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007381606177/2022-0587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 成文日期 | 2022-09-27 | 失效日期 | |
| 有效性 |
济农字〔2022〕99号 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和第二十一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为推动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持续向好发展,培育壮大龙头企业队伍,根据最新《济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济农字〔2020〕106号),现确定开展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简称“市级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和第二十一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市级龙头企业运行监测
(一)监测对象
本次监测对象为所有市级龙头企业(不含2022年推荐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12家企业)。
(二)监测标准及程序
监测标准及程序按照《济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执行,被监测企业应满足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
1.企业自测。被监测企业对照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开展自查,按要求填报龙头企业监测(申报)表(附件4),准备相应电子版材料。
2.县级监测。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本辖区市级龙头企业进行监测,并对每个企业提出合格、不合格监测意见、以及更名情况,以正式文件(后附《龙头企业监测结果汇总表》)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抽查。市农业农村局对各县市区监测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三)被监测企业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当前运行情况;采取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基地、品牌创建及农户增收等情况;企业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下一步打算等相关材料。
2.龙头企业监测表。
3.企业最近两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
4.在有效期内的企业银行资信证明。
5.企业已经享受的各种优惠政策情况。
6.企业最近两个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表。
7.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带动农户证明。
8.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9.龙头企业更名应出具市场监管部门更名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前6项材料为企业提供材料,7-9项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或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提供。
二、开展第二十一批市级龙头企业申报
(一)申报条件及程序
采取“总量控制、名额分配、等额申报、专家评审、认定公布”的方式开展,申报条件及程序按照《济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执行。
1.企业申请。申报企业向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要求填报龙头企业申报表(见附件4),有关材料需胶质装订成册(1份)。
2.县级审核上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以正式文件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候选企业名单。
(二)名额分配
根据各县市区农业产业特色、地区平衡、农产品加工业、龙头企业情况,同时考虑2022年新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产生的空额,确定各县市区第二十一批市级龙头企业申报名额(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
(三)申报企业基本材料
1.介绍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专题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的基地和农户基本情况、促进农户增收情况等,限3000字以内)。
2.加盖企业公章的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银行出具的企业有效信用等级证明(在有效期内,上级银行颁发证书的,加盖当地开户银行公章)。
5.企业最近两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
6.企业最近两个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表。
7.企业相关产品及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材料。
8.企业环保体系认证证明。
9.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带动农户证明。
10.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11.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证明(加盖农业农村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公章)。
1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成果、专利证书,或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注册商标材料。
13.企业出口备案证明(包括企业、产品及基地出口备案材料)。
前8项材料为企业提供材料,9-11项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或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其中1-7项、9-11项为基本材料,8项、12-13项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三、有关要求
1.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申报名额进行等额申报,不得超报。在申报龙头企业时,重点推荐农产品加工企业以及推进农村产业融合、联农带农、脱贫攻坚效果明显的企业。
2.各县市区要认真执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指导企业据实填报《济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视为不合格,名额不再递补。
3.监测龙头企业需提供Word版本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龙头企业监测(申报)表》以及PDF版本全套监测材料,不提供纸质材料。
4.各县市区请于10月18日前,将监测结果汇总表(见附件2)、申报推荐表(见附件3)、监测和认定推荐文件、申报企业材料(一式一份)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与对外合作科,同时报送电子版。有关材料一律通过快递邮寄,不安排现场接收。
联系人:赵 亮 姜 振
电 话:2076076、2967794
邮 箱:nyjcyhk@ji.shandong.cn
附件:1.各县(市、区)第二十一批市级龙头企业名额分配表
2.济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结果汇总表
3.济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推荐表
4.济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表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字版:
济农字〔2022〕99号 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和第二十一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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