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3708004939547762/2023-0013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组配分类 | 主要负责人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3-01-29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主要负责人解读丨关于《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针对近期发布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书记、主任寇宁对此作出以下解读。
(1)双缴存职工家庭是指夫妻双方公积金缴存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家庭,即夫妻双方公积金缴存状态均为正常且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及以上。
政策解读:此条明确了双缴存职工家庭的认定标准。双缴存职工家庭须满足在申贷时点,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状态均是正常且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及以上。
(2)多子女家庭是指养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养育未成年子女的多子女家庭是指养育一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多子女家庭。有离异婚史的,以抚养权核定子女数量及未成年子女。
政策解读:此条明确了多子女家庭和养育未成年子女的多子女家庭的认定标准。多子女家庭是指生育或抚养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养育未成年子女的多子女家庭是指生育或抚养至少一个未成年子女的多子女家庭。
多子女家庭按我市现行贷款额度核定标准核定的贷款额度大于50万元的,除提供相应贷款材料外,还需提供证明亲属关系和子女数量的材料:户口本或出生医学证明。涉及有离异婚史的,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应提供判决材料;协议离婚的,应提供《离婚协议》等能够说明子女抚养情况的材料。
(3)自住住房套数核查范围为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及同户籍未成年子女。
政策解读:在核定职工家庭房屋套数时,核查主体为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及同户籍未成年子女。
(4)自住住房套数以房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为准,核查范围为济宁市行政区域内。
政策解读:此条明确了房屋套数核定范围为济宁市行政区域内,以房产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5)自住住房套数不包括当次交易自住住房。
政策解读:此条明确了当次交易住房不计入已有住房套数中。
(6)公积金贷款包括本地及异地公积金贷款。
政策解读:此条明确了在确定房屋套数认定标准时核定的公积金贷款次数既包括本地公积金贷款,又包括异地公积金贷款。
(7)淮海经济区包括淮北、菏泽、济宁、临沂、连云港、商丘、宿迁、宿州、徐州、枣庄十市;鲁南经济圈包括临沂、枣庄、济宁、菏泽四市。
政策解读:此条明确了淮海经济区和鲁南经济圈区域内的地市。
(8)本次调整未涉及的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此条明确了政策调整内容仅限本通知明确的贷款政策,本次调整未涉及到的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9)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济住字〔2022〕29号)及《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住字〔2021〕33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施行前公布的公积金贷款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政策解读:此条明确了本次政策调整的具体执行时间及有效期,并明确了《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济住字〔2022〕29号)及《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住字〔2021〕33号)在2023年2月1日废止。
原文链接:济住发〔2023〕6号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
WORD版:6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doc
PDF版:6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