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1084A/2023-0139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城乡水务局 组配分类 专家解读
成文日期 2023-01-04 失效日期
有效性

专家解读丨《济宁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1-04 信息来源:济宁市城乡水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期,为了进一步推进用水总量控制管理规范化、制度化,落实以水定成、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市政府调研并完成了《济宁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修订。

专家表示,《办法》主体突出了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在全面承接的基础上突出了济宁特点。济宁市煤矿资源丰富,矿坑排水量较大,《办法》将再生水、雨水、苦咸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二是明确了水资源优化配置原则。规定了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以供定需的原则,优先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合理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科学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三是明确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把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专家指出,《办法》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围绕“四水四定”,立足于水资源优化配置,保护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首先进一步明确了用水总量的概念,将再生水、雨水、苦咸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其次,在水资源不足的区域要限制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等项目。对于超过区域用水总量指标的县(市、区),要坚决实行区域限批。此外,坚持以考核促管理、促提升,真正把“四水四定”原则落实到位。

专家提出,为确保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真正落实,《办法》明确了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执行过程中的权力和义务,各部门要齐心协力,各司其责,共同把办法贯彻好,落实好。


政策原文:济政发〔2022〕24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