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1076F/2023-025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教育局 | 组配分类 | 数字图文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3-01-17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图文解读丨济教字〔2023〕3号济宁市教育局等3部门关于转发《山东省幼儿园分类认定标准》《山东省幼儿园分类认定评估细则》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
为深入推进实施“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山东省幼儿园分类认定标准》(以下简称《认定标准》)《山东省幼儿园分类认定评估细则》(以下简称《评估细则》)。
二、政策依据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分类认定标准》《山东省幼儿园分类认定评估细则》的通知(鲁教基发〔2022〕2号)
三、分类认定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社区、村(居)委员会及公民个人举办的,招收3—6岁儿童并登记注册的幼儿园,均须进行分类管理。
四、分类认定要求
将幼儿园分为省级示范幼儿园、一类幼儿园、二类幼儿园、三类幼儿园。《认定标准》(见附件1)是各类幼儿园必须达到的底线标准,向社会和家长公布。《评估细则》(见附件2)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幼儿园办园水平进行分类认定评估的依据。《评估细则》满分为1000分。省级示范幼儿园,需达到900分以上;一类幼儿园,需达到800—899分;二类幼儿园,需达到700—799分;三类幼儿园,需达到600—699分。600分以下的,要限期整改,重新申报分类认定。幼儿园申报类别,在达到《认定标准》后,还需达到《评估细则》相应的分数要求。
五、分类认定程序
省级示范幼儿园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并公布,一类幼儿园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并公布,二类幼儿园、三类幼儿园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并公布。
济教字〔2023〕3号济宁市教育局等3部门关于转发《山东省幼儿园分类认定标准》《山东省幼儿园分类认定评估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