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490W/2022-060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养老保险 |
成文日期 | 2022-09-29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社保信息】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全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2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确定提高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160元,即每人每月提高10元。
二、执行时间。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三、有关要求。本次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充分体现了省、市党委、政府对广大参保居民的关心关怀,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共同富裕的重大举措。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尽快落实资金,确保提高后的基础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财政局
2022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