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2490W/2023-060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组配分类 新闻媒体解读
成文日期 2023-10-09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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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丨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发布日期:2023-10-09 信息来源: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近日,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要求,济宁市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了调整。

调整标准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75元、165元、155元、145元;生活护理费按照省标准执行,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3535元、2828元、2121元,比去年分别增加218.5元、174.8元、131.1元。供养亲属配偶每月增加61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6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5元。调整时间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此次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调整补发工作将于10月15日之前完成,届时,将惠及全市3000余名工伤待遇领取人员,为他们提供更多的生活保障和支持。

         联系人:赵剑;联系电话:0537-2966769

媒体解读链接

济人社发〔2023〕10号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