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503J/2023-0513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司法局 | 组配分类 | 主要负责人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3-12-11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主要负责人解读丨济宁市司法局局长王庆峰解读《济宁市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3年版)》
近年来,我市持续推动证明事项清理工作,逐步实现了依法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化管理。为加快推进全领域“无证明城市”建设,近日,经市政府同意,济宁市司法局印发了《济宁市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通用清单》),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最大程度精简各类证明,切实解决证明材料过多过滥和重复证明、循环证明等突出问题,提高办事效率,增强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3年版)》(鲁司〔2023〕40号)内容,结合我市实际,编制形成本《通用清单》。
二、决策依据
1.《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
2.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鲁司〔2023〕40号);
3.济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数据赋能 建设“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22〕33号)。
三、出台目的
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凡是没有纳入《通用清单》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在办理行政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时,不得索要证明,真正让“减证便民”变“无证利民”,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四、主要内容
《通用清单》共涉及26个部门707项证明事项,采用表格形式,列明了主管单位、证明事项名称、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设定依据和开具单位等。其中市委统战部13项、市档案局1项、市教育局16项、市科技局10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1项、市公安局46项、市民政局40项、市司法局165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2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43项、市生态环境局23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44项、市城乡水务局1项、市农业农村局18项、市商务局4项、市文化和旅游局20项、市卫生健康委5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6项、市应急局30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73项、市市场监管局19项、市体育局5项、市医保局1项、市国动办4项、市地方金融监管局6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项。
五、遵循原则及过程
在清单梳理过程中,坚持统筹部署、全面梳理、严格审核原则,逐项逐要素进行审核。重点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提前谋划,统筹部署。收到省司法厅通知后,市司法局第一时间印发《关于梳理编制<济宁市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明确了梳理的标准、范围,同时指出证明事项已通过告知承诺、数据共享、行政协助等方式实现的,不纳入本次梳理编制范围。
二是依法依规,全面梳理。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山东省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3年版)》,在《济宁市市级证明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基础上,认真细致地梳理、报送了本部门的证明事项,梳理过程中对个别证明事项依法作了相应的动态调整,确保证明事项依法依规。
三是高度负责,严格审核。市司法局组织业务骨干对清单进行审核确认,与各部门反复核实确认,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最终编制形成《通用清单》;并经市政府同意予以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正文:济司发〔2023〕10号关于公布《济宁市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