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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发布日期:2022-09-25 15:34 信息来源:邹城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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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财务内控制度,是根据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学校内部财务工作的行为规范、行为准则,是学校财务工作的统一要求。

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条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编制年度预算计划。全部收入纳入预算,并根据收入情况统筹安排各项支出。预算外资金必须按规定全部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二条国家对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学校预算纳入财政预算,由市政府、市财政及市教育部门核定。

第三条学校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四条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第五条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六条学校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计划,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超预算增加支出。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后逐级上报。

第七条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八条学校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九条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和变更均应报财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均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二条学校在每个预算年度末,应编制本年度决算草案,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并在校务公开栏内公开。

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条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三条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筹措教育经费。任何部门不得缓交、截留或擅自支出应交款项,更不得隐匿不报。

第四条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学校的一切收费行为须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所有收入都要开列合法的收据,禁止一切乱收费。

第五条财务科收到各类收缴的预算外收入后,必须按缴纳的金额出具山东省财政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学校必须由专人指定现金出纳、负责管理收缴学校预算外各项收入。

第二条出纳人员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尚品格,从思想上消除危害现金安全的因素。

第三条出纳人员应将收缴的预算外收入现金按时缴入银行财政非税收入专户,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或截留收入。

第四条预算外收入现金严禁用于向单位(学校)个人借款、严禁坐支。国家自推行公务卡制度后原则上不予借款。

第五条出纳人员必须每日盘点现金,做到账务相符,保证现金的安全。

第六条出纳人员按时将存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的款项拨入市本级财政统管户内,以便于学校各项预算外支出。

第七条出纳人员对学校财务专用章、名章必须妥善保管,并按规定使用。如因个人保管不善或不按规定使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负责。

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条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学校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第三条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四条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不得做支出。学校须根据支出预算,体现勤俭办校的原则。严禁滥发奖金、补贴、津贴和实物

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根据支出计划,建立申购制度,按金额额度分级审批。

第五条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应当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支出凭证须有经手人、验收人、分管领导、学校负责人签字方可入账。注重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做到内容完整,凭证合法,手续齐全。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六条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七条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八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十条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报销账务制度

第一条学校账务报销按市财政国库支付管理局所规定分为支出报销、预付(汇兑)款项审批、往来款项付款、借款和差旅费报销等。

第二条支出报销包括基本建设类支出、设备材料物品购置支出、各类津贴补贴奖励福利费助学金支出、服务类支出以及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第三条支出报销流程:

一、经办人将各类票据、凭证逐一梯形粘贴后上面附“支出报销单”。

二、报销账务用各类票据、凭证必须符合国家、财政部门等相关规定,不得报销非法、不规范票据。

三、经办人将粘贴好的支出报销单交学校报账员审核。

四、报账员审核各类单据、票据,严格把握合法性、合理性、合规性,审核确认后加盖本人印鉴章交经办人。

五、经办人持报账员审定后的支出报销单逐一交各级领导审核批准签字。支出报销单审核签字人员依次为:报销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校长)。

六、支出报销单上面签字人员签名印鉴必须与国库代理记账中心预留印鉴签名相符。

七、经办人将各级领导核准签好字的支出报销单再交回报账员待报账。

八、报账员将核准后的各类支出报销单按相应科目记入学校账目内,再到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按规定时间集中报销账目。

九、报账员将报销完成后的结果及时通知各经办人。

十、报账员将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报销的各类凭证统一记入各科目内。

第四条学校预付(汇兑)款项一般包括给联合办学学校(院)的分成学费预付、大宗设备物品购置预付以及其他建设预付等。办理预付款项需附“预付(汇兑)款项审批单”,其报销流程与支出报销流程一致。

第五条往来款项付款一般是指学校各类应付款的清算。往来款项付款报销必须附“往来款项付款单”,其报销流程与支出报销流程一致。

第六条借款需附“借款单”,其报销流程与支出报销流程一致。

第七条差旅费报销流程:

一、学校差旅费报销需附“差旅费报销单”。

二、差旅费报销流程与支出报销流程一致。

三、差旅费报销必须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制度执行。

差旅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山东省本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07]43号)、《济宁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济财发[2010]585号),制度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公杂费和伙食补助费等。

第三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出差人员住宿主要以各地区、各单位的内部宾馆、招待所为主。内部宾馆、招待所接待条件不具备的,一般住宿在社会上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饭店。出差人员暂时按照县(处)级人员每人每宿200元、科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

第五条学校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

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级别

交通工具

火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相当于省、副省级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市正、副市长及相当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三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严格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相当于省、副省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照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七条住宿费

济宁市财政局参照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的各级别人员的住宿开支标准上限,确定济宁市本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住宿标准:县(处级)人员住标准间,科级及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学校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八条伙食补助费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市外定额包干与市内凭据包干相结合的办法。省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省内市外出差每人每天40元,市内出差每人每天凭据包干列报30元。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学校如实申报,省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以内,省内市外出差每人每天40元以内,市内出差每人每天3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正规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九条公杂费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外出差每人每天30元,省内市外出差每人每天25元,市内出差每人每天20元,用于补助出差人员在出差地的交通、通讯等开支。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补助减半。

第十条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会议规定由参会人员分摊的会务费,由参会人员持会议主办单位会议通知文件及正规发票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学校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学校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在国内通过旅行社组织的外出学习、考察、会议等,必须提交正规的车、船、机票和住宿费票据方可报销差旅费。各类旅行社以考察费、培训费、会务费等名义开具的综合性发票或收款收据不得报销。

因公出国学习考察、参加会议,按相关规定报销差旅费。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凡经批准到单位驻地以外参加县以上单位举办的各类短期培训班学习的行政事业单位干部,除按上述住宿费标准报销住宿费外,学习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按正常出差伙食费标准列报旅费;学习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天按以下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省境外15元,省内10元,学习期间不报销公杂费。凡参加院校学历班和证书学习的干部,学习期间不享受食宿费和公杂费补助。

第十一条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之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中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一条规定报销旅费。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军队后勤部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放,到达调入单位结算,多退小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十二条附则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旅游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会计人员有权对出差事由,所需天数、往返车船票、住宿标准及出差人数等进行严格的审核和测算。

往来款项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证学校的教学、教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充分发挥学校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学校的经济权益,加强学校资金管理,规范往来款项的使用、清理、结算等行为,减少学校内部往来款项的长期挂账现象,根据相关财经法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往来款项包括:应收及预付款、应付及预收账款。

第三条应收及预付款管理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主要指学校经济活动中与用款单位及借款职工个人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一种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还包括应当收取但尚未收到的学杂费、住宿费、房租费及各种赔款,暂时垫付的差旅费、住院费、水电气费、工程维修及设备购置等各项周转金及借款,以及因各项经济合同产生的预付款等。

二、市本级财政于2013年开始全面推行公务卡后,学校应尽量新减少应收款的发生。

三、学校应收款的发生情况

(一)由于学校教学教研和其它工作需要,购买物品、职工出差以及不能及时取得合法报销凭证或不能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的款项。

(二)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应由学校事先垫付的款项或由学校对职工个人支付的而当时无法办理完备签收手续的款项。

(三)学校应收款借款单据的保管、发放由学校财务科统一负责做出具体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财务科对下列款项办理借款、预付手续:

1.给联办合作院校的分成学费办理预付款。

2.学校遇特殊情况必须做出提前垫付的款项。

3.超出公务卡支付范围内,超过20000元且必须由学校垫付的款项必须附带申请。

四、低于20000万元的借款不予授理,需本人持公务卡办理相关业务。

五、应收款项借款单由用款部门填写。填写的借款单必须有借款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及学校负责人签字后到市财政国库支付管理局办理相关借款手续。借款人是学校经济活动中的债务人,必须是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学校不对学生和非本校教职工借款。职工调离,必须将其经手的借款事项清理完毕,再办理调动手续。

六、财务科会计人员在受理借款凭证时,必须对下述各方面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核:

(一)检查借款人是否按借款单各栏目要求填写齐全,字迹是否清晰易于辨认。

(二)验看并登记相关经费指标账,在该项经费余额的额度内支付借款金额。

(三)检查有关手续是否完备。如购置专控商品是否办理专控手续,职工出差是否办理批准手续,购买设备是否按设备购置批准权限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对支付加工费、维修费、劳务费是否签订合法的协议等。

(四)审核借款金额和支付方式是否适当合法,财务人员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具备必要的批准手续或没有经费保证的借支不得受理。在保证用款部门业务需要的前提下,有权核减借款单所填写的借款金额。

七、借款部门报账期限的确定,根据以下原则计算:

(一)职工出差借款,出差人应返校后七天内办理报账手续。

(二)学生生产实习,由带队教师负责借款报账。带队教师应在实习完毕返校后的十五天内办理报账手续。如属实习后就地放假的,以假期结束日起计算报账期限。

(三)购置材料、物品借款,从购物发票签发日期算起,应在七日内办理完验收报账手续。

(四)购置仪器设备借款,市场现购的从发票取得之日起计算;合同订货的,从到货之日起计算,应在十五日内办理完固定资产验收和报账手续。

(五)预付各类分成学费等应由经办人联系对方院校尽快出具正规票据,收到凭证后在七日内办理借款清算。

(六)实行一借一清,一借一报原则,前账末报,不得再借,多人一同出差,借款与报销必须同一人办理。

八、借款人已经在财务部门办理了借款,而由于计划变更或延迟不能及时投入使用的,借款人应负责将借款退回。

借款人在借款后十五日内不投入使用,又不退回借款的,以及超出第三条规定逾期不及时报账的,一律视为占用公款,财务科负责按月将欠款数额从借款人工资中扣除。

九、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假借名义,将借款挪作私用或用于非法经营活动。

十、所有借款应按借款人姓名建立明细账,及时清理核对,对超过期限的及时打印催收单催结。

十一、严格控制应收款项的收回时间,设置应收款项账龄分析表,及时催收。对于账龄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应查清原因,加大催收力度,避免形成坏账损失。

十二、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学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四条应付及预收款项管理

一、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学校在日常结算过程中,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包括学校在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供应时,应支付而未支付给供货单位的货款,应付而未支会给施工方的工程建设款,应付而未付的劳务报酬及学校己经收到但尚未结算的有关款项。

二、对于应付及预收款项,应每年年底进行全面清理,对挂账3年以上的应逐项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各级领导审批后处理。

第五条往来款项的清理

每年年终,应将所有往来款项清理完毕。可按照有关规定转作各项收入或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并编入本年决算;确定清理不完的,应分析未能清理的情况和原因,并做出解释。

结转和结余管理制度

第一条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专用基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专用基金是指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二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财政部门参照当年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情况提取或设置修购基金,如果当年收入较少,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奖助学基金,即接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三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条票据领用制度:

一、各种票据由出纳和报账人员向有关部门领取。领取后,按票据种类分门登记造册。

二、出纳使用票据,依次编号逐一登记。各种票据不能混用。

三、各班学杂费收据应在收费结束后一周内及时上交,收回记账联装订成册,并同收费清单核定有无差错。

四、开具收据时,摘要栏内写明收费项目,金额不得涂改,字迹端正清楚,并加盖收款人、单位财务章。

第二条支出票管理制度:

一、学校各类支票及其印鉴由指定报账员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二、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报账员统一编制凭证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三、支票管理注意事项

(一)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

(二)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三)银行支票纸质特制,有防伪。

(四)出票日期要求大写。

(五)人民币应大写,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仟万亿角分整。

(六)人民币小写要以“¥”封口。

(七)人民币大小写要一致,整张支票不允许涂改,尤其是人民币处不一致或填错、涂改都应视无效。

(八)用途要明确填清楚。

(九)出票人签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加盖印章应与银行预留印鉴一致)。

(十)存根:出票人用以记账。

(十一)齐缝章

(十二)支票付款期限十天。

(十三)需存入银行,要填写过账单。

(十四)不准将支票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十五)不准将支票做抵押;

(十六)不准签发印鉴不全、印鉴不符的支票。

(十七)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填写。

(十八)过期、作废支票要按号订在原始凭证序号中,妥善保管,不准将支票乱扔乱放。

负债管理制度

第一条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二条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短期或者长期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学校应当加强代管款项管理,分项核算,按时结清。

第三条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

学校不得提供担保。

财务清算制度

第一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二条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条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学校如果撤销,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学校如果合并,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学校如果分立,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一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学校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二条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三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分析指标、绩效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财务分析,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资产负债率等。

主管部门和学校可以根据学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财务监督

第一条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条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四条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学校财务分析指标

第一条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衡量学校预算收入和支出总预算及分项预算完成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收入预算完成率=年终收入执行数÷(年初收入预算数±年中收入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收入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收入数。

支出预算完成率=年终支出执行数÷(年初支出预算数±年中支出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支出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支出数。

第二条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衡量学校事业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

第三条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衡量中小学校按照实际在校生人数平均的事业支出、公用支出水平。计算公式为:

生均事业支出=事业支出÷实际在校生人数

生均公用支出=公用支出÷实际在校生人数

第四条资产负债率,衡量中小学校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会计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学校所属管理部门。

第三条学校会计档案归学校档案室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以及移交会计档案的存放、查阅和保管期满会计档案的销毁等工作。财务科负责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移交档案室前)、查阅、销毁等项工作。

第四条学校财务科内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学校财务科要明确会计档案管理岗位的职责,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条学校财务科要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定期对学校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七条学校负责人要重视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要保证会计档案管理必要的经费和设施(包括必要的存放地点、存放设施、档案管理消耗材料等)。

第八条学校的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学校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分为四类: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财务报告类和其他类。

第九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一、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其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凭证。原始凭证是填制记账凭证或登记账簿的原始依据,是重要的会计核算资料。原始凭证包括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两种。

二、记账凭证是对经济业务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学校根据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设置统一、通用的记账凭证。

三、汇总凭证是指将许多同类记账凭证逐日或定期汇总后填制的凭证。

四、其他会计凭证是指以上凭证之外的凭证。

第十条会计账簿是指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连续地记录一个单位的经济业务,对大量分散的数据或资料进行分类归集整理,逐步加工成有用的会计信息的工具。会计账簿由具有一定格式的账页组成。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第十一条财务报告指用来反映会计实体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附表以及财务情况文字说明等。

第十二条其他类会计档案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财务会计软件使用说明,会计科目和项目编码及使用说明,会计电算化处理授权登记或使用权限备案表,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指与会计核算有关的重要资料,包括:   

一、学生名册;

二、学生缴费及欠费情况;

三、工资薪金发放清册;

四、住房公积金备查簿;   

五、其他会计核算资料。

第十三条学校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具备保存条件的,应同时将光盘等存储设备作为会计档案保存。

第十四条以下与财务会计核算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作为会计档案管理:

一、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二、学校财务预算执行及考核情况;

三、学校对外投资的文件及相关投资证明;

四、学校年度收入分配的相关文件及资料;

五、学校基本建设和维修工程的施工合同;

六、各类审计决定、报告及意见;

七、公、检、法、税务下达的与经费有关的文书;

八、国家及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学校财务科负责全校会计档案的日常管理和对全校各单位会计档案管理的指导及监督。具体包括会计档案的搜集、整理、分类、装订、立卷、保管、交接、查阅利用、期满销毁等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会计档案的封面及装订材料由财务科和档案室统一制作,财务科和档案室应统一和规范会计档案的装订、立卷要求。

第十七条学校财务科应对本单位会计档案及时进行整理、装订、立卷和归档。财务科负责人对本学校的会计档案工作负责。

第十八条财务科应及时对形成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装订、立卷和归档:

一、学校财务科要建立严格、合理、科学的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健全各类账簿的记录和保管要求,统一各类财务报告的格式和编报时间,保证会计档案的完整、及时、规范;

二、各类会计凭证,应每月进行整理和装订。财务科应根据会计凭证的数量每天或定期(最长不超过一周)及时进行整理和装订,防止凭证的散乱和遗失。作为档案的会计凭证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填制齐全,审核人员、稽核人员、出纳人员应在办理完审核、复核或收付款手续后在凭证上签名和盖章。

三、会计账簿上应载明账簿名称、所属会计年度、记账或管理人员、账簿启用和起止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分管财务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签章。采用电算化处理自动生成的账簿,应按月打印出纸质会计档案,也应载明账簿名称及所属年度、管理人员,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财务负责人的签章。

四、对各类财务报告,应分别财务报告的性质按照月、季、年度保存。作为会计档案的各类财务报告应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填报或者编制人应在报告上签章。

第十九条学校财务部门负责每年初到国库代理记账部门收回上一年度所有账簿及各类财务凭证、报表,交到学校档案室整理归档。

第二十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二十一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为2年、5年、15年、25年四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当年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校以下会计档案应永久保存:

一、学校及各单位的年度财务报告;

二、学校对外投资的凭证;

三、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四、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二十三条对学校的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决算及文字说明)、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永久性保管的会计档案,财务科门在装订立卷时应在其封面上标明“永久保存”字样,单独保存。

第二十四条学校档案室应提供合适的会计档案保管条件,做好防火、防盗、防霉、防潮、防鼠、防蛀等工作,对电算化档案的磁盘、光盘,还要防磁、防折。

第二十五条学校各单位及财会人员之间交接会计档案,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的期限、已保管的期限等内容。

财务科移交会计档案由专人处理,移交工作接受学校负责人的监督。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的内容逐项交接。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已经立卷归档的会计档案,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或抽换。尚未移交给档案室的会计档案,确需拆封重新整理的,报财务科批准后,由财务科派人监督办理;已移交给学校档案室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室应当会同财务科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财务科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登记制度,既要方便查阅会计档案,又要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八条学校各单位应设立会计档案查阅登记簿,记载查阅的时间、目的、查阅的内容及查阅人。查阅会计档案,必须经学校财务科门负责人批准,并办理查阅、复制登记手续后方可查阅、复制。

第二十九条学校财务科保存的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已移交档案室的,经财务科负责人和档案室负责人批准,尚未移交档案室的,经学校财务科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并要限期归还。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三十条学校会计档案的复制应坚持成本补偿制度。

第三十一条学校财务科、档案室应定期对会计档案进行清理和鉴定,至少每年应清理一次。对保管期满并经过鉴定,已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销毁。

第三十二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涉及到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三十三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学校档案室会同财务科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由档案室和财务科负责人、主管财务和档案工作的副校长分别在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室和财务科共同派员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的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分别报告学校分管财务和档案工作的副校长。

第三十四条学校财务科、档案室应当建立健全校内各级会计档案管理责任制,明确负责人、专兼职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对会计档案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会计档案的立卷人要对会计档案的完整性、立卷的及时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会计档案保管人员要妥善保管好会计档案,要做好防盗、防霉、防潮、防鼠、防蛀等工作,对电算化档案的磁盘、光盘,还要防磁、防折,对由于以上原因而造成会计档案毁损的,要追究保管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各会计档案使用人和查阅人应遵守档案查阅登记制度。损坏、丢失会计档案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擅自涂改、拆封、抽换会计档案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对故意销毁会计档案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提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