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2023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服务效能,按照《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2023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鲁财采〔2023〕19号)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机制
本次检查由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统一部署,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实施。省财政厅已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随机抽取了我市17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为被检查对象(详见附件3)。各县(市、区)财政局要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通过系统确认检查任务,抽取执法人员,成立监督检查小组,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检查结束后,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监督检查问题查处结果等信息。
二、检查内容
财政部门主要检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营业场所、档案管理、内部管理制度、队伍建设、廉洁自律等基础信息,2022年度质疑投诉、信息报送等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主要检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事项,包括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名称规范使用情况、(驻在)期限、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注册资本实缴情况、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
三、检查依据
本次监督检查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鲁财采〔2022〕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电子商务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以及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四、工作安排
本次检查自11月中旬开始,11月底结束。分为单位自查、现场检查、处理处罚三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一是单位自查。检查对象(详见附件3)根据检查通知要求,11月21日前填写相关表格并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二是现场检查。检查对象按要求准备相关检查资料,检查小组于11月24日前赴现场实施检查,必要时延伸至以前年度或相关单位。三是处理处罚。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同级监管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本次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单位或个人分别作出处理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监督检查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统筹本地检查力量,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积极协调同级市场监管等部门,确保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实施。
(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到统一政策口径、统一检查标准、统一处罚尺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工作程序,完善检查资料,确保工作底稿以及检查结论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格式规范。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处理处罚结果按规定及时公开,并于11月30日前将《2023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汇总表》和监督检查报告报市财政局。
(三)各有关代理机构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检查资料。
联系人:济宁市财政局陈晓琦,联系电话:0537-2606222
电子邮箱:sczj_guokuke@ji.shandong.cn;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科潘玉喜,联系电话:0537-3321085
附件:1.2023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表
2.2023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汇总表
3.2023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名单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7日
济财采〔2023〕33 号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2023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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