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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考核评价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12-20 09:30 信息来源:曲阜市教育和体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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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教学管理,完善评价机制,规范人才培养过程,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让学生树立“以学习为中心”的理念,培养更多更好的适应社会需求的技术技能人才,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鲁教职发〔2017〕1号)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在读的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的学生;在籍在读的全日制“3+2”五年制高职学历教育前三的学生。

二、考核评价形式

学生学业水平考核评价形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考查的课程根据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规定确定。学期考核评价分为期中、期末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

1.考试课:对于考试课程,一般采用闭卷笔试形式。专业技能课程的考试应包括技能操作考试。

2.考查课:对于考查课程,可采用随堂考试、实训操作、教师评议、闭卷笔试等形式进行。凡是笔试以外的考核方式,须由专业科、教研组提出具体规程办法,报教务处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考核评价内容

1.围绕人才培养目标,依据课程标准,从题库中抽取试题,形成A、B两套试卷,在考前由教务处决定考核用试卷。没有建立题库的课程,由课程所属专业科、教研组负责命题,教务处审核。课程考核内容要涵盖学生应掌握的知识和技能,要求难易适度,题量适中,比例恰当,形成梯度,突出重点知识和专业技能。

2.学科课程、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进度相同的班级采用同一试题、同一试卷。

3.试卷在命题、审批、印刷、保存过程中,由专人负责、严格保密。教师组织学生复习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透露或暗示试题信息;否则,该课程考试无效。

4.专业技能考核,要围绕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依据课程标准,由课程所属专业科、教研组确定考核内容,突出全面考核和学生对专业技能的掌握程度,教务处负责审核。

四、考务管理

1.严肃考风考纪,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场规则。各班主任在考前做好考试动员工作。

2.教务处负责考试的组织与实施,各班级考试课程、考试日期、考场编排、监考人员等考务由专业科安排后,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审批后于考前一周印发。

3.考试期间,主考(校级领导)、教务处、政教处、实训处等部门负责人巡查考场秩序,处理考试期间突发事件。

4.每考场安排两名监考教师,学生按考号对号入座,不得擅自调换考号和考场。对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在全校范围内通报。

五、成绩评定

1.阅卷

(1)采取集中、流水阅卷方式进行成绩评定。

(2)在规定时间内,教务处将学生成绩录入成绩管理系统,完成课程考核分析总结报告。

(3)考试结束后,各专业科、各教研组、各学科须在五日内完成阅卷评分工作,试卷和学生成绩上报教务处。试卷和学生成绩一经上报,不得擅自更改。若有异议,经教务处同意,会同专业科、教研组和阅卷教师查阅试卷,任课教师提出书面说明被采纳后方可更改。

2.成绩评定

(1)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列入期中考试的课程,平时成绩占30%(包括课堂考勤、课堂纪律、作业、课堂测试提问等),期中考试占20%(卷面成绩、技能考核成绩),期末成绩占50%(卷面成绩、技能考核成绩)。未列入期中考试的课程,平时成绩占30%(含课堂考勤、课堂纪律、作业、课堂测试提问等),期末成绩占70%(卷面成绩、技能考核成绩)。录入成绩时,系统按比例自动生成最终成绩。

(2)跨学期的课程,不论考试课或考查课,均按平均成绩统计。

(3)体育课考核。体育教师从学生身体条件和体育基础实际出发,结合日常体育锻炼情况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进行评价测试,记录学生成绩。

(4)顶岗实习考核。以学生实习出勤率、实习表现、实习报告、实习完成情况等为参照标准评定学生实习成绩。

(5)有下列情况之一,本课程总评为零分:①考试舞弊者;②旷考者;③学期不交作业超过1/3者;④学期本门课程缺课累计超过1/3者。

六、补考

学校实行考试不合格补考制度。对考核评价不合格学生,学校组织补考。

1.正常补考。学期正常补考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学期课程考试考核成绩不合格者;(2)因事因病请假缺考或缓考者(以学校签字的请假证明为准)。正常补考安排在新学期开学一月内举行。

2.实习前补考。学生顶岗实习离校前,仍有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者,暂缓安排实习,由教务处安排补考。学生补考合格后,方可安排实习。

3.毕业前补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毕业前提出书面补考申请,经学校审核通过后统一安排补考:(1)补考两次仍不合格者;(2)旷考或考试舞弊有悔改表现者。

4.结业后补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结业后一年内提出书面补考申请,学校审核通过后统一安排补考:(1)同一门课程补考三次仍不合格者;(2)毕业考试不合格者。

七、毕业

1.学生毕业前,学校组织毕业考试。毕业考试内容包括公共基础知识、专业基础理论、专业基本技能三部分。公共基础知识包括思想政治、语文、数学、英语四门课程,闭卷笔试。专业基础理论考核专业类综合基础理论知识及其应用,闭卷考试。专业基本技能考核专业类通用技能和基本职业规范,实行技能操作考试形式。考试成绩(含实习、毕业考试)全部合格,由教务处统一出具学生学业成绩登记表,颁发毕业证书。

2.对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毕业考试)仍有不合格的学生,由学校统一发放结业证书。学生结业离校一年内:  

(1)考核成绩不合格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统一补考,成绩合格后,由教务处提供成绩合格证明,可持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2)顶岗实习成绩不合格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自主联系实习单位,实习期满且完成《毕业实习报告表》,由教务处提供实习成绩合格证明,可持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3.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所属市、县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盖章验印。

八、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21年9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