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3708004939547762/2023-0386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3-10-24 | 失效日期 | 2023-11-30 |
有效性 | 有效 |
济住发〔2023〕42号关于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的通知
关于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的通知
济住发〔2023〕42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3〕172号)公布内容,现将2023年度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最低月缴存基数调整如下:
2023年度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最低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济宁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现行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任城区、兖州区、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为2010元,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任城区标准执行;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为1820元。灵活就业人员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单位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低于上述标准的,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办理调整手续,调整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30日。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的通知.pdf
关于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的通知.doc
图文解读:图文解读丨关于《关于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