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5266247/2023-0573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3-12-12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济环字〔2023〕48号关于加强社会源危险废物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教育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
为加强社会源危险废物(含废弃危险化学品)源头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源危险废物环境和安全管理水平,防范化解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风险,助力济宁“无废城市”建设,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加强社会源危险废物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管理重点
本通知适用于学校实验室、医疗机构实验室、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机动车拆解单位、有害垃圾集中贮存单位等社会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二、职责分工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一指导监管危险废物环境和安全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依据部门职责负责危险废物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具体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所负责的行业领域、企事业单位落实具体的环境和安全管理要求。其中,教育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实验室;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拣出的有害垃圾集中贮存点;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商务部门负责机动车拆解单位;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实验室。
三、危险废物管理标准
社会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参照《山东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要求,落实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标识制度、管理计划、台账和申报制度、转移制度、贮存管理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
(一)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公开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定期对管理人员和直接操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标识制度。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规范设置识别标志,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规张贴标签。医疗废物标签设置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 421-2008)执行。
(三)管理计划、台账和申报制度。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规范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识别危险废物类别,通过省固废系统或市危险废物监管平台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类别、产量、贮存、处置等情况,并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四)转移制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应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处置合同,规范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严禁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严禁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五)环境应急预案制度。要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落实应急防控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六)贮存管理。要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要根据危险废物类别、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和污染防治要求进行分类贮存;要采取措施减少渗滤液、渗漏液、粉尘、酸雾、VOCs、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等污染物的产生,防止环境污染;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应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应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贮存设施要采取表面防渗措施,不同类别危险废物要分类、分区贮存严禁混存混放,其中实验室危险废物要按照《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收集技术规范》(GB/T 31190-2014)要求分类收集贮存;要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贮存设施内产生及清理的固体废物和废水应按照相关要求妥善处理。
四、其他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形成监管合力。社会源危险废物具有产生源头复杂、种类繁多、量小分散的特点,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关联较紧密,一旦贮存处置不当易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市、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认识到社会源危险废物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强化分工协作,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据部门职责加强社会源危险废物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的业务指导,各行业监管部门要组织指导社会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按照相关管理标准扎实开展规范化管理建设。
(二)开展排查识别,摸清管理底数。各行业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危险废物排查和识别。对属于危险废物的,督促企事业单位纳入危险废物管理;不属于危险废物的,按行业相关规定规范管理。特别是实验室内长期不用、标签遗失、化学性质不明的药品试剂等危险化学品,无使用价值的,要申报废弃,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尽快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置;仍有使用价值暂不申报废弃的,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等相关规定安全管理。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建立社会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名单,切实掌握所负责领域的社会源危险废物底数和存量。
(三)强化监督检查,加强惩处力度。市、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常态化监督检查,督促社会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认真排查环境和安全风险隐患,做好立查立改;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强化推进,确保风险隐患尽快消除;如发现存在较大环境和安全风险隐患,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落实方案,待风险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市、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罚;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危险废物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县(市、区)行业监管部门每年排查更新社会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名单,分别报各自市级主管部门,并抄送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汇总。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将管理名单汇总后,于每年3月15日前报市生态环境局,并抄送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联系人及邮箱:
市生态环境局 梁广洋 2161026
jnhbwfyjk@126.com
市应急管理局 曹 良 2901025
whpk@ji.sahndong.cn
市教育局 谭天舜 2359706
jnyqz@ji.sahndong.cn
市城市管理局 崔世明 3160031
jncgjhwglk@ji.shandong.cn
市交通运输局 孙 健 2357205
jnjtygk@ji.shandong.cn
市商务局 周长军 2657511
swj_bgs@ji.shandong.cn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刘 峥 2363559
kjk@ji.shandong.cn
附件:社会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名单统计表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济宁市教育局 济宁市城市管理局
济宁市交通运输局 济宁市商务局 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济宁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2月 12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社会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名单统计表
序号 | 县市区 | 单位名称 | 产生危险废物类别 | 现存危险废物量(吨)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济环字〔2023〕48号关于加强社会源危险废物管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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