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MB2855926Y/2023-018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组配分类 主要负责人解读
成文日期 2023-01-06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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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解读丨济宁市医疗保障局局长孙颖解读《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3-01-06 信息来源: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本次调整我市医疗救助制度的背景是什么?

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2022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2号),明确了医疗救助范围、救助标准等内容。为进一步减轻我市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筑牢民生保障底线,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我市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是什么?

我市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及未纳入以上救助对象范围、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三、对哪些群体有资助参保?

医疗救助基金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

四、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一)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及返贫致贫人口医疗救助不设年度起付线,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按7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6万元。对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按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2万元。

(二)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万元。对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2万元。

(三)对经认定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待遇条件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万元。个人负担费用可追溯至自申请之月前12个月(不含申请当月),一次身份认定享受一个医疗年度救助待遇和申请年度救助限额,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重复申请,救助时间区间不重叠计算。

五、《方案》在什么时间执行?

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济政办发〔2022〕14号 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