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MB28512042/2023-0578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成文日期 2023-11-14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有效

济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共济宁市委组织部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14 信息来源:济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共济宁市委组织部 济宁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济退役军人字〔2023〕38号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财政局,济宁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分局, 太白湖新区党工委组织部、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分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组织部、发展软环境保障局、财政分局: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3〕4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23年8月1 日起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 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调整后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280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2300元。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20元。省财政在已有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省财政对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补助比例按照鲁政发〔2019〕2 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解决。

三、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945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9450元。省财政对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补助比例按照鲁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解决。

四、提高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10080元。省财政对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补助比例按照鲁政发〔2019〕2 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解决。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 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10080元。省财政对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补助比例按照鲁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解决。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540元,达到每人每年8280元。

七、对从1954年11月1 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 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40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省财政对各市、省财政直接管 理县补助比例按照鲁政发〔2019〕2 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解决。

八 、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 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补助标准调整 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年113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年1021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 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 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省级负担。

九、各级组织、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要落实地方应安 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PDF版】:济退役军人字〔2023〕3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