家整改。                                                            (2)严禁学生在校期间文身、涂口红、指甲,带项链、手链、脚链等。违反者,由班主任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拒不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并进行相应家庭教育。

第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规定,凡是我校的学生,严禁骑摩托车(含电摩),不听劝告的,后果自负,如果私自把摩托车骑到学校的,学校有权处置(锁车),并通知家长到校领车、教育。

第九条错误严重,拒不认错,胁迫、诱骗他人犯错或对他人打击报复,屡教不改者,加重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各类错误情节较轻,并能主动认错、及时改正,或主动检举揭发其他违纪者,将予以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第十一条凡在我校就读的学生违反纪律,均按以上处罚条例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处罚实施

 (一) 处分的审批权限

1、凡学生违纪,均由政教处提出处分意见。

2、警告、记过、记大过由政教处审批。

3、留校察看报分管政教处领导审批。

4、劝其退学、取消学籍报校长或者行政会审批。

(二) 处分程序

1、一般违纪,由班主任、年级组调查核实违纪情况后,并提出处理建议上报政教处,重大违纪(涉及安全方面)由保卫处调查核实违纪情况后,将违纪材料存档。

2、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交待违纪情况。

3、政教处提出处分意见,大过以上处分必须告知家长,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学生,家长必须到学校了解学生违纪情况,并配合学校教育。

4、对违纪学生进行谈话并加强批评教育。

5、全校公布处分决定。

6、将处分材料归档,存入学生档案。

7、违纪受处分学生经教育,确实改正错误,有了良好表现,直到高三年级毕业前夕(五月份),经本人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上报政教处,由政教处报请学校批准,方可撤消处分。

第十三条突击检查发现学生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受处分的,将扣学生所在班级的量化分。(扣分依据《邹城市兖矿第一中学班级和班主任量化考核细则》)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对于不在本《条例》规定范围之内的学生的其他违纪行为,由学校根据违纪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属校长室、政教处。

                                 邹城市兖矿第一中学

                                  202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