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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兖州区实验初级中学安全事故问责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23-03-20 09:26 信息来源:兖州区教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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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学校管理,确保安全稳定,进一步增强师生的安全隐患意识和教职工的安全责任意识,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做到安全事故处理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特制定本制度。

一、问责的基本原则:

1、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坚持教育为主、惩戒相辅,公开、公正的原则;

3、坚持有责必究、有错必究、处罚适当的原则;

二、问责的对象:

各部门相关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对出现的安全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学校分管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管理干部、班主任、教职工实行“一岗双责”,负直接责任。

三、问责程序

校长是学校一切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发生极重安全事故由上级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发生严重与极重安全事故,分管安全的校长、安全管理员负督查和管理责任,由校长追究责任;出现严重安全隐患与发生所有安全事故,部门负责人、具体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由校长和分管安全的校长、安全管理员追究责任。

1、一般事故责任由学校分管负责人调查处理;

2、较重的事故责任由校长任组长的调查处理小组来处理;

3、严重的事故责任将由校长任组长的调查处理小组进行处理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4、极重的事故责任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事故鉴定的说明:

一般事故是指不履行安全责任及不按要求履行安全责任出现严重安全隐患,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因教职工工作失误导致学生身心受到伤害不需要治疗或不需要休养的;较重的事故是指因教职工工作失误导致学生受到伤害后需要治疗和休养,未给学校造成经济赔偿责任,经过学校处理平息的;严重的事故是指给学校造成1000元以内经济赔偿,给学校声誉造成一定影响,但未受到上级有关部门责任追查的;极重的事故是指给学校造成1000元以上经济赔偿或使学生致残或死亡的,严重影响学校声誉,受到上级有关部门责任追查的。

四、问责形式      

1、口头批评;

2、按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处理;

3、责令书面公开检查;

4、与考核挂钩;

5、全校通报批评;

6、取消当年晋级评优资格;

7、承担经济责任;

8、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9、年终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10、移交司法机关另行处理。

出现较重事故及以上且尽到了责任的按事故问责形式的1——3条处理;出现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按事故问责形式的1——4条处理;出现较重的安全责任事故的按事故问责形式的1——6条处理;出现严重的安全责任事故的按事故问责形式的1——8条处理;出现极重的安全责任事故的按事故问责形式的1——10条处理。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问责范围

学校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制度不完善、责任不履行、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或失职、渎职等情形。凡是在校园内发生的安全事故,都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安全责任(学生故意犯险负教育和监管责任)。学校及教师无教育管理不当,学生在校外发生的安全事故(学校组织的除外),由学生本人及监护人负全部责任。

1、突发事件。学校实行安全突发事件预防控制首责制。学生集合上下楼梯,值班老师没有加强监管,造成学生受伤的;夜间停电,没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的;班主任没有经常收缴管制刀具、锐器等,发生学生打架斗殴的,教职员工中的第一发现者,没有向学校当天值班领导和相关班主任报告,并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理措施,组织实施抢救工作的。

2、安全教育。没有按要求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发生安全事故的。部门、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值班教师没有对学生经常进行安全教育,教育的内容没有记录在案,发现学生有异常现象没有及时教育和报告发生安全事故的。    

3、安全检查和整改 。没有按要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不按时上交安全检查记录表,出现严重安全隐患的;查出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发生安全事故的。    

4、人数清查。 没有严格执行学生人数报告制度并及时与监护人联系的,没有严格请假手续发生的安全事故。特别是对于厌学、逃学甚至辍学的学生没有及时与监护人联系且记录在案并让家长签字发生的安全事故。

5、课堂安全。上课时间学生没到位,或私自离开课堂,任课教师没及时向班主任汇报或采取措施而出现的安全事故;上课时间学生发生疯打出现的事故;体育课时间,学生未做准备动作或未做好保护措施和监管而发生的安全事故;微机课、实验课,师生没有按正确操作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擅离岗位、私自停课、私自放假、提前放学、滞留学生等导致学生失踪、受到伤害的等等。            

6、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不同程度伤害的。在对学生教育管理中,有过激言行,造成学生身心受到伤害,有家长来校或电话反映经调查属实的。

7、饮食安全。没有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规,没有从食品的采购索证、储存、加工、留样,到学校食堂是否符合卫生标准,从业人员是否符合健康卫生要求等每一个环节进行监控检查,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影响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食堂管理制度》执行。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8、危化物品的保管 。实验室所用的危险物品,保管人员没有妥善保管丢失、被盗而造成其它安全伤害事故的。

9、传染病预防。没有经常关心学生身心健康,没有做好学生的防病教育和晨检等,不履行职责出现学生生病、各类传染病以及本班有三人及以上出现相同病症不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导致事态扩大的。

10、活动安全。课外活动、组织的校内外活动、各类竞赛活动、卫生扫除等实践性强的各类活动,不事先制订应急预案和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活动中不注意监控学生而引发人身伤害的。

11、课余安全。课余、课间时间学生在校出现的安全事故。值班教师和班主任负教育、管理责任。

12、交通安全。没有认真排查学生乘车情况,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导致学生乘坐超载、改装、非法营运等违规车辆造成安全事故的。

13、用电、用水安全。没有随时检查校内用电设施,用电不正常、不安全,没有做好饮用水管理和消毒,对于因工作失误造成伤害事故和损失的。

14、防火安全。没有做好防火安全教育并随时收缴火源发生事故的;保卫科相关人员没有经常检查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的;没有做好消防知识培训和消防安全演练发生安全事故的。

15、门卫、保卫人员,值班人员疏忽而使学校财产被盗的。学校门卫没有严格执行入门登记制度,不经过学校领导同意,外来人员进入学校发生安全事故的。    

16、自然灾害。没有按照学校应急预案履行职责导致学生伤害的。

17、其他安全。出现以上没有列举的安全事故,根据是否履职和是否有过错,给予相应的问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