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490W/2023-0493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主要负责人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3-10-27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主要负责人解读 丨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刘东利解读《济宁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
一、政策背景
农民工是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农民工工资是农民工的保命钱、活命钱、养命钱,是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也是提升农民工群体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物质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农民工欠薪问题作出重要批示指示,国务院颁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一步强化工作考核,加大欠薪整治力度。
近年来,我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常态化推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根治欠薪取得一定成效,但从目前情况看,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源头治理不到位、部分县(市、区)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依然存在。以市政府名义出台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一套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尤为必要。
二、政策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三、出台目的
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维护好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
四、主要内容
(一)界定部门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进行了界定。重点按照“管行业必须管欠薪”的原则,对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作职责进行了细化明确。
(二)强化保障措施。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落实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等制度,并对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程量和离场工资确认制度。
(三)加强监督管理。人社、公安、信访以及住建、交通、水务等部门应当落实开工前面谈交底和常态化联合处置机制,督促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依法履行义务。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农村等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款支付担保、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工会等部门按照分工进行监督管理。
解读人:刘东利 政策咨询电话:0537—2967598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