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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高新区高级中学教职工聘任方案

发布日期:2022-09-26 09:30 信息来源: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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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学校人力资源配置,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在总结我校前几年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工作的基础上,结合“三定”工作要求,现特制定本方案。

一、聘任原则:

1、双向选择原则。遵循学校和教职工“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可以聘或不聘,教职工也可以应聘或拒聘。

2、以岗定人原则。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教职工控编数,并结合教育教学工作量,设置工作岗位,并在编制实际使用数内聘任教职工。

3、择优聘任原则。聘任以教师的德、能、勤、绩为主要依据,同时以学历、资历、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作为参考。优秀者优先聘任,不合格的不予聘任。可打破职务、身份界限,实行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以及教师聘任到职工岗位,工资随职务和岗位的变动而变动。

4、统筹兼顾原则。坚持合理组合,优势互补,提高整体效益,既任用年富力强的中年教职工,又重视青年教职工的培养使用,同时也考虑老教职工的利益,体现“择优奖勤、治懒罚劣、顾老兼弱”的精神。

5、契约化原则。经过双向选择,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严格履行。

6、民主集中制原则。教职工的聘任与否,由学校聘任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由校长决定是否聘任。

7、人事回避原则。在聘任过程中涉及人、财、物等重要管理岗位的人选时,执行人事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基本程序:

1、成立学校教职工聘任领导小组。

2、方案提交学校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学校通过组织宣传、张榜公布,使全体教职工明确本校的聘任方案。

3、教职工填写《教职工双向选择申请表》,申请选择学校及岗位。

4、学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职工申请情况,经集体讨论后,由校长决定聘任或待聘、试聘名单。

5、学校与聘任教职工签订书面聘任合同,并公布聘任结果。

三、岗位设置和任职要求

1、按上级主管部门对我校核定的控编数设置岗位。

2、任职要求: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四、双向选择聘任的办法

(一)聘任的期限和时间

聘任的期限为1学年。聘任工作在每学年结束时进行。

(二)聘任工作

聘任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校内聘任。

(1) 学校根据本校制定的聘任方案,向全体教职工公布岗位数和每个岗位的工作量及相应工作职责。

(2) 教职工根据学校公布的岗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提出选择意向,选择在本校应聘的教职工填写《本校双向选择意向书》。

(3)学校根据教职工意向作出聘与不聘的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4) 公布聘任人员名单。

(5) 学校与聘任者签订聘任合同。

第一阶段学校聘任工作结束后,学校把聘任人员名册、不聘人员名册及情况表、一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第二个阶段:试聘和待聘。

(1) 在第二阶段聘任中仍未被聘任的教职工进行试聘或待聘。试聘可以在本单位,

也可以到其它合适的单位。

(2) 试聘后,正式聘任的程序参照第一阶段聘任的程序。

(3) 试聘、待聘、拒聘人员办理有关手续。

五、聘任关系的变更和解除

1、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讨论,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校长可按有关程序,在教职工聘期内可以解除或变更其聘任关系。

(1) 严重失职,发生较大事故的;

(2) 有违法违纪,违背师德规范,或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在师生中造成很坏影响的;

(3)不能适应学校教学工作,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效果较差的。

2、确因工作需要,校长可以在教职工的聘期内,征求当事人意见,提交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变更其工作岗位任务。

3、因学校撤并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继续履行的,可以变更其聘任关系。

4、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终止和解除聘任。

(1) 因病和负伤期间,经医院诊断确需治疗和休养的;

(2)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5、凡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原则上内退,本人如申请聘任,可优先聘任。但符合本意见第4条第(1)项所述情况的除外。

6、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其在聘任期内辞聘。

(1) 组织同意(或组织需要)调动;

(2) 本人面临不可克服的特殊困难,无法履行聘任合同规定的。

六、对试聘、待聘人员的管理办法

1、试聘。对落聘的教职工进行试聘,教师可安排在教师岗位上试聘,也可以打破干部与工人的身份界限安排在其它岗位上试聘,试聘期为一年。一年试聘期满,学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应对其作出评价,并决定是否正式聘任。试聘人员在试聘期间,其职务(等级)工资和国家规定的政策性补贴照发,工资构成的津贴部分、省定职岗津贴和市定岗位补贴均发50%。

2、待聘。学校试聘达不到要求者,转为待聘。待聘期为一年。学校要加强对待聘人员的教育、培训与管理,要求其按时上下班,或安排临时性工作。待聘期满仍未能达到聘任要求的,学校可报区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给予辞退、劝其辞职或限期调动。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取消享受提高工资标准10%和教龄津贴等教师待遇,职工取消岗位津贴;工资构成的津贴部分和省定职岗津贴和市定岗位补贴上不发;其职务(等级)工资和国家规定的政策性补贴照发。

3、试聘、待聘人员可以到外系统联系工作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七、对拒聘人员的处理办法

1、教职工应服从学校工作需要的大局,积极应聘,确有特殊情况或正当理由拒聘的,应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未满教师服务期的拒聘的教师原


则上只允许在本区教育系统内流动。

2、对满教师服务期的拒聘教师,拒聘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自拒签聘任合同之日算起)。三个月内,拒聘的教师取消享受提高工资标准10%和教龄津贴等教师待遇,职工取消岗位津贴;工资构成的津贴部分和省职岗津补贴、市定岗位补贴停发;发给职务(等级)工资和国家规定的政策性补贴。三个月后作自动离职处理。

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辞退

1、连续二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在试聘和待聘期间向其提供两次上岗机会,不愿接受或仍达不到聘任要求的;

3、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等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岗位职责、师德较差、被劳动教养、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