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24079/2024-0185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能源局 组配分类 专家论证
成文日期 2024-07-01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济宁市压煤村庄搬迁补偿安置办法》专家论证报告

发布日期:2024-07-01 信息来源:济宁市能源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宁市压煤村庄搬迁补偿安置办法(草案)》专家论证报告

2023年11月2日


市能源局与市司法行政部门于2023年11月2日在市司法局1720会议室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暨风险评估会议,对市能源局代政府起草的《济宁市压煤村庄搬迁补偿安置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研究讨论。

参加论证会的有:起草单位市能源局,参与会签并提出过修改意见的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兖州区压煤村庄搬迁服务中心、邹城市发展和改革局、太白湖新区经济发展局、微山县压煤搬迁办公室;合法性审核基层联系单位兖矿能源集团、枣矿集团、济宁能源发展集团、天安矿业集团;公民代表刘树兵。

专家组成员为:

郭广礼,中国矿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增科,山东省原压煤村庄搬迁办公室 处长;

韩开民,邹城市发改局压煤村庄搬迁办公室负责人;

徐世剑,兖州区兴隆庄街道正科级干部(分管搬迁);

李  伟,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

赵计锋,山东徳亿律师事务所;

唐世爽,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

孔德志,山东齐鲁(济宁)律师事务所。

专家组和与会人员听取了市能源局关于草案调研、起草、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会签以及意见采纳情况的汇报,审阅了草案内容,针对草案实施的必要性、可操作性和科学性作了审查,从专业和技术角度进行了充分论述和客观评价。针对社会公众、会签单位、合法性审核基层联系点、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提出的修改意见建议,展开了细致的、针对性的讨论。专家组成员解答了与会人员的疑问,就某些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问题,对起草单位进行了询问。经专家组(共8人,一致同意)举手表决授权,起草单位在会议记录的基础上归纳形成专家论证报告如下:

一、草案主要内容纲要

草案根据《山东省压煤村庄搬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0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共计五章。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出台补偿安置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压煤搬迁遵循的原则、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

第二章搬迁决定,主要明确搬迁决定作出的程序。按照《山东省压煤村庄搬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0号)规定,按照企业申报搬迁计划、政府编制搬迁规划、新村选址、编制项目建议书、专家论证、开展现状调查及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编制搬迁方案、方案公示、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批审核、作出决定、发布公告、上报备案。

第三章补偿安置,主要明确压煤村庄搬迁补偿安置的原则、补偿安置的方式、明确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和方式,分别对搬迁村民的房屋价值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因房屋迁建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助和奖励、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以及村庄公共设施补偿、违章建筑认定等作出规定。明确搬迁公告发布后被搬迁人房屋及其它地上附着物等的测量清点、评估、补偿协议签订、新村建设、补偿安置要求、协议约定期限内村民拒绝搬迁或者煤矿企业未履行补偿义务的解决途径。

第四章监督管理,主要明确加强压煤村庄搬迁工作队伍建设,成立县级领导机构或工作专班,健全压煤村庄搬迁监督、培训、考核等工作机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对压煤村庄搬迁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对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结束后的验收、搬迁资金管理、搬迁档案资料管理作出规定;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投诉、举报、核实、处理作出规定。

第五章附则,主要明确压煤村庄的公共设施以及压煤企业事业单位等的搬迁方式、采煤沉陷区范围内非搬迁村民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出现变形或者损坏情形的处置方式、办法的施行时间、有效期,同时明确办法施行前已确定并公布补偿安置方案的,仍按原方案的规定执行。

二、专家组主要修改意见建议

1.《草案》“第一条 为了规范压煤村庄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搬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压煤村庄搬迁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5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建议修改为“第一条 为了规范压煤村庄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搬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压煤村庄搬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0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草案》中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省政府令统一规范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 《草案》“第二十条 搬迁村民房屋价值的补偿参照济宁市执行的《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同类别房屋补偿标准,并结合当地建筑材料价格、人工费等因素评估补偿。”

建议修改为“第二十条 搬迁村民房屋价值的补偿参照济宁市同期执行的《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同类别房屋补偿标准,并结合当地建筑材料价格、人工费、机械费等建筑成本因素评估补偿。”

4.《草案》“第二十六条 压煤搬迁公告发布后,拟搬迁村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煤矿企业,对拟搬迁村庄房屋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进行测量清点登记;属于违章建筑的,不予登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测量清点登记结果在拟搬迁村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

建议修改为“第二十六条 压煤搬迁公告发布后,拟搬迁村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煤矿企业,对拟搬迁村庄房屋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进行测量清点登记;经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的,不予登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测量清点登记结果在拟搬迁村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

5.《草案》“第二十八条  违章建筑按以下方式认定:

(一)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农用地、违反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规定、宅基地面积超过省规定标准,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审批手续或正当理由而实施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二)违反城乡规划法,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违反《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而未申领违规实施建设的。

(四)法律法规等已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建设而实施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建议删除,将第二十六条“属于违章建筑的,不予登记”修改为“经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的,不予登记。”

6.《草案》“第三十一条 新村安置房实行统一规划建设,新村址确定后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按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新村用地面积以核定的搬迁村户籍常住人口和人口自然增长率为基础,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新村用地申请,县级用地审批职能部门审核,经煤矿企业认可,确定用地面积。”

建议修改为“第三十条 新村安置房实行统一规划建设,新村址确定后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按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新村用地面积以核定的搬迁村户籍常住人口和人口自然增长率为基础,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新村用地申请,县级用地审批职能部门审核,充分听取煤矿企业意见。”

7.《草案》“第四十一条 采煤沉陷区范围内非搬迁村民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出现变形或者损坏情形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属于煤矿开采原因造成变形或者损坏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与煤矿企业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部门。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部门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煤矿企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共同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建议删除第二段,修改为“第四十条 采煤沉陷区范围内非搬迁村民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出现变形或者损坏情形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属于煤矿开采原因造成变形或者损坏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与煤矿企业协商解决。”

8.《草案》“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本办法施行前,已确定并公布补偿安置方案的,仍按原方案的规定执行;已补偿安置的,不再重新处理。”

建议删除“已补偿安置的,不再重新处理”,修改为“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本办法施行前,已确定并公布补偿安置方案的,仍按原方案的规定执行。”

9.《草案》中涉及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压煤村庄搬迁的工作部门”按照省政府令统一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部门”。

三、专家组结论性意见

经论证,该草案内容是必要、可行、合理的,符合济宁市压煤村庄搬迁的实际,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