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3708004939547762/2023-0026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组配分类 | 政务服务办事指南 |
成文日期 | 2023-02-14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职工因“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 职工因“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
办理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2002年3月24日公布施行)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
办理条件 | 符合“租赁自住住房”提取条件的本市缴存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单缴存职工家庭指单身职工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在济宁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缴存状态正常的家庭,每年最高提取金额不超过14400元;双缴存职工家庭指夫妻双方均在济宁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缴存状态正常的家庭,每年最高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21600元;多子女家庭指养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单缴存或双缴存职工家庭,按照实际租金支出提取每年最高金额合计不超过24000元。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须满3个月。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身份证件(可提供电子证照) | 是 | 1 | 否 | |||
2 | 结婚证(可提供电子证照)、户口簿 | 是 | 1 | 否 | |||
3 | I类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 是 | 1 | 否 | |||
4 | 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的无房证明。单身职工现场签订《个人婚姻状况声明》,离异的还应提供离婚证或加盖民政部门印鉴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 是 | 1 | 否 | |||
5 | 多子女家庭还需提供证明亲属关系和子女数量的材料: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涉及有离异婚史的,需提供能够说明子女抚养情况的材料: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应提供判决材料;协议离婚的,应提供加盖民政部门印鉴的离婚协议书。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提报材料至公积金服务窗口。 2.窗口人员受理后立即办理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缴存职工。 |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收费依据 | 无 | ||||||
咨询电话 | 0537-12329 | 监督投诉电话 | 0537-12329 | ||||
评价渠道 | 现场评价、济宁政务服务网评价 | ||||||
救济渠道 | 向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行政复议,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太白湖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