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230559Q/2023-0684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组配分类 | 专家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3-12-29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专家解读丨《济宁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专家解读 ▏《济宁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为持续规范我市地方储备粮管理,进一步增强粮食调控和提升粮食应急保障能力,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印发实施《济宁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济政发〔2023〕9号)。
专家表示,《济宁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重点突出了三个导向,一是突出储备安全。坚持粮食储备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定位,从储备品种、职责定位、管理要求等方面进行界定,力求更好稳定粮食市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二是突出管理规范。明确提出了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粮权归本级政府,对政府储备收购、储存、轮换、动用等重点环节进行细化。三是突出权责清晰。明确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明确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构建了权责清晰的粮食储备管理责任体系。
专家指出,《济宁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对重点环节进行细化,主要体现在四方面。一是规范收购。发改、财政和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达收购(销售)计划,执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农业发展银行保障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二是储存安全。地方储备粮集中储存于专门从事储备粮存储业务的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承储企业不得从事粮食商业经营活动,对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地方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三是规范轮换。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空库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四是规范动用。制定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地方储备粮动用后,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同品种补库。
专家提出,《济宁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对承储企业约束要求更加清晰。直接提出,承储企业对承储的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承担主体责任,不得从事粮食商业经营活动,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加强信息化建设,定期进行粮食品质检验,执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并进一步明确了储存、轮换的12种禁止行为,进一步规范承储企业的行为,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专家信息:周长征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高级工程师
联系人:潘星晔 电话:2315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