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3708004939547762/2023-0624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组配分类 | 数字图文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3-12-27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文字解读丨关于《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请销假制度》的政策解读
政策背景:为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工作人员请销假程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决策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出台目的:请销假制度的出台为了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单位规范管理,增强时间观念和效率意识,确保全中心工作正常运转。
重要举措:
1.婚假。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婚假3天。
2.产假及育儿假。符合法律和计生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性工作人员可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产假98天、《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的产假60天,共计执行产假158天。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给予男性工作人员陪产假15天。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10天育儿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依据医院相关证明,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女性工作人员,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婴儿一周岁前,每天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3.护理假。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给予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每年累计1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7天的护理假。
WORD版:48号关于印发《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请销假制度》的通知.doc
PDF版:48号关于印发《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请销假制度》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济住发〔2023〕48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请销假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