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MB2855926Y/2023-063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数字图文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3-12-18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起草说明丨《关于进一步调整<济宁市医疗保障局权责清单>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关于进一步调整<济宁市医疗保障局权责清单>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一、主要政策依据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山东省医疗保障系统权责清单>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39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对《济宁市医疗保障局权责清单》进一步调整。
二、起草过程
按照权责清单动态调整要求,在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山东省医疗保障系统权责清单>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39号)后,根据省局清单调整情况,我局及时通过山东省行政权力动态管理系统对调整后的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领取并结合实际对部分事项的部门职责、实施层级及权限等栏目进行调整完善,形成《关于进一步调整<济宁市医疗保障局权责清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三、征求意见情况
按照市委编办关于行政权力动态管理系统的操作说明要求,事项领取完成后,分别由机关党建科(人事科)、规划财务科(法规监察科)通过人事审核账号、法制审核账号进行审核,由系统导出初稿后向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单位征求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
四、政策主要内容
调整后的权责清单共计21项(其中行政处罚8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检查1项、行政奖励1项、公共服务事项9项),具体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项
1.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处罚;
2.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3.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医疗保障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处罚;
4.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的处罚;
5.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6.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处罚;
7.对定点医药机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等医保基金使用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
8.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内部管理规定以及未按规定向医疗保障部门传送数据、信息或者不配合监督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二)行政强制事项
1.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障基金相关资料进行封存
(三)行政确认事项
1.缓缴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审核
(四)行政检查
1.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及医保经办业务开展监督检查;
(五)行政奖励
1.对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的奖励
(六)公共服务事项
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2.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申报核定
3.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5.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6.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7.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8.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9.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济医保发〔2023〕21号关于进一步调整《济宁市医疗保障局权责清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