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7381606177/2023-0128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3-02-26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济农字〔2023〕1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做好“无疫省”维持运行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济宁高新区城乡统筹发展局、济宁太白湖新区农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保障畜产品质量和流通安全,提升整体动物产地检疫监管水平,建立无疫区长效维持运转机制,确保做好“无疫省”维持状况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压实责任
动物卫生监管工作是高标准维持山东省免疫无口蹄疫区和免疫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运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认清当前工作形势,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及时传达通知精神,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同时针对辖区内存在的问题短板立即制定工作改进措施。要加强工作督导,建立监督机制,强化措施落实,压实监管责任,务必在此项工作上打破旧格局,取得新突破。
二、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各县(市、区)要组织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通过普法宣传、发放宣传挂图、明白纸、告知书、悬挂条幅等形式,做好无疫区维持运行管理和从业主体防疫检疫普法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知情度,提高法律法规的知晓率。强化养殖、运输、屠宰、经营、加工、无害化处理等生产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培训,督促其提高防疫主体责任意识,履行动物防疫义务,落实货主产地检疫申报主体责任。引导科学养殖、规范屠宰、依法调运,着力宣传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传播风险。积极营造生产经营者主动参与、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机构队伍建设
(一)加强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结合辖区内的养殖、屠宰等实际工作,认真测算所需的官方兽医人员数量,及时组织申报确认或通过创新工作方法、信息化手段运用以及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岗位招聘等形式,弥补人员缺口,缓解工作压力,稳定官方兽医队伍。要加强官方兽医管理,明确官方兽医岗位职责,禁止混编混岗,责任落实到人,保障动物检疫工作规范开展。要确定专人负责官方兽医登记、注册等管理工作,督促所有官方兽医分别通过官方兽医管理系统和培训考试模块进行登记、注册,并及时做好被取消官方兽医资格人员的注销工作。要强化官方兽医及检疫相关人员财政保障,落实有毒有害补贴、交通补贴等激励机制,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工作信心。
(二)强化业务培训。严格按照济宁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下发的《2022-2025年全市官方兽医培育计划》要求,强化培训学习,加强官方兽医、协检人员等履职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知识、专业技能、法律法规等岗前和在岗培训,着力提升官方兽医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要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将履职人员参加学习培训和考试考核情况作为任职考核、职务职称晋升的重要内容和依据;要统筹用好自主培训和官方兽医培训考试模块资源,督促指导官方兽医加强线上线下自主学习,及时上传培训证明材料,全员参加“官方兽医管理模块”线上考试,确保2023年官方兽医参训率、完训率、参考率、及格率均达到100%。
(三)规范履职行为。要切实加强对官方兽医和协检员的监督管理,明确出证权限和责任,定期对官方兽医及协检员的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官方兽医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等规定开展检疫,强化相关信息和资料审核查验、动物健康检查等产地检疫关键环节,规范出具动物产地检疫证明。要增强官方兽医等相关人员的依法履职意识,确保工作中做到程序规范、操作到位、记录详实。要利用“鲁牧云”系统操作平台,对辖区出证点和官方兽医出证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出证信息异常的出证点和在短期内出证量较大的官方兽医,要进行认真核查,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
四、规范检疫监管工作
(一)强化动物检疫。各县(市、区)要规范开展动物检疫监管工作,合理设置检疫申报点,加强申报点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动物检疫制度,认真落实检疫申报、官方兽医派驻等规定,配齐开展检疫工作所需的官方兽医和协检人员。要抓住“提升检疫率”的牛鼻子,依法依规开展检疫工作,特别是对纳入省对市年度考核的猪、牛、羊的产地检疫工作,务必要确保完成年度检疫工作目标,下一步市局将建立工作推进月报制度,及时调度通报各县市区进展情况。对经检疫合格的,及时规范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不得拒绝、推诿、拖延出证;经检疫不合格的,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坚决打击逃避检疫、“隔山开证”、检疫收费、伪造使用证章标志、非法调运、病死畜禽非法处理等各类动物卫生违法行为。
(二)强化监管巡查。各县(市、区)要建立畜禽养殖网格化监管机制,明确村级动物防疫员等责任人员,加强对网格内散养畜禽养殖数量及变化情况、疫病状况等巡查监管,每月至少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及时发现消除风险隐患。特别关注网格内从省外调入猪、牛、羊的养殖场户,按照我省输入(过境)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管理等相关规定要求,要严格查验引入申请等相关证明材料,对未落地报告、无指定通道签章等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罚;猪、牛、羊没有按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标明的目的地进入相应网格内养殖场户的,要及时报告并追踪溯源。严格落实动物卫生监督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制度,对规模养殖场、屠宰企业、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厂等重点场所,划定风险等级,实行差异化、精准化管理,提升监管效能。
(三)强化调运监管。各县(市、区)要强化省外输入易感动物全程监管,严格申请审批、监督检查、指定通道准入、落地报告、隔离观察等监管措施,输入(过境)易感动物、动物产品必须经指定通道进入。加强检查站建设管理和条件保障,指派专职工作人员,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结合《东部区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检查站运行规范》的通知要求,对运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过往车辆要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消毒,查证验物,并做好详实记录。严禁未经“点对点”备案的省外屠宰用生猪调入我省,严禁接受未经指定通道运入的省外动物,对违法违规进入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强化调运动物落地监管,督促养殖、屠宰、运输等生产经营主体及时反馈、报告落地信息,对未履行落地报告义务的要依法惩处。
五、加强联合执法办案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动物检疫与监督、执法工作全程紧密协作机制,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邮政等部门协调联动,信息互通,检打联动,对风险高发的饲养、屠宰、流通等环节,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行动。对检查中发现的收购、贩卖、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以及检疫不合格、病死以及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对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追究,始终保持严惩重处的高压态势。要提高办案数量质量,坚持有案必查、违法必究,确保办理案件定性准确、证据确凿、法律法规适用正确,杜绝零办案、办错案。要加强以案释法,加大对查处违法案件的宣传力度,发挥教育警示作用。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26日
济农字〔2023〕1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做好“无疫省”维持运行工作的通知.pdf
济农字〔2023〕1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做好“无疫省”维持运行工作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