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4079/2024-0185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能源局 | 组配分类 | 风险评估 |
成文日期 | 2024-07-01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济宁市压煤村庄搬迁补偿安置办法》风险评估报告
《济宁市压煤村庄搬迁补偿安置办法(草案)》风险评估报告
2023 年 11 月2日
市能源局与济宁市司法行政部门于 2023年 11月2 日在市司法局1720会议室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暨风险评估会议,对市能源局代政府起草的《济宁市压煤村庄搬迁补偿安置办法(草案)》进行研究讨论。
参加论证会的有:起草单位市能源局,参与会签并提出过修改意见的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兖州区压煤村庄搬迁服务中心、邹城市发展和改革局、太白湖新区经济发展局、微山县压煤搬迁办公室;合法性审核基层联系单位兖矿能源集团、枣矿集团、济宁能源发展集团、天安矿业集团;公民代表刘树兵。
专家组成员为:
郭广礼,中国矿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增科,山东省原压煤村庄搬迁办公室 处长;
韩开民,邹城市发改局压煤村庄搬迁办公室负责人;
徐世剑,兖州区兴隆庄街道正科级干部(分管搬迁);
李 伟,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
赵计锋,山东徳亿律师事务所;
唐世爽,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
孔德志,山东齐鲁(济宁)律师事务所。
专家组和与会人员听取了市能源局关于草案调研、起草、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会签以及意见采纳情况的汇报,审阅了草案内容。经专家组(共 8人,一致同意)举手表决授权,起草单位在会议记录的基础上归纳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如下:
一、草案主要内容纲要
草案根据《山东省压煤村庄搬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0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共计五章。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出台补偿安置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压煤搬迁遵循的原则、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
第二章搬迁决定,主要明确搬迁决定作出的程序。按照《山东省压煤村庄搬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0号)规定,按照企业申报搬迁计划、政府编制搬迁规划、新村选址、编制项目建议书、专家论证、开展现状调查及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编制搬迁方案、方案公示、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批审核、作出决定、发布公告、上报备案。
第三章补偿安置,主要明确压煤村庄搬迁补偿安置的原则、补偿安置的方式、明确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和方式,分别对搬迁村民的房屋价值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因房屋迁建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助和奖励、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以及村庄公共设施补偿、违章建筑认定等作出规定。明确搬迁公告发布后被搬迁人房屋及其它地上附着物等的测量清点、评估、补偿协议签订、新村建设、补偿安置要求、协议约定期限内村民拒绝搬迁或者煤矿企业未履行补偿义务的解决途径。
第四章监督管理,主要明确加强压煤村庄搬迁工作队伍建设,成立县级领导机构或工作专班,健全压煤村庄搬迁监督、培训、考核等工作机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对压煤村庄搬迁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对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结束后的验收、搬迁资金管理、搬迁档案资料管理作出规定;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投诉、举报、核实、处理作出规定。
第五章附则,主要明确压煤村庄的公共设施以及压煤企业事业单位等的搬迁方式、采煤沉陷区范围内非搬迁村民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出现变形或者损坏情形的处置方式、办法的施行时间、有效期,同时明确办法施行前已确定并公布补偿安置方案的,仍按原方案的规定执行。
二、专家组意见
(一)草案是否易导致社会稳定风险
否。
(二)草案是否易导致公共安全风险
否。
(三)草案是否易导致生态环境风险
否。
(四)草案是否易导致财政金融风险
否。
(五)草案是否易导致舆情风险
否。
(六)草案是否易导致其他风险
否。
三、专家组结论性意见
市能源局代市政府起草的《济宁市压煤村庄搬迁补偿安置办法(草案)》内容风险评估等级为低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