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2503J/2023-0513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司法局 组配分类 主要负责人解读
成文日期 2023-12-11 失效日期
有效性

主要负责人解读丨济宁市司法局局长王庆峰解读《济宁市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3年版)》

发布日期:2023-12-11 信息来源:济宁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年来,我市持续推动证明事项清理工作,逐步实现了依法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化管理。为加快推进全领域无证明城市建设,近日,政府同意,济宁市司法局印发了济宁市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通用清单》),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最大程度精简各类证明,切实解决证明材料过多过滥和重复证明、循环证明等突出问题,提高办事效率,增强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3年版)》(鲁司〔202340号)内容,结合我市实际,编制形成本《通用清单》。

二、决策依据

1.《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

2.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鲁司〔202340);

3.济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数据赋能 建设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2233号)。

三、出台目的

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凡是没有纳入《通用清单》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在办理行政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时,不得索要证明,真正让减证便民无证利民,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四、主要内容

《通用清单》共涉及26个部门707项证明事项,采用表格形式,列明了主管单位、证明事项名称、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设定依据和开具单位等。其中市委统战部13项、市档案局1项、市教育局16项、市科技局10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1项、市公安局46项、市民政局40项、市司法局165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2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43项、市生态环境局23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44项、市城乡水务局1项、市农业农村局18项、市商务局4项、市文化和旅游局20项、市卫生健康委5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6项、市应急局30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73项、市市场监管局19项、市体育局5项、市医保局1项、市国动办4项、市地方金融监管局6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项。

五、遵循原则及过程

在清单梳理过程中,坚持统筹部署、全面梳理、严格审核原则,逐项逐要素进行审核。重点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提前谋划,统筹部署。收到省司法厅通知后,市司法局第一时间印发《关于梳理编制<济宁市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明确了梳理的标准、范围,同时指出证明事项已通过告知承诺、数据共享、行政协助等方式实现的,不纳入本次梳理编制范围

二是依法依规,全面梳理。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山东省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3年版)》,在《济宁市市级证明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基础上,认真细致地梳理、报送了本部门的证明事项,梳理过程中对个别证明事项依法作了相应的动态调整,确保证明事项依法依规。

三是高度负责,严格审核。市司法局组织业务骨干对清单进行审核确认,与各部门反复核实确认,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最终编制形成《通用清单》;并经市政府同意予以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正文:济司发〔2023〕10号关于公布《济宁市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