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MB2855934R/2023-0497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组配分类 | 主要负责人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3-01-23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主要负责人解读丨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解读《济宁市加快推进“交房即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背景及必要性
近年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聚焦市场主体关切,积极打造市场化法制化营商环境,落实“六稳六保”工作要求,努力破解购房群众入住后“拿证晚、拿证慢”带来的落户、子女入学、银行贷款等方面的堵点、痛点,妥善化解群众购房、办证“急难愁盼”问题,更好地维护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群众的合法权益。2020年8月,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总结曲阜市“交房即办证1+9”服务模式的创新经验,积极推行“交房(地)即办证”工作模式,全面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能力和水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税务局出台了《全市推广“交房(地)即办证”服务模式工作方案》,明确了“交房(地)即办证”的工作目标、实施范围和对象、办理程序、具体措施。通过加强部门协同,推进流程再造,为满足交房条件的企业和群众,实现在交地、交房时即可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并在全市推广“交房(地)即办证”服务模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2021年,为从源头消除历史遗留问题,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和不动产登记流程协同推进,开展权籍前置、数据共享、网上申请,发挥“一网通办”平台和网上核税缴税技术优势,市政府人民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印发济宁市加快推进“交房即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全市建立健全“交房即交证”长效机制。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四)《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
(五)《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六)《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改后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
(七)《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环节房屋面积明示和房产测绘成果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确定了工作目标。新建商品房项目组织交房时,在竣工验收合格、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前提下,不动产登记与税务、金融等部门、单位联动,在交房现场为提出登记申请的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实现购房人接收房屋的同时即可领取产权证书。
(二)界定了适用范围。“交房即交证”的项目是指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自2021年12月31日《济宁市加快推进“交房即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发布后新取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明确了工作职责。从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完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及时确定项目名称和楼幢门牌编号、强化商品房项目开发建设工程监管、严格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严格执行商品房法定交付条件、实施测绘工程流程再造和成果应用、做好“交房即交证”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积极构建“验收再交房,交房即交证”新型房地产市场环境9个方面确定了各部门在“交房即交证”工作中的职责。
(四)提出了有关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税务、银保监、民政、公安等部门以及金融和其他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协同合作和信息共享,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强化房地产项目监管,全面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交易行为,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效能,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
四、修改内容的说明
(一)因实际工作中实行联合验收的项目,取消竣工验收备案,并以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取代竣工验收备案证,故将《实施意见》第三部分第一条中“完成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具备法定交房条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修改为“完成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具备法定交房条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将《实施意见》第三部分第六条中“在开发项目竣工后及时组织验收或进行分期验收,验收合格后于15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备案证明手续后及时申请办理商品房首次登记;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在交房现场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修改为“在开发项目竣工后及时组织验收或进行分期验收,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申请办理商品房首次登记;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在交房现场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和经过备案的房产测绘成果”。
(二)因提高登记效率,将房产实测环节优化到竣工联合验收之前,提前做好测绘成果审核入库,故将《实施意见》第三部分第七条中“直接提取前期供地、规划和商品房预售、工程竣工验收等环节形成的测绘成果,及时办理信息入库。”修改为“直接提取前期供地、规划和商品房预售、工程竣工验收、房产实测等环节形成的测绘成果,及时办理信息入库”。
(三)因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可通过系统实现部门间实行结果互认和信息及时推送,故将《实施意见》第三部分第八条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后,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推送至不动产登记机构”修改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完成竣工验收阶段审批事项后,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系统推送的审批信息主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接”。
五、下步推进措施
(一)加大监管力度。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监管,防止未按规划审批建设、未按施工审查意见施工、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发生,通过约谈、联合惩戒等方式督促建设单位、代办单位补办相关手续。
(二)加强数据共享。通过政务服务平台,获取各类公共数据,扩充数据来源,支持数据的共享和开放,部门间实行结果互认和信息及时推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部门推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竣工备案信息等各类共享信息数据,启动“交房即交证”服务模式。实现登记申请材料数字化、税费缴纳网办化、登记审核远程化、不动产权证书发放和使用电子化,真正做到让数据和材料多跑腿、让群众少烦心。
(三)提升登记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具备法定交房条件后,不动产登记与税务部门共同做好现场“交房即交证”工作。同时,根据开发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联系相关单位在交房现场提供水、电、气、暖、网络、电视等开户服务。
六、施行日期的说明
《实施意见》的施行日期为2023年1月23日。
正文:【决策】济政办字〔2023〕3号 关于修改《济宁市加快推进“交房即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