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压实责任、规范流程、健全机制,进一步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济宁市人社局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全面负责推进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制定完善配套办法和工作流程。征收土地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按时足额拨付财政补贴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方案时,应根据民主管理、群众认可的原则,可采取“一村一策”的办法,按照村规民约及既往惯例等进行研究。同时,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职责,进一步压实乡镇政府责任。
完成土地现状调查后15个工作日内,乡镇政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养老保险方案,按规定公示30日后核准并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土地报批前,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将政府补贴资金足额拨付至征地费用专用预存账户存储;征地批准后60日内,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将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至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政府补贴资金到位,并收到征地批准文件及养老保险最终方案后,60日内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等工作。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级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及乡镇政府常态化共享被征地报批、资金拨付、方案制定等信息。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暂停其办理征地报批手续直至遗留问题全部整改落实到位。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存在政策执行不到位等问题比较严重的,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等。
近年来,市人社局严格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工作。2023年1至11月,全市共计4.71亿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落实到个人账户,极大地维护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权益。
通讯员 刘革 记者 汪泷
济人社发〔2023〕12号关于转发鲁人社规〔2023〕3号文件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