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1084A/2023-0138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城乡水务局 组配分类 主要负责人解读
成文日期 2023-01-04 失效日期
有效性

主要负责人解读丨济宁市城乡水务局局长刘继慧解读《济宁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1-04 信息来源:济宁市城乡水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问:修订《济宁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政策背景是什么?

答:原《济宁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1月份到期。根据省最新规定,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处罚,原《办法》设有行政处罚,不符合规定;同时《办法》部分管理内容已经不符合当前工作要求,需要重新修订。

问:出台《济宁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决策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和《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问:出台《济宁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有什么意义?

答:及时制定出台办法,对区域用水进行合理核定,鼓励各县(市、区)强化水资源管理,提高非常规水源的利用程度,同时以水资源承载力为基础,优化产业结构,合理布局产业发展,对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居民饮水安全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问:《济宁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共26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用水总量的概念和《办法》适用范围。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区域外调入水量等的总和。将再生水、雨水、苦咸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二、明确了执行主体。结合部门分工,明确了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执行过程中的权力和义务,明确了用水总量监测和资料发布的主体和程序,为总量控制的落实提供了技术基础。

明确了水资源优化配置原则。规定了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以供定需的原则,优先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合理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科学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明确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把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政策原文:济政发〔2022〕24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