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MB2855934R/2023-0586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3-12-27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济自资规发〔2023〕40号)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宁市交通运输局 济宁市城乡水务局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济宁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济宁市能源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宁市交通运输局 济宁市城乡水务局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济宁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济宁市能源局关于印发
《济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自资规发〔2023〕40号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行政审批服务、国防动员、能源主管部门:
现将《济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宁市交通运输局 济宁市城乡水务局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济宁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济宁市能源局
2023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word版:关于印发《济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pdf版:关于印发《济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主要负责人解读丨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解读《济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
济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一次办好”改革的决策部署,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关于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字〔2021〕1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包括财政投融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领域的一般工程建设项目。特殊工程和国家、省、市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多测合一”是指将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民防空、能源等行政审批、工程实施所需的全流程测绘业务进行整合,实现“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综合测绘、成果共享”。
“多测合一”业务包含以下三个阶段:
(一)立项用地阶段,包括选址测量、勘测定界、地籍调查。
(二)规划建设许可阶段,包括规划放线、验线测量(正负零验测)和房产预测绘。
(三)竣工验收阶段,包括工程竣工测量、规划竣工测量、绿地竣工测量、人防竣工测量、地下管线竣工测量、不动产测绘(含房产实测绘)等。
同一阶段的“多测合一”业务原则上由一家或者两家测绘中介服务联合体承担。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多测合一”有关工作,负责结合年度监督检查对“多测合一”成果质量进行抽检,负责运行和维护本行政区“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负责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动态更新,并及时发布成果目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交通运输、市城乡水务、市国防动员、市能源等部门负责对“多测合一”有关工作实施监管,有关审批实施机关负责本部门审批业务管理有关工作,同时按照职责在行政审批和工程项目各阶段,通过山东省“多测合一”信息服平台和济宁市测绘地理信息综合服务系统调取、使用测绘成果,并负责监督指导县(市、区)有关部门做好“多测合一”管理工作,信息成果应当满足审批工作需求。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按照自身职责,负责开展本辖区“多测合一”有关工作。
第五条 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按照国家、省测绘技术标准规范和济宁市“多测合一”技术规程执行。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领域的一般工程项目执行国家、省测绘技术标准规范。
第六条 “多测合一”平面坐标系统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CGCS2000),高程基准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七条 “多测合一”成果鼓励执行实景三维、基础地理实体等新型技术标准和规范,提升“多测合一”应用服务能力。
第二章 资质资格
第八条 依法取得测绘资质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可从事测绘资质等级范围和作业限额相对应的测绘资质活动。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原则,测绘中介服务机构须同时具备工程测量和界线与不动产测绘业务资质资格(涉及实景三维的应当同时具备测绘航空摄影资质),即可提供相应阶段的“多测合一”测绘服务。
第九条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有效测绘作业证;
(二)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条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可通过山东省“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开展“多测合一”业务。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需求在山东省“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自主选择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实行一次委托、分阶段提供成果的方式进行。委托关系成立后,要及时在山东省“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完善基础工作。“多测合一”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第十二条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可对承担的项目按流程分阶段统计工作量,并按“多测合一”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项目相关测绘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 “多测合一”项目的需求发布、项目委托、合同备案、成果提交、成果确认、成果审核、成果办结等程序,统一在山东省“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办理。
第四章 成果运用
第十四条 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所需测绘服务事项可通过山东省“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办理,直接申请使用平台数据库中的“多测合一”成果,后续各阶段应直接利用前阶段已经生成的成果,除发生变化后需进行补充测绘,不得重复测绘。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类一般工程建设项目,可通过济宁市测绘地理信息综合服务系统查询工程项目范围内已有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按基础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申请使用。
第十六条 “多测合一”成果通过山东省“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推送至相关业务系统,用于项目选址、规划验线、工程竣工验收、房产交易及不动产登记等各项业务。
第十七条 对符合要求的“多测合一”成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乡水务、行政审批服务、国防动员、能源等主管部门均应认可,并用于相关业务审批,不得拒收、不得“体外循环”。
有关部门在行政审批、不动产登记和工程实施中通过山东省“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和济宁市测绘地理信息综合服务系统获取测绘成果,不得要求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重复测绘。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多测合一”成果经测绘中介服务机构质检合格后,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将附有验收意见书的“多测合一”成果上传至山东省“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对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委托省级以上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
第十九条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对“多测合一”成果分类整理,依照有关部门要求做好工程实体测量结果与规划条件、联合审查的施工图等各类数据比对、校核,并出具结论。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对“多测合一”成果终身负责。测绘成果出现质量问题的,由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材料不实而产生损害性后果,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鼓励“多测合一”成果实行注册测绘师签章制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成果进行抽检。抽检结果及时告知有关部门、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涉及保密事项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多测合一”成果的质量监管,按照“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按标监管”要求,结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业务开展和成果应用情况,实施不同频次的差异化督查。
第二十三条 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工程建设单位、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依法依规认定信用信息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四条 “多测合一”测绘实施期间,测绘中介服务机构被取消测绘资质,不得继续实施尚未履行的“多测合一”测绘项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该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 将未纳入“多测合一”范围的测绘业务或其他业务与“多测合一”业务捆绑签订合同或搭车收费的,以及未取得符合“多测合一”业务测绘资质资格从事我市“多测合一”业务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行政处罚,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测绘合同的,仍按原合同履行。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