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停止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事项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和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自2024年1月1日起,不再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各市和相关功能区实施。”的规定,自2023年12月29日17时起,济宁市应急管理局不再受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事项。
特此公告。
济宁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