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2397/2022-044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交通运输局 | 组配分类 | 数字图文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2-09-07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关于修改《济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解读
近日,济宁市政府公布了《关于修改〈济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政发〔2022〕16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依据
1、《关于研究处理网约车驾驶员户籍限制相关文件的函》(司办函〔2022〕1067号)。
2、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研究处理网约车驾驶员户籍限制相关文件的函>的通知》。
3、《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
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
二、修订背景
按照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研究处理网约车驾驶员户籍限制相关文件的函》(司办函〔2022〕1067号)、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研究处理网约车驾驶员户籍限制相关文件的函>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为贯彻人大法工委的审查意见精神,落实党中央关于“引导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改革精神。同时与近年来修订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等部门规章做好衔接,对《济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
三、修订主要内容
1.取消户籍限制规定。删除第十七条第(五)项;“有经营服务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明”。
2.上位法有明确规定的,直接适用上位法。一是出租汽车驾驶员年龄相关要求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规定执行。删除第十七条第(四)项中“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二是法律责任直接适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删除“第六章 法律责任”。
政策文件:济政发〔2022〕16号 关于修改《济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