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7381606177/2023-0464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组配分类 2023年政策评估
成文日期 2023-11-21 失效日期
有效性

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济宁市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的执行评估报告

发布日期:2023-11-21 信息来源: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1.评估目的。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有关要求,破除无效制度约束,确保有效制度供给,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2.评估对象基本情况。《济宁市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济政字〔2023〕16 号),自自 2023 年 6 月 23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 年 12 月31 日。

3.评估过程。2023年11月20日,济宁市农业农村局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方案,征询参与单位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建议,由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介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济宁市农业农村局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后,形成后评估报告,形成保留建议。

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1.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济宁市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文件为市农业农村局代济宁市人民政府起草,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科及局聘任专属律师对文件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确定该文件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形式规范、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洁,制定的主体、依据、内容、程序合法,不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文件精神相冲突,符合当前我市农业发展实际,且制定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均具有合法性。并经市政府合法性审查,《济宁市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合法规范。

2.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今年1月书面征求了市财政局等13个部门及14个县(市、区)意见建议,并进行了修改完善,2月6日经风险评估审查通过,3月1日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十条措施(送审稿)》。

3.文件实施情况及效果。按照《济宁市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济政字〔2023〕16 号)要求,市级财政列支2023年度奖励资金500万元,专项用于支持县(市、区)以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为主线,完善基础制度、加强能力建设、深化对接服务、健全指导体系,以县为单位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从数量增长向量质并举转变。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财政局制定下发了《济宁市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2023年度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现资金已拨付到各县市区,项目正在实施,2023年底完成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2023年11月20日,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专家召开了座谈会,经专家讨论:认为《济宁市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的延续实施,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切实推进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由数量增长向量质并举转变,带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为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三、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

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建议《济宁市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继续执行。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五、评估人员签名和评估单位盖章   


正式文件链接: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文字版: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docx

PDF版: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pdf

起草说明:关于《济宁市推进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专家评估:《济宁市推进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草案)》专家论证

风险评估:《济宁市推进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草案)》风险评估

意见征集:关于《济宁市推进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征集反馈:关于《济宁市推进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说明

文件解读:主要负责人解读 |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局长龙万华同志解读《济宁市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

                      新闻发布解读 | 《济宁市推进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

                      媒体解读 | 《济宁市推进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