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2490W/2023-060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组配分类 新闻媒体解读
成文日期 2023-10-12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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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丨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济宁新闻网)

发布日期:2023-10-12 信息来源: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3年10月12日20:20  来源:济宁新闻客户端  作者:孙灵猛 许文 衣媛

济宁新闻网讯(记者 孙灵猛 通讯员 许文 衣媛)记者从济宁市社保中心获悉,济宁市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调整标准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75元、165元、155元、145元;生活护理费按照省标准执行,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3535元、2828元、2121元,比去年分别增加218.5元、174.8元、131.1元;供养亲属配偶每月增加61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6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5元。此次待遇标准调整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补发工作将于10月15日之前完成。

  联系人:赵剑;联系电话:0537-2966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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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人社发〔2023〕10号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