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兖州区实验初级中学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奖励制度
为加强学校安全监督管理,动员广大师生全员参与学校安全隐患的及时排查整改,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安全工作条例》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隐患排查报告
1.全校教职工和全体学生均有责任对学校存在的校园消防、食品卫生、校舍、财产安全、教学活动、周边环境等各类安全进行隐患排查,并把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学校领导、安全职能部门报告。
2.学校接到有关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后,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及时核查整改处理;应由上级部门协调有关部门整改处理的的,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3.隐患排查报告人所报告的情况应具体明确,包括隐患地点、隐患具体情况等。
4.学校对重大、紧急的隐患报告要急事急办,可直接指令责任部门立即整改处理。对不能立即整改的,明确整改责任人,做好安全防护提醒措施,限期整改。
二、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奖励
学校建立排查报告奖励制度,安全隐患经核查基本属实的,对排查报告人应予一定奖励。
(一)学生奖励
1.学生所在班级当周班级常规管理加1—2分;
2.每学期末评比“安全小卫士”,发给奖状。 在各级各类评比中,同等条件下,获得过“安全小卫士”的同学优先考虑。
(二)班主任奖励
1.作为学年末班主任考评的一个项目,加分的具体分值视班内学生报告的次数与隐患重大性决定。
2.在优秀班集体评比中,同等条件下,获得“安全小卫士”同学人次多的班级优先考虑。
(三)教职工奖励
1.排查报告的安全隐患一经核查属实,将给予报告人一定的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
2.对一般隐患的报告人,给予精神鼓励。
3.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报告人,学期(年度)绩效安全考核单独加1-3分;年度考核优秀档次,同等条件下优先。
4.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报告人,并能在第一时间妥善解决或消除安全隐患的,在学期(年度)绩效安全考核中加4—6分;年度考核优秀档次,同等条件下优先。
5.同一安全隐患如有多人排查报告的,则奖励第一排查报告人。
说明:已列入学校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项目,不再予以奖励。
(四)校外人士奖励
对于校外关心学校安全的家长等校外人士,发现校园隐患的及时报告给学校,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