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MB2855926Y/2023-0606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组配分类 主要负责人解读
成文日期 2023-11-20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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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解读丨《关于进一步提高生育医疗保险待遇促进妇幼工作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1-20 信息来源: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主要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提高生育医疗保险待遇促进妇幼工作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近日,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生育医疗保险待遇促进妇幼工作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本《通知》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生育政策的必然要求。为积极应对人口变化情况,党中央提出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战略部署,出台了若干支持生育政策。当前“不愿生”“生不起”“养不起”问题反映较突出,高龄孕产妇增多,发生出生缺陷的风险增大。为加快政策落实,增强保障力度势在必行。

(二)国家、省政策依据。我市通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2〕11号)、《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6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2022〕14号)等文件进行制定。

二、文件形成过程

《通知》制定期间,市医保局对近年来生育基金支出情况进行调研,并前往我市部分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就产前检查费、顺产和剖宫产住院费用、引流产费用进行调研;形成文件初稿后,召集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召开全市调整生育待遇征求意见会议;在充分结合各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经相关程序,《通知》于2023年11月20日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正式印发,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

三、文件主要内容构成

《通知》由正文和附件构成。正文主要由提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提高居民医保生育待遇、提高异地生育医疗费待遇、提高残疾人康复医保待遇、持续做好新生儿落地参保和苯丙酮尿症医疗救助保障、加快优化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强化医疗服务监督管理、其他事项等九部分组成。附件由《济宁市职工生育医疗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标准》构成。


济医保发〔2023〕17号 关于进一步提高生育医疗保险待遇促进妇幼工作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