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36XX/2023-0688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主要负责人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3-12-26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主要负责人解读丨《济宁市城市道路命名导则》
一、政策背景及主要内容是什么?
《济宁市城市道路命名导则》分别对制定依据、适用范围、部门职责、道路命名要求、道路专名与通名命名规则、道路命名程序进行了规定。一是制定依据,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参照山东省《城市街路巷地名规划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二是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地面高架路的命名、更名,适用本导则。三是道路命名以及专名、通名基本原则,在符合地名命名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强化了济宁市都市区内快速路、主干路,市辖区、市管功能区的城市道路命名的统筹,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四是道路命名程序,强化了民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间的协同。
二、城市道路如何命名更名?
道路名称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应反映道路所在区域的自然、人文特征或区域功能;通名应反映道路的功能类别属性。道路名称总体字数以3—5个字为宜,不宜超过6个字。
(一)市辖区、市管功能区范围内的道路,起止点不跨区的,由所在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建议经市民政部门会同市相关单位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起止点跨区的,由立项单位会同相关区共同提出建议经市民政部门会同市相关单位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民政部门可以会同市相关单位直接对市辖区、市管功能区内的道路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济宁都市区内的快速路、主干路,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县(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道路,由立项单位提出建议经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同级相关单位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文件原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道路命名导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