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是企业的生命线,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企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是企业安全生产的根本。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健全与否直接关系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的高低。
随着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安全、环保的健康发展与否日益成为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决定因素,原有的各项规章制度已经不适合企业的发展需求。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道路,公司通过积极开展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标准化工作来不断完善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改善环境、安全绩效。为了保证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决定委托安全管理部作为主管部门牵头,对原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全面的修改。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修改涉及公司所有部门和相关人员,望各部门能够在修订过程中为主管部门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保障修订工作的高效进行。
二O二一年一月六日
目录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计提和使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许可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嘉祥县瑞祥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及人员(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 各部门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三级安全管理机制,实行六级安全检查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安全隐患治理和应急预案的执行力度,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 公司建立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加强风险管理和应急预案管理,有效减少和防止各类事故。
第五条 各部门加强基层安全建设,开展基层标准化建设,加强生产运营作业的过程管理,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生产。
第六条 公司应切实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各部门应为员工创造安全作业环境,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员工应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公司成立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统一协调指导公司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其职责是:
(一)审定公司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整改;
(五)审查公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六)审核实施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计划和实施方案;
(七)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部门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八)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措施。
第八条 公司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设在安全管理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拟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提交安委会审定;
(二)协调、督促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四)掌握公司安全生产动态,分析存在的问题,通报安全信息,向安委会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建议,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汇报;
(五)参与和协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汇报,并对事故处理提出意见;
(六)负责公司生产、伤亡、火灾、交通事故汇总,并向上级部门及地方相关部门报告;
(七)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安全管理部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部负责人为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岗位变动,应先征求上级安全管理部意见。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一条 公司应制定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所有人员,做到“一岗双责,管工作管安全”。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纳入安全考核体系中,定期进行考核奖惩。
第四章 生产运行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生产运行管理制度,为生产运行的安全管理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基层部门作业现场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根据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制定相应操作指令卡,编制范围应覆盖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及作业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实行非常规作业、危险作业许可制度。在生产作业中,生产装置和设施的打开、动火、检修及开停车作业等各种危险作业应按作业管理规定制定作业计划书(作业方案),根据相关规定办理许可证,并按危险作业的相关管理规定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应加强生产安全设施的运行与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安全有效。
第二十条 公司应加强生产设施的风险排查和抢修管理,并把应急处置和事故抢修纳入公司应急管理体系中。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与涉及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环保风险通过签订安全环保协议或进行必要的书面告知,传达给用户、承包商、毗邻企业等相关方。
第五章 安全技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要重视安全科技工作,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科技成果,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依据国家行业法规和标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本质安全。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环境和职业健康“三同时”的管理要求,按规定进行预评价和验收评价。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按规定对在役生产装置、重要和特种设备定期进行检测及检验,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要按照设备检测和检验制度,定期维修保养,保证设备符合安全技术生产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鼓励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技术革新,广泛开展小改小革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六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各种途径,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按规定培训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实行新入职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和转岗员工的二、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做到“一人一档”。新入职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内容及培训学时执行《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加强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对临时雇用人员的安全教育按新员工要求执行。公司作业现场要加强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并记录备案。
第三十条 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地方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复审。持证上岗率应达到100%。
第三十一条 公司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前,要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一线操作人员要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使用和操作。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应持续开展员工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利用报纸、电视、网络、手机、微信等载体,采取不同形式,做好对用户及相关方安全、环保知识的宣传。
第七章 安全检查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严格落实“四级”安全检查机制,即公司月检、部门周检、班组日检、岗位巡检。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生产特点,以及特殊作业要求,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
第三十九条 按照公司《领导包保责任制管理制度》要求,定期对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安全生产联系点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第四十条 公司应完善安全检查手段,依据标准、规范及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上级报告。整改情况应有回执记录。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加大对违章的检查、监督和处罚力度。按照公司《反“三违”管理制度》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严重违章行为要从严惩处。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管理办法要求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并按照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动态监测数据台账,配备必要的监测、检测仪器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
公司对当地政府和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章 安全投入
第四十四条 公司要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优先保证安全费用,按规定和实际需要列支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
(一)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安全管理部组织编制,需投资安排的项目由安全管理部组织对方案审查,规划计划部门按相关规定纳入投资计划;
(二)公司及公司财务部门应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纳入本单位预算,落实资金投入;
(三)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单位主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汇总,由单位有关部门负责编入投资计划之中或单独编制计划下达;需要报请上一级审定的,经上级审定后下达,安全管理部检查、督促实施;
(四)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实行项目管理,对已经完成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治理项目,由安全管理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五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主要范围包括:
(一)安全技术:各种机器设备的防护、保险、信号、报警装置;安全启动和紧急切断设施;生产区域内危险场所的指示及警告标志;采用新技术、推广新工艺、新成果;有毒有害作业点的检测、检查仪器;以及对繁重费力或人工操作有危险的作业所采取的辅助机械化措施等;
(二)职业健康:通风换气和采光照明装置;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烟雾等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或空气净化设施;生产场所为防止辐射热危害的隔热防暑设施;为减轻或消除工作中的噪声、震动及辐射等的防护设施;工作厂房或辅助房屋内应增设或改善的防寒取暖设施等;
(三)辅助房屋及设施:工作场所的休息室、用膳室、更衣室及其相应的设施;
(四)宣传教育:公司应为员工建立的安全教育活动场所;购置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管理所使用的辅助器材、书籍、刊物、规章制度宣传材料、幻灯片、电影拷贝等。
第四十六条 天然气等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重要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四十七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应严格遵照《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各部门应加强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
第四十九条 各部门应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组织兼职消防队伍,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装备和设施完善、可靠,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五十条 各部门的生产装置所在区域、生产作业区域等危险区域应进行封闭式管理,落实防火防爆禁令;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动火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采取可靠、完善的消防安全措施,并实施现场监督;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且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储存、运输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的保管人员、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员,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证件。
第十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十一条 各部门应加强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
第五十二条 各部门应按照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强化对驾驶人员的管理,实行内部准驾制度,加强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保证交通安全。
第十一章 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
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法规政策,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十四条 各部门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和特种作业的人员,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周期,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病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五十五条 各部门应按照《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要求,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不断改善工作条件,严格饮食、饮用水、环境卫生管理,做好传染病、地方病等疾病预防,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
第五十六条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达到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通畅的安全通道;生产、经营、储存及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保持安全距离;在有较大危险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十七条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保持清洁卫生,并有防潮、防寒、防热辐射和消毒等设施。其道路、采光照明、饮用水和排污道均应符合国家规定,并根据需求设置卫生辅助设施。
第五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要求,公司应为上岗员工提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服装应符合公司“四统一”要求(统一性能、款式、颜色、标识)。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做好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十条 公司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金。
第十二章 承包、租赁和供货商安全管理
第六十一条 各部门应加强承包、租赁经营的安全管理。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承包(含承包任务书)或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二条 各部门应根据国家、行业规定对施工队伍实行市场准入和安全许可制度。作业者(或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在签订工程技术服务经济合同的同时,应签订《工程技术服务安全生产合同》,依法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监督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监督和协调。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服从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公司应当与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分别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公司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六十三条 发包方或出租方必须为承包方或租赁方提供出租场所和设备的相关资料,承包方或租赁方必须在满足发包方或出租方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四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在重大危险的关键施工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应派驻安全监督,负责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建设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必须派驻专职安全监督。
第六十五条 各部门对供货商实行安全资质准入制度。对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及其附件,对消防器材、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报警监测器材等安全设备设施,对劳动保护用品和呼吸器、防火服等安全防护物资更应严格采购程序,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三章 应急管理
第六十六条 各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要求,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突发事件发生时,现场人员应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报告”。
第六十七条 各部门应健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建立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加强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的沟通,建立起预警、接警、救援和恢复的联动机制,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第六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明确并落实生产现场操作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突发紧急状况下的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生产现场突发事件的处置时,现场作业人员应按照应急处置卡,第一时间内进行初期处置。当出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下达停止作业指令、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或组织撤离作业场所。
第六十九条 对燃气泄漏应按照“二十字”工作法即:“报告、控阀、放散、检测、探边、禁火、撤人、警戒、处置、恢复”为指导,根据现场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置。
第七十条 应急预案的重点是针对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险情。应急预案内容应详细、齐全,充分考虑对周边地区相关方造成的危害,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建立预警救援机制,并按规定做好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有效性评价,保障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十一条 各部门制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上报抢险救援的相关部门及相关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备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立即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第七十二条 应对重大突发事件要坚持“公司负责、区域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落实”的原则,自觉接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
处置突发事件要做到“反应迅捷、职责明确、指挥统一、救人优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章 事故管理
第七十三条 各部门应按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要求,加强事故管理工作。对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均应报告,并按照规定统计。
第七十四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公司负责人。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第七十五条 各类事故都必须及时逐级上报。发生重、特大事故,公司必须立即按照管理权限上报上级公司,并按照规定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第七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应按照分管权限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认真的调查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准确查清事故原因,重点查找设施设备、工艺技术、规章制度缺陷、安全管理漏洞等方面的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事故分类和分级,由公司及有关部门、人员向上一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汇报事故情况,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第七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做好事故的结案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档案。
第十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七十八条 公司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公司按年度以《安全责任书》形式下达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公司应依照管理层次,对考核指标层层进行目标分解,分层级签订安全环保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公司实施安全生产年度考核评比。按照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考核评比规定,对公司进行年度达标考核认证;对安全生产考核达标部门,经推荐评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授予“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部门”称号。
公司员工在安全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经推荐评审,公司授予“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称号。
第八十条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因发生事故没有完成《安全环保责任书》规定的考核指标的单位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除公司下发文件通报外,按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全事故管理办法(试行)》对部门和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
第八十一条 按照公司《反“三违”管理制度》要求,公司应制定违章处罚细则,对查出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第八十二条 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对相关责任人各处罚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于造成企业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按照上级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嘉祥县瑞祥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和完善“一岗双责、管业务管安全、管工作管安全、管生产经营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管控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及人员。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和落实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全面覆盖,全员有责;
(三)直线责任,风险管控;
(四)管业务管安全生产,管工作管安全生产,管生产经营管安全生产,管技术管安全生产。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负主要领导责任;业务分管领导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生产”的原则,对建立健全和落实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负直接管理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直线责任,对建立健全和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负管理责任。
第六条 所有员工应当参与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的制定工作,并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包保领导负责对所包保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帮助包保单位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各部门应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建立本单位覆盖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各部门编制安全生产职责时,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
(二)落实本岗位、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合理配置资源,落实安全措施。
(四)整改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各类事故。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及考核要求。
第十条 各部门的岗位操作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其安全生产职责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熟练本岗位操作技能,具备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掌握了解作业现场、工作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按规定进行交接班检查和巡回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范围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管理部门和岗位。根据本单位所有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别制定出各岗位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审核修订。当组织机构、人员或岗位发生变化时,或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时,应立即组织修订。
第十三条 公司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考核一般按年度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分级实施,一般应按下列层次进行:
(一)公司安委会对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二)业务分管领导对各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三)各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四)公司安全总监对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为:
(一)各级领导班子、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情况;
(二)各级领导班子、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
(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安全工作建议;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及报告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评审,及时修订,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情况列入对单位安全生产考核的主要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参与各类先进的评比。
第十七条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问责制。对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责任不落实而导致安全事故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嘉祥县瑞祥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加大安全生产奖惩力度,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持续提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保障安全生产长期运行,依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人员(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了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个人)、安全生产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及对事故单位、事故直接和相关责任者、违章违纪者实行处罚。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修订本制度,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的评比工作,并提出奖惩意见。
第五条 公司综合办公室人事岗负责对责任人的处理和罚金的扣除。财务部负责罚金的收缴。
第六条 公司其他部门负责提出业务范围内的奖惩意见。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七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成绩的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1)各部门取得公司级别安全生产方面荣誉称号的,奖励2000元。
(2)各部门取得省、市(区、县)级别安全生产方面荣誉称号的,奖励3000元。
(3)对于及时发现报告非本岗位和非本人责任造成的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或在危及安全生产紧急情况下能正确处理险情,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人员,应当按照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作出下列贡献之一的个人,由公司或所属单位给予奖励。
(1)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制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采取安全有效措施,转危为安,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奖励300~1000元。
(2)能坚持原则,及时有效地制止违章操作或误操作,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奖励200~1000元。
(3)在发生重大事故时,采取应急措施得力,有效减少事故损失和人员伤害,成绩突出者。奖励500~1000元。
(4)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噪危害,预防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发生,效果明显的技术改造项目负责人和设计人员。奖励1000~5000元。
(5)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公司有关部门审查被列为安全措施,经实践证明效果显著者。奖励500~5000元。
(6)安委会决议通过的其他奖励。
第九条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员工,公司可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称号,并给予奖励。
第四章 处罚办法
第十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按照签订的安全环保责任书相应规定执行,伤亡超标的单位,按上级单位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对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的,公司将对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经济处罚。具体项目按附表执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1)有章不循,违章作业造成事故发生的责任人。
(2)对本职工作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人。
(3)由于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人。
(4)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及时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人。
(5)忽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条款要求,削减安全防护措施而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6)对已发现的安全隐患项目,各级主管部门不采取防范措施而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人。
(7)对发生事故后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真相嫁祸于别人者。
(8)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落实整改措施而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人。
(9)安委会决议通过的其他考核。
第十三条 对于因违章作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除赔偿直接损失外,一次罚款1~10万元。
第十四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开据正式的隐患整改通知单分别交于公司财务部和被处罚单位。
第十五条 各部门被罚款,由公司安全管理部提供罚款依据及金额,由人事岗在罚款发生当月从绩效中扣除,个人被罚款由人事岗从当月工资中扣除。承包商被罚款由工程管理部负责从下一期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财务部负责罚金的收缴,人事岗协同财务部负责罚金建帐,罚金在本年年底参加二次分配,对于被处罚的个人或单位不参与罚金二次分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嘉祥县瑞祥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人员(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 公司安全教育培训须立足岗位、满足需求、全员参与、形式多样,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二章 培训职责
第四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建立并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确保安全教育培训有效实施。
第五条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下属员工培训需求的识别与更新、培训计划的编制与实施、培训效果的评价与跟踪。
第六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须协助各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需求识别,编制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大纲,对安全教育培训的实施提供咨询、支持。
第七条 公司综合办公室人事岗是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岗位。安全管理部负责向人事部门提出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并按照确定的培训计划组织实施。
第八条 安全教育培训的对象分为:
(一)主要负责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其他从业人员: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第三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九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十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三条 新提拔、新调整到关键岗位的安全员、技术员、线路管理员,应接受岗位安全履职能力评价和相应的安全管理培训。
第十四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应急管理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应急管理部门或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第四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
第十五条 各部门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 新入厂员工经过公司、部门、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附件3)
各部门可以根据具体工作性质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八条 公司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五)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
第十九条 部门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部门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条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员工在公司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部门级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参加政府考核发证机关授权的考试机构组织的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或特种设备作业,并按照规定进行复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内容: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危险化学品知识、职业卫生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三)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
(四)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
(五)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
(六)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方法。
(七)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八)典型事故案例。
(九)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第二十四条 承包商、劳务派遣人员、实习人员、外来人员以及其他临时进入的人员,应根据需要进行入厂(场)前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由安全管理部负责组织,资格培训必须参加应急管理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 48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 学时。其它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与分管领导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 24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 8学时。
第二十六条 从事压力容器操作、压力管道运行操作、电工作业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时参加考核和换证培训。
第二十七条 安全管理部每月组织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一次安全培训;安全培训后由授课人填写《安全教育培训记录》(附件1),接受培训的人员填写《培训效果调查表》(附件2)。每次培训学时不得少于2学时。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要对各部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部门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安全管理部将各部门的员工培训质量和效果列入安全监督内容。
安全教育培训检查和监督主要内容:
(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情况;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
(四)操作服务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六)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员工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七)建立安全培训档案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嘉祥县瑞祥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与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人员(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 公司是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公司安全管理部是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管的责任单位。
第五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
(二)负责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
(三)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四)负责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源投入。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将本部门的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地方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六)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责令重大危险源管理单位立即整改;
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
第六条 安全管理部应每年组织一次重大危险源普查和辨识,分类进行登记。
第七条 安全管理部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第八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参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第十条 安全评估报告应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管理部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部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管理与监控
第十三条 安全管理部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并建立教育培训档案。
第十四条 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威胁生产安全的问题或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 作业人员在重大危险源场所施工作业时,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
第十六条 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管理与监控。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由公司监控与管理,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由部门监控与管理。
重大危险源分级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安全管理部除按有关规定报地方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以外,还应在公司安全管理部备案监控。
第十八条 安全管理部应建立有效的动态监控系统,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随时掌握危险物质和能量有关参数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第十九条 安全管理部应组织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前和整改中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地方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建立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加强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完善操作与维修规程,对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测、检验,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安全管理部应按规定在重大危险源场所安装和配备安全设备、设施,为作业人员配发劳动保护用品、用具。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识,悬挂重大危险源风险提示牌。
重大危险源风险提示牌主要内容应包括:重大危险源名称、具体位置、危险物质及储存数量、风险及控制措施、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等。
第二十五条 安全管理部应按照公司应急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重大危险源应急管理工作。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安全管理部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嘉祥县瑞祥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部门和人员(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事故隐患按照整改难易及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分为一般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及时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监控运行,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附件3)中任一条的隐患。
第五条 事故隐患整改应遵循“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各部门应按本制度的要求,做好本单位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估、上报、整改等各项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台帐(附件1),并保留事故隐患整改的原始记录。
第八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做好本单位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制定或审定工作,对隐患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追踪,并按要求逐级上报事故隐患。
第九条 各业务部门应按照部门职责,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履行相应隐患整改责任。
(一)工程管理部在制定、审定设计施工方案时应充分考虑 安全的相关要求,并对设计内容负责;负责隐患整改投资项目的立项并及时纳入投资计划,负责“三同时”制度的实施;
(二)安全管理部要及时掌握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情况,负责组织制定隐患整改前的防范、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方式以及相关的生产协调工作,负责制定隐患整改方案;设备管理要负责组织建立设备事故隐患整改前的防范、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方式,制定隐患整改方案;
(三)安全管理部负责事故隐患的识别与上报工作,监督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做好隐患的控制和整改工作;组织事故隐患的调查和评估,协助编制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建立各类隐患动态台帐;
(四)财务部负责隐患整改投资项目的资金保证;
(六)其它部门、各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事故隐患整改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隐患排查
第十条 隐患排查执行公司四级安全生产检查机制,包括公司公司月检、部门周检、班组日检、岗位巡检。
第十一条 公司每月开展一次隐患排查,由安全管理部组织开展,检查标准执行基层部门安全标准化建设与验收表,每季度对公司所辖区域检查全覆盖一次。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应当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
第十二条 部门每周开展一次隐患排查,由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班组长等开展排查,排查标准执行本单位制定的本单位周检表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班组每天开展一次隐患排查,由班组长负责组织当班员工开展排查,排查标准执行本单位制定的班组日检表相关内容,并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情况。
第十四条 岗位每2小时开展一次岗位隐患排查,排查标准执行本单位制定的岗位巡检表相关内容,并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情况。各部门可以根据具体生产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岗位巡检频次,并向公司安全管理部报备。
第四章 隐患评估与整改
第十五条 部门对上报的所有事故隐患都应进行初始评估,并分级、登记。根据评估情况组织对所有的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或采取控制措施,同时将隐患的相关情况告知岗位人员和相关人员。对威胁人员生命安全,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部门没有能力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公司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公司没有能力整改的隐患,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至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再次评估,形成书面评估报告报公司领导。评估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事故隐患类别;
(二)事故隐患等级;
(三)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人员伤害、环境污染、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等);
(四)隐患整改的目标或效果要求;
(五)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六)整改资金估算及来源。
安全管理部应针对事故隐患的评估情况,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证存在事故隐患的工作环节、设备、设施安全运转的条件;
(二)对特定工作环节、生产装置和设施进行监测、检查的要求;
(三)潜在的危害及影响,以及防范控制措施;
(四)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明确监控程序、责任分工和落实监控人员;
(六)整改措施实施时间表。
第十七条 事故隐患整改方案要及时反馈到隐患的上报单位,由存在隐患的部门按照整改方案的要求实施整改。整改方案的制定单位应对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技术支持和追踪。
第十八条 事故隐患的初始评估应由隐患所在作业单位的负责人牵头,安全管理、监督人员和有关人员参加。较大及以上事故隐患的评估由公司主管领导牵头,安全管理部组织安全管理部、工程管理部、财务部和事故隐患所在作业单位负责人参加,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九条 事故隐患的整改实行层级负责制,所有事故隐患在整改过程中都必须采取严密的监控和监督措施。
一般事故隐患实行岗位、班组、部门三级监控,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较大及以上事故隐患实行岗位、班组、部门、公司四级监控,公司安全管理部监督。较大及以上事故隐患及其整改的原始资料(复印件)都应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条 各类事故隐患的整改,实行落实防范措施、落实责任、落实人员、落实资金和落实时间的“五落实”制度。
第二十一条 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对事故隐患的整改结果进行分级审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 经过验收认为整改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其重新整改,并由验收组提出处理意见,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三条 部门每季度应当组织对报告的事故隐患进行评定,对报告事故隐患的员工给予奖励。对员工发现并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奖励的要求:
(一)报告非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生产工艺等存在的事故隐患;
(二)报告本岗位的设备、设施、生产工艺等存在的非本人责任不落实事故隐患;
(三)组织的各类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第二十四条 部门应当按以下标准对及时报告事故隐患的员工给予奖励:
(一)对报告一般事故隐患的员工奖励100元;
(二)对报告较大事故隐患的员工奖励200元;
(三)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员工奖励500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及时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及以上事故发生,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奖励,奖励金额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处罚:
(一)未按照四级安全生产检查机制按时开展部门周检、班组日检或岗位巡检,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二)对于检查中发现存在较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公司将会对该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附件2),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落实监控措施,并对该单位罚款200元;
(三)对于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公司将会对问题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落实监控措施,并对该单位罚款500元;
第二十七条 对在一个年度内隐患管理方面两次被处罚的单位,取消其年度评先资格。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奖励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时间限定在由公司组织的检查中,资金来源由公司负责。奖励的依据是各部门在开展隐患管理活动中确有成效、有记载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隐患单位罚款在次月部门绩效总额扣除。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嘉祥县瑞祥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能力,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燃气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DB37/T 3019-2017 2017年11月实施)、《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3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194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济政办字[2018]50号)、《基层部门安全标准化建设与验收规范》Q/SY KLNY 0039-2018等有关条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危害因素包括危险源和环境因素,风险管控是指在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价的基础上,预先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控制生产安全风险的过程,包括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等管理活动,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包括健康、安全与环境三方面的因素。
第三条 公司风险管控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层管理、分级防控。将风险管控的责任划分到各个管理层级,每一层级对照业务流程,评估并确定风险管控重点,落实防控责任。
(二)直线责任、属地管理。将风险管控的职责落实到规划计划、人事培训、生产组织、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安全环保、物资采购、工程建设等职能部门和属地管理岗位,实现管工作必须管风险。
(三)过程控制、逐级落实。从设计、施工、投产、运行等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各环节进行风险管控,逐级落实风险管控措施。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人员(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是风险管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公司风险管控管理规章制度。
(二)指导、监督公司风险管控工作。
(三)对公司风险管控工作进行考核。
(四)组织各职能部门共同开展公司各层级风险管控工作,确定公司重点防控的生产安全风险,制定实施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业务范围内风险管控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是风险管控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全体员工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风险控制和应急措施的制定与实施。
(三)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如实告知岗位危害因素和控制措施。
(四)组织员工学习掌握本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
第八条 公司工程管理部应当承担风险管控相关的技术研究工作,为公司风险管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章 危险因素辨识
第九条 公司采用安全检查表(SCL)法进行危险因素辨识。应根据单元划分清单、设备设施清单、作业活动清单、属地划分清单建立识别检查表,针对每一检查项目,列出检查标准,对照检查标准逐项检查并确定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和后果设备或设施等。具体分析步骤和要求参见附录A。
第十条 各部门应根据属地管理、业务分工、工艺流程、作业范围、职能分工、设备状况、人员素质等等情况组织成立危害因素辨识小组,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危害因素辨识活动,负责进行危害因素辨识与风险评价,成员包括:
(一)本单位负责人;
(二)安全管理人员;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四)其他从业人员;
(五)外聘技术专家(必要时)。
第十二条 员工有权利清楚本岗位相关的危害及其可能导致的后果,识别的危害因素经评价确认后,逐项制定风险消除、削减和控制措施,形成风险辨识清单,并以培训、学习、技术交底等适当方式告知员工及相关方。
第十三条 危害因素辨识的范围(包含但不限于);
(一)常规和非常规的作业活动;
(二)所有进入工作场所的人员(包括相关方人员和外来访问者)的活动;
(三)作业场所内的设施、设备(包括外界提供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
(四)人为因素,包括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五)以往活动的遗留问题,包括工艺技术、设施、设备、人员、作业环境和条件等方面;
(六)作业和办公场所及生活区的地理位置及环境;
(七)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八)三种时态:过去、现在、将来;
(九)三种状态:正常状态、异常状态、紧急状态。
第十四条 非常规或临时性的生产作业活动必须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并针对其危害因素辨识的结果采取风险消除、削减和控制措施。具体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范》等有关标准。
第四章 风险评价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结合实际,选用风险矩阵(LS)法对辨识出的危害因素进行风险分析,风险分析与评估结果应当形成记录。具体分析步骤和要求参见附录B。
第十八条 根据风险矩阵(LS)法评价出的风险按照从高到低实施四级分级管控。风险定为“红、橙、黄、蓝”四级(红色最高,分别为重大、较大、一般、低,并依次对应一、二、三、四级。),其中:
一级风险(红色风险):不可容许的风险,极其危险,必须立即整改,不能继续作业。
二级风险(橙色风险):高度危险,必须制定措施进行控制管理,公司对较大及以上风险应重点控制管理。
三级风险(黄色风险):中度(一般)危险,需要控制整改,调压站应引起关注。
四级风险(蓝色风险):轻度(低)危险,可以接受或可容许的,班组、岗位应引起关注。
第十九条各部门应在每一轮风险辨识和评价后,编制包括全部风险点各类风险信息的《危害因素辨识与评价清单》并报送公司安全管理部,经公司审批发布。
第五章 风险控制管理
第二十条 风险控制应遵循如下原则:首先考虑从根本上消除风险,即本质安全措施;其次是通过技术手段降低风险,即技术控制措施;然后是通过编制规则制度、操作规程等管理风险,即管理控制措施;最后是采取个体防护作为最后手段,即个体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风险控制措施应与所具备的资源条件、技术能力和人员状况相适应,确定其实施的可能性和可行性。风险控制措施实施时,应确保其得到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并保证相关的操作人员对其理解和掌握。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风险控制措施应具体落实到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和应急处置方案中,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三条 当单一措施或正常运行控制不能实现预期的风险控制要求时,应考虑投入资源,制定和实施管理方案。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利用班前班后会、调压站周例会、安全交底、岗位练兵等多种形式,确保员工理解和掌握风险控制措施及其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在醒目位置公布本单位的主要风险点、风险类别、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应急措施以及责任人。
对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岗位应设置风险告知卡,风险告知卡的内容应与本岗位风险内容相一致。
第二十六条 隐患的识别和控制执行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急情况下的控制措施执行公司《应急管理制度》。
第六章 更新和评审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应及时对危害因素、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进行更新。更新的时机主要包括:
(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发生变化时;
(二)各部门活动、产品、服务过程发生变化时;
(三)内、外审和管理评审发现风险管控存在问题时;
(四)相关方要求发生变化时;
(五)技术改造或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时;
(六)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时;
(七)绩效测量与监测发现危险源识别有疏漏时。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应采取监督、检查、监测和检测等手段,对风险管控进行验证,并保留监督、检查、检测记录。各部门每季度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 风险管控的过程和效果进行确认,包括:
(一)危害及环境因素识别的全面性;
(二)风险评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条 公司建立并执行风险分级管控体系激励机制,风险分级管控业绩是员工晋级、提升的重要依据。公司坚持对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风险分级管控管理不善的单位、对违章作业及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当事人和责任者进行惩处。考核奖惩方式分为公司月度考核、绩效考核及年终考核,由罚款、扣分等方式进行相关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相关责任单位500元:
(一)未按公司统一要求参加风险评价的;
(二)未及时组织开展风险评价或风险评价结果与控制效果评审的;
(三)未在非常规作业实施前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并排查存在的隐患的;
(四)未对变更过程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的;
(五)未制定控制措施消减风险的;
(六)风险消减控制措施未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培训教育措施和个体防护措施或不具有可行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
(七)未按照培训教育计划开展风险管理培训并做好教育记录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相关责任单位300元:
(一)未将风险管理培训纳入本单位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的;
(二)未制定开展风险评价的文件的;
(三)未选用规定的风险评价方法进行风险评价的;
(四)未建立作业活动清单和设施设备清单的;
(五)未建立重大风险清单的;
(六)未编制风险评价报告和风险评价结果与控制效果评审表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相关责任人200元:
1、各部门负责人未组织开展风险评价,或不了解风险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的;
2、各级管理人员未按照公司统一要求参与风险评价工作的;
3、从业人员不了解风险评价制度的有关内容,或未按要求参与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
第三十三条 未认真落实公司制定的风险控制措施以消减风险的,处罚相关责任单位500-1000元。
第三十四条 因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能,致公司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处罚的,按照处罚额的5%-20%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处罚;
因逾期未改正导致公司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处相关责任单位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嘉祥县瑞祥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管控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人员(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是指应对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以下称突发生产安全事件)而开展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和应急评估等全过程管理。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依照本制度执行。相关规定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按照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可控程度和社会影响程度,公司的突发生产安全事件分为四级:
I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一级单位级)
II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二级单位级)
III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三级单位级)
IV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基层部门级)
第五条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坚持应急准备为主、应急准备与应急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相关方协调联动的管理体制。
突发生产安全事件所在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按照公司协调、各负责的工作模式,建立统一指挥、分工负责、部门联动、协调有序、反应灵敏的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制。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急组织机构由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应急办公室)、应急办公室为日常工作机构,应急办公室下设专业组,机关各部门、各部门应急组织、现场应急工作组等组成。
第八条 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安全(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担任,按照职责履行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负责组织或参与制修订并实施有关应急管理制度和相关应急预案。各部门按照职责履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九条 各部门应当针对重大危险源、重要生产装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要害部位、关键生产环节、危险生产与作业场所,公共聚集场所及重大活动等,开展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定突发生产安全事件预防和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公司及各部门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生产安全事件,编制生产安全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和应急处置卡,并建立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培训、演练和审核备案等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购置和储备与应急处置救援需求相适应的应急物资装备。
第十二条 不具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条件的单位,应当与周边应急救援力量签订协议,为本单位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应急需求建立应急专家队伍(库),定期开展应急专家业务培训与技术交流。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生产安全应急管理信息化工作,依托安全信息系统,及时录入和维护应急预案、物资装备等基础信息,为突发生产安全事件应急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信息支持。
第十五条 公司鼓励和支持应急管理方法、应急技术、应急装备的研究与推广应用。
第十六条 公司及各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通讯录,并及时进行更新,确保应急状态下通信联络畅通。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保障应急资金列支渠道畅通,确保应急物资装备和应急救援响应资金及时到位,足额保障。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有计划、分层次地开展全员应急培训,通过多种形式培训和针对性训练,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应急意识和应急能力。
领导干部、应急指挥人员应当重点加强应急意识、管理知识及应急指挥决策能力培训;应急救援专业人员应当加强执行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岗位员工应当加强安全操作、应急反应、自救互救,以及第一时间初期处置与紧急避险能力培训。新上岗、转岗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应急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当定期或有计划组织生产安全应急演练,制订应急预案培训、演练计划,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确保相关人员熟悉、熟练掌握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并对演练工作进行总结评价,通过总结评价,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
公司级生产安全应急演练每季度开展一次,基层部门每月开展一次。新制定或修订的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应当及时组织演练。
第二十条 公司及各部门应当针对不同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分层级、分类别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及综合演练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安全应急演练活动。
基层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工况,进行现场处置方案和应急处置卡实战演练或桌面演练活动;管理层可以采取情景构建或模拟方式,组织桌面推演活动;公司及各部门通过基层部门演练与管理层桌面推演相结合的方式,举办生产安全应急综合演练活动。
第四章 应急监测与预警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对可能危及周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或产生次生环境损害的生产环节、关键设备设施、重大危险源等建立监视监测系统,对可能导致突发生产安全事件的异常状况进行重点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对于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高后果风险因素,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隐患治理工作,加强事故防范措施,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监测预警。
第二十三条 当发生IV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时,公司立即进入预警状态;发生III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时,立即按照程序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认真落实应急值班制度,接报信息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报送有关领导签批,落实领导批示,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准备,并做好事态跟踪工作和后续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新闻舆论监测机制,发生突发生产安全事件时,所属单位应当立即监测社会舆情和新闻媒体动态,及时上报有关情况,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明确并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突发紧急状况下的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下达停止作业指令、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或组织撤离作业场所。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划定警戒区域,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居民和群众,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疏导。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实行隔离保护,重要部位、危险区域应当实行专人值守。
各部门应当在不影响应急处置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收集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工艺设备运行参数、作业指令、班报表,以及应急处置过程等资料。任何人不得涂改、毁损或隐瞒事故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发生IV级并有可能引发III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时,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应当立即召开首次会议,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第二十九条 现场应急指挥部是突发生产安全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最高决策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
第三十条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组、事发单位现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救援队伍指挥员的作用,实行科学决策。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第三十一条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现场应急指挥部会议、重大决策事项等应当指定专人记录,指挥命令、会议纪要和图纸资料等应当妥善保存。
第三十二条 当地方人民政府或上级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救援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接受地方人民政府或上级组织的统一指挥,并持续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具有为其他企业及社会公众提供应急救援的义务。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令或有关企业请求后,应当及时响应参加事故救援,并按照业务权限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引发事故的风险已经排除,按照程序终止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第六章 应急评估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各部门应当按照合规、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应急评估结论及建议应当作为修订应急预案和加强应急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应急准备评估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能力的第三方技术机构实施,上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属单位应急准备评估进行监督检查。
应急准备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应急制度与预案体系、物资装备储备、费用保障、队伍与能力建设、应急演练、应急培训、监测预警及信息系统建设等。
第三十七条 事发单位应当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过程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事故调查组和上级主管部门。
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二)事故信息接收与报送情况;
(三)应急处置组织与领导;
(四)应急预案执行情况;
(五)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
(六)主要技术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七)救援成效、经验教训;
(八)相关建议等。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各部门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评估工作,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对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做出评估结论。
应急处置与救援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息接收、流转、报送情况;
(二)现场、岗位先期处置情况;
(三)应急预案的实施与现场救援方案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四)应急组织指挥、救援队伍、联动协调等工作情况;
(五)现场监控、警戒、处置、环境影响防控与检测以及信息发布情况;
(六)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储备、资金保障等方面的落实情况;
(七)救援成效、经验教训;
(八)相关建议等。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第四十条 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司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处置救援及响应任务,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成绩显著的;
(二)防止或控制次生、衍生生产安全事故,使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三)在应急技术研发、装备配套以及工具材料革新方面取得实际效果,成功用于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和日常应急管理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对应急管理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五)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各部门违反本制度,不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规定责令其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具有以下情形的,公司及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监测与预警措施,导致发生突发生产安全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监控、疏散等应急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生产安全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件或者处置、救援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安全生产应急准备能力明显不足或应急处置救援响应流程存在严重缺陷,对审核、检查或通报提出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严重不符合或问题不予改正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嘉祥县瑞祥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加大安全生产奖惩力度,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持续提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保障安全生产长期运行,依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人员(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了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个人)、安全生产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及对事故单位、事故直接和相关责任者、违章违纪者实行处罚。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修订本制度,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的评比工作,并提出奖惩意见。
第五条 公司综合办公室人事岗负责对责任人的处理和罚金的扣除。财务部负责罚金的收缴。
第六条 公司工会负责对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分。
第七条 公司其他部门负责提出业务范围内的奖惩意见。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八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1)全年实现安全生产无事故的单位、部门,经公司安全管理部按照本制度进行考核评比,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和“安全生产先进部门”称号。荣获“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的安全管理部门即为安全生产先进安全管理部门。公司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2)对于及时发现报告非本岗位和非本人责任造成的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或在危及安全生产紧急情况下能正确处理险情,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特别奖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作出下列贡献之一的个人,由公司或各部门给予奖励。
(1)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制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采取安全有效措施,转危为安,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奖励1000~10000元。
(2)能坚持原则,及时有效地制止违章操作或误操作,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奖励200~2000元。
(3)在发生重大事故时,采取应急措施得力,有效减少事故损失和人员伤害,成绩突出者。奖励1000~20000元。
(4)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噪危害,预防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发生,效果明显的技术改造项目负责人和设计人员。奖励1000~5000元。
(5)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公司有关部门审查被列为安全措施,经实践证明效果显著者。奖励500~5000元。
(6)安委会决议通过的其他奖励。
第十条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员工,公司或各部门可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称号,并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执行公司统一规定,奖励部分应在本单位工资总额内。
第四章 处罚办法
第十一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按照签订的安全环保责任书相应规定执行,伤亡超标的单位,按上级单位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对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的,公司将对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经济处罚。具体项目按附表执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1)有章不循,违章作业造成事故发生的责任人。
(2)对本职工作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人。
(3)由于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人。
(4)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及时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人。
(5)忽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条款要求,削减安全防护措施而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6)对已发现的安全隐患项目,各级主管部门不采取防范措施而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人。
(7)对发生事故后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真相嫁祸于别人者。
(8)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落实整改措施而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人。
(9)安委会决议通过的其他考核。
第十四条 对于因违章作业给公司及各部门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除赔偿直接损失外,一次罚款1~10万元。
第十五条 公司安全检查组开据正式的罚款通知单分别交于公司综合办公室人事岗、财务部和被处罚单位。
第十六条 各部门被罚款,由安全管理部提供罚款依据及金额,由综合办公室人事岗在罚款发生当月从工资总额中扣除,个人被罚款由综合办公室人事岗从当月工资中扣除。承包商被罚款由工程管理部负责从下一期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财务部负责罚金的收缴,综合办公室人事岗协同财务部负责罚金建帐,罚金在本年年底参加二次分配,对于被处罚的个人或单位不参与罚金二次分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嘉祥县瑞祥燃气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规范公司各项安全检查工作,加强安全运营管理,保证各部位安全隐患的有效整改落实,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部门和人员(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安全检查。
第三条 定义:
(一) 综合性检查:是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
(二) 日常性检查:即经常的、例行的检查;
(三) 专业性检查:是针对特种作业、特殊设备设施、特殊场所进行的检查;
(四) 季节性检查:是根据各季节特点,为保障安全生产的特殊要求所进行的专项检查;
(五) 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包括节日前进行安全生产综合检查,节日后要进行遵章守纪的检查;
(六) 不定期检查:是指在装置、机器、设备开工和停工前,检修中,新装置、机器、设备试运行时进行的安全检查;
(七) 用户安全检查:指公司相关部门、调压站对工业用户、公福用户、居民用户的燃气设备、设施、用具及入户燃气管道的运行状况进行的检查,同时对用户进行安全知识宣传。工业用户、公福用户安全检查由安全管理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居民用户安全检查由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每年组织两次检查。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管理部是公司安全检查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组织公司各类安全检查,负责各类安全检查表的编制和审批工作。
第五条 安全管理部人员负责公司的安全检查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六条 安全检查内容:
(一) 生产或施工前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风险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 生产或施工的安全及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
(三)各类规章制度或管理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技术组织措施的执行情况、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尘毒噪音的监测防护情况;
(六) 劳动防护用具、消防设施、安全附件及设施、安技装备配备和使用情况;
(七) 防雷防静电、防火防爆执行情况;
(八) 现场作业人员的操作规程、风险控制措施的现场执行情况和岗位危险源的熟悉掌握情况;
(九) 现场卫生和仪表、设备的维护及清洁情况;
(十) 根据季节特点所制定的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
(十一) 检修中的安全情况;
(十二)日常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日的活动情况以及应急计划的演练情况。
(十三)对调压站巡检情况进行抽查。
第七条 安全检查要求:
(一)建立安全检查组织领导机构,挑选具有较高技术业务水平的专业人员参加;
(二)明确检查的目的和要求;
(三)自查与互查有机的结合起来,坚持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做到检查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整改才是最终的目的,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四)根据不同的内容制定安全检查表,以安全检查表为检查依据,实施检查。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周检、班组日检和岗位巡检根据本单位生产工艺特点制定符合本单位生产运行的安全检查表。
第九条 综合性安全检查:由公司安全管理部每月组织1次,每季度覆盖公司所有调压站;调压站每周组织1次自检。
第十条 日常性安全检查:
(一)各调压站的负责人和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保证定时定点按照规定内容进行检查,以保证生产处于严密的监控之下;
(二)非生产岗位的工作人员,应根据本岗位的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中都要对工作环境、施工准备、安全措施、防护用品等进行检查;
(三)各部门领导和各部门管理人员,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解决。
第十一条 专项检查:
(一)每半年对压力管道、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安全装备、监测仪器、危险物品、防护器具、消防设施、车辆、防雷防静电等分别进行专项检查;
(二)专项检查由公司领导牵头,组织各部门负责人成立专项检查小组,对各相关部门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季节性检查:
(一)春季安全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跑冒滴漏,防建筑物倒塌为重点;以防暑降温、防台风、防汛为重点;
(二)秋季安全检查:以防火、防爆、防中毒、防冻防凝防滑为重点;
(三)各季节检查都要对调压站、班组的设备维护保养、环境卫生、基础资料建设等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应对安全、车辆、消防、生产准备、备用设备、遵章守纪、值班安排等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不定期检查:
(一)对日常危险作业安全,装置开、停工前安全,检修中安全,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行安全等进行检查;
(二)临时性的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在安全检查表未涉及的,可由检查部门编制临时检查表,由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月度安全检查,应根据不同调压站类型选用适用的安全生产检查表,且检查人员应认真填写检查表,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并将所检查出的问题填写到《检查问题整改通知单》(见附件1),由检查人员和受检单位负责共同签字。
第十五条 针对公司月度检查发现的问题,问题单位应在30日内完成问题整改工作,并填写《检查问题整改反馈单》(见附件2),对于无法按时完成整改的问题,问题单位应说明原因,制定问题监控措施,防止问题演变成事故。
第十六条 安全检查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做好安全检查总结,并按要求报主管领导。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安委会向相关部门下发《安全检查隐患问题整改通知单》,被检部门负责人应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隐患责任部门对查出的问题应立即落实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向主管领导汇报,落实整改。
对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情况,应进行复查,跟踪督促落实,形成闭环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费用计提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嘉祥县瑞祥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对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人员(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司按照规定标准提取,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费用实行统一计提,统一使用。
第二章 职责及权限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项目费用预算的审批。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项目计划的审批。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是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监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会计核算、资金管理和对外披露。
公司安全管理部是公司安全生产项目计划的审核部门,并编制公司机关的安全生产费用实施建议计划,负责安全生产费用计划项目的实施。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
第七条 实现的上年度实际销售燃气危险品收入为计提依据(企业法人内部互供收入除外),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平均提取:
(一)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销售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八条按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依据计提安全生产费用的企业,以累计应提取金额除以12,作为当月应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新建企业、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重组整合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第九条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生产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并报当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生产费。其中,公司所属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需经公司机关批准后,方可上报当地部门。
第十条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条第(十六)项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第十一条 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其中:
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各类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安全咨询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含燃气管道)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在本制度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安全生产费用应优先用于安全部门提出的安全隐患治理和安全整改措施所需的支出。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不得用于正常生产设施的修理、维护及生产设施建设、改造,以及企业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支出。
第五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严格的支付审批权限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 公司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纳入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六条 各部门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中的资本性支出项目需按照公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履行项目审批和投资计划下达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对各部门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实行计划管理。
各部门根据安全项目的需求、安全生产费结余、提取和资金情况组织编制下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以下简称使用计划),审核汇总后上报安全管理部。
公司财务部根据下年度安全生产费用结余、提取、资金情况编制安全生产费使用额度;安全管理部依据使用额度编制使用计划。
第二十三条 公司已下达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原则上要在当年全部使用完毕,结余的使用计划不跨年。
第二十四条 每年9月份对当年使用计划进行一次调整。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所属单位按资金使用计划,根据业务部门提交的合同、正式发票等相关附件,经审核无误后,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 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公司资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所属单位应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定期向公司机关报送安全生产费用资金预算及有关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第七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定期向公司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项目计划实施情况。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应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定期向公司财务部报送安全生产费用资金预算及有关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所属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使用要接受公司以及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公司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和审计。
第三十条 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相关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和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嘉祥县瑞祥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人员(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
第四条 公司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实行公司监督、所属调压站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公司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直线责任、属地管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组织制修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
(三)检查、指导、考核所属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七条 公司机关有关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投资权限范围内特种设备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
(二)综合办公室负责协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人员的调配,归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能力评价与教育培训工作;
(三)安全管理部负责特种设备采购管理工作,组织选择具有资质的特种设备供应商,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采购。
公司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业务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使用特种设备的所属调压站是特种设备归口管理部门,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所属调压站安全员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
所属调压站其他人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业务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直线责任。
第十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公司有关规定,制修订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对本企业特种设备的采购、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包括销售、租赁)、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特种设备检查;
(三)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台账,完善安全信息系统数据,并实行动态管理;
(四)组织制定特种设备检验计划,委托有相应资质、能力的检验机构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
(五)参与特种设备设计单位、制造单位、施工单位资质审查,组织或者参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和锅炉清洗的审批与竣工验收;
(六)配合综合办公室人事岗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七)组织下属单位制修订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培训与演练;
(八)参与本企业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部主要负责对各部门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公司有关规定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建立完善安全技术档案,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整改特种设备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培训与演练。
第三章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组织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开展监督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特种设备事故,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条件,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合格并经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七条 各部门受委托人委托管理特种设备的,应当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节 采购
第十八条 安全管理部采购特种设备时,应当按照公司物资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选型、技术参数、安全性能、能效指标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强制性规定以及设计要求。
第十九条 安全管理部应当会同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对制造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采购。
第二十条 安全管理部在特种设备采购合同中,应当要求制造单位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以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特殊技术要求文件。
进口特种设备随附的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
第二十一条 安全管理部应当按照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管理规定,对列入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目录的特种设备制造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驻厂监造任务。
第二十二条 安全管理部应当组织对采购的特种设备、随机附件及随机文件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公司采购进口特种设备时应当提前向特种设备进口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
特种设备的进出口检验,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十四条 大件特种设备运输时,公司应当根据其外形尺寸和车货重量在起运前勘查作业现场和运行路线,了解沿途道路线形和桥涵通过能力,制订运输组织方案,按有关部门核定的路线行车。白天行车时悬挂标志旗,夜间行车和停车休息时装设标志灯。
第三节 使用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要求,主要内容包括: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注册登记、维护保养、日常检查、定期检验、改造、修理、停用报废、安全技术档案、教育培训、安全资金投入、事故报告与处理等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操作规程,明确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操作工艺参数(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者最低工作温度、最大起重量、介质等);
(二)特种设备操作方法(开车、停车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等);
(三)特种设备运行中应当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和纠正预防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报告程序等;
(四)特种设备停用及日常维护保养方法。。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分级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台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二十九条 调压站安全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培训及演练。
第三十二条 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次生事故。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特种设备使用环境符合有关规定,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安全警示标识齐全,现场特种设备与管理台账应当一致,并及时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检验检测、停用报废等信息录入公司安全信息系统。
第四节 停用、报废与处置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长期停用或者重新启用、移装、过户、改变使用条件、报废,使用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停用后,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识。长期停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在卸载后,切断动力,隔断物料,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所属调压站应当及时按规定予以报废并注销。
第三十八条 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应当对报废的特种设备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其使用功能。报废的特种设备严禁转让、使用。
第五节 检验
第四十条 各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年度检验计划,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向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条件。
空气呼吸器使用单位应当对空气呼吸器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技术检测;空气呼吸器气瓶应当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当提前检验,库存或者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时,启用前应当进行检验。
第四十一条 公司设置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配齐检验设备和人员,依照核准的检验范围和有关国家标准开展检验工作,对检验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优先选用公司内部检验机构承担特种设备检验、安全附件校验任务,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能力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方可允许其开展检验、校验工作,并对其检验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四章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对特种设备采购、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特种设备管理情况检查,各部门应当每月至少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一次自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六条 安全管理部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特种设备管理,主要包括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及人员设置、特种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与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以及风险管理等情况;
(二)安全生产条件,主要包括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附件齐全完好情况、设备维修保养情况,以及作业环境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等情况;
(三)安全生产活动,主要包括现场生产组织、作业许可与变更手续办理,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四)安全应急准备,主要包括应急组织建立、特种设备专项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等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四十七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应当对安装、改造、修理等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查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安全组织机构设立、安全监管人员配备等情况;
(二)检查特种设备施工项目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方案、安全“两书一表”、人员安全培训、施工设备和安全设施、技术交底、开工证明和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作业环境等;
(三)检查现场施工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执行、作业许可办理、设计与计划变更等情况;
(四)检查施工单位事故隐患整改、违章行为查处、安全费用使用、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及处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应当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安全附件校验的工作过程进行监督,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检验检测、校验人员持证情况;
(二)安全技术规范、现场管理规定等执行情况;
(三)作业许可办理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四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监督人员发现特种设备施工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监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监督人员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的,或者发现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责令停止作业或者停工,并立即向所在部门或者机构报告。
第五章 特种设备事故管理
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二)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三)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四)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第五十二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
(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四)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但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
(五)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的事故。
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报告。
第五十四条 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五条 公司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作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的重点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 安全管理部应当每年对各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七条 公司将对违反本办法和公司有关规定的单位及责任人给予处罚;造成事故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对于未列入国家特种设备目录,但在石油天然气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加热炉、电脱水器、灰罐、常压锅炉等设备,以及未列入国家特种设备目录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的在场(厂)内运行的机动车辆,公司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十九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的规划、建设、运行及保护,依照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嘉祥县瑞祥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记录、调查、处理、统计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管控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人员(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 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 公司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为0537-6807877。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公司安委会是事故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事故管理的领导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职责:
(一)安全管理部是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
(二)工程管理部参加职责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综合办公室负责监督各部门事故中伤亡人员社会保险相关待遇的落实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工作;
(四)技术信息部参加职责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财务部参加事故的调查,负责事故的保险索赔工作,负责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额度的核定;
第七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参加监督管辖范围内事故的调查和事故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公司是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司有关事故管理的各项要求;
(二)组织制修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三)负责公司事故的信息上报,组织或参加公司的事故调查处理;
(四)负责针对分析结果,制定落实纠正预防措施;
(五)对各部门事故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九条 各部门是生产安全事故的法定责任主体,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的要求;
(二)组织学习、宣贯、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三)负责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录入、统计、分析工作和纠正预防措施的具体制定和落实;
(四)负责按照应急预案对本单位的事故开展应急和救援工作;
(五)配合、协助、参与地方政府和上级的事故调查工作;
(六)负责单位的事故原因分析,提出和落实纠正预防措施。
第三章 事故分类及等级划分
第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单位员工和非单位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各部门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十一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1.一般A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B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C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章 事故的报告和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程序逐级向上报告。事故现场工作人员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公司安全管理部报告,安全管理部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对于突发事故(事件),无论事故、事件是否清楚、原因是否确定或者责任是否划分,都应在第一时间按公司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有关规定进行上报。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向有关单位报告,报告时限和内容应严格遵循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有关制度要求。
第十四条 发生一般A级以上的事故,在向上级汇报的同时,事发单位需要向当地政府部门报告。即由事发单位负责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为各部门开展服务的承包商发生伤亡事故,也应按上述办法报告。
第十六条 当事故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续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七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的信息发布应按公司重大信息发布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事故应急与救援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九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一)发生一般B级事故及以上事故,公司负责人、公司分管业务领导及公司相关部门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一般C级事故,公司业务分管领导和公司相关部门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第二十条 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妥善保护,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因事故抢救、防止事态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照相摄像,做出书面记录。
第六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 发生的事故,无论大小均应坚持按照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事故原因查明后要以文件、简报、视频会、事故经验分享片等形式通报公司,组织员工学习,吸取事故教训。
第二十二条 发生事故,应按照管理权限组织事故调查。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及员工发生交通事故,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涉及公司与承包商双方单位的事故,由双方共同组成调查组。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由安全管理、工程技术、人事、工会等有关专业人员组成。调查结束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根据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尤其要查明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规章制度的缺陷;
(二)确定事故责任者,包括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并从中确定主要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包括加强管理工作和修改完善规章制度;
(四)对于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企业)责任时,应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五)出具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七章 事故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事故责任认定应通过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管理原因,按与事故有关人员职责分工和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追究所应负的责任。事故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按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由于有关人员的过失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的因素或属于非知领域因素引起的不可抗拒的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事故。
第三十二条 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事故责任者,除进行行政处分处理外,还应按照签订的年度《安全环保责任书》约定进行经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实行领导干部安全环保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按照与公司签订的年度《安全责任书》进行责任追究和考核。
第三十四条 责任追究结果应以文件形式下达事故处理决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的原因;
(二)事故的性质;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或意见;
(四)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
第三十五条 事故单位接到事故处理决定后,要认真按照处理决定或意见进行落实,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十六条 事故结案处理时间一般不超过90天;交通事故处理如遇伤者未痊愈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宜超过180天
第八章 事故建档、记录和统计
第三十七 在事故发生后,所有事故都要填报事故记录表。记录表由事故发生单位填写,一般A级及以上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要求填报,并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信息系统事故的信息录入。
第三十八条 事故处理结案后,应有完整的事故档案。一般事故档案应包括事故记录表、事故报告书、事故分析会记录、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文件。重大事故档案要求有以下资料:
(一)事故记录表;
(二)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处理文件;
(三)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四)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五)物证、人证材料;
(六)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七)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八)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九)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十)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十一)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十二)调查组人员名单、职务、单位、专业特长。
第三十九条 事故档案为永久性保存资料。由公司安全管理部建立并送档保存。
第九章 事故善后
第四十条 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属于工伤的,由用人单位组织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进行伤残等级及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障中心按照有关办法给予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一条 事故的理赔按照公司财产保险及理赔管理有关制度要求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重伤、轻伤和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标准GB/T15499《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划分和计算。
第四十三条 涉及第三方的用户端事故、管网破坏事故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嘉祥县瑞祥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事故危害,保护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定》、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 各部门须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度要求,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消防组织领导机构,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消防安全工作的任务:贯彻消防安全工作方针,研究和分析生产经营活动中消防安全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教育广大员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日常消防工作;发现和解决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检查整改火险隐患;编制消防灭火救援应急预案,组织消防演习;加强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提高灭火作战能力;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调动员工的消防安全工作积极性,确保生产、生活和公共场所的安全,实现公司安全生产整体目标。
第二章 消防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部门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专兼职安全员是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具体负责。
第六条 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制度要求,掌握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
(三)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根 据 消 防 法 规 的 规 定 组 织 建 立 志愿消防 队 ;
(六)组织制定符合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 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 组织实施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 组织管理岗位志愿消防队伍;
(六) 组织全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制度的消防安全 疏散标志;
(八)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应在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总体工作之中。
第九条 各部门消防工作由安全管理部归口管理,并明确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第十条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拟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定期分析消防工作形势,提出改进消防安全的措施与建议;定期向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上级管理部门汇报消防工作情况;
(二)拟定消防管理规章制度,推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划分防火责任区,建立健全消防管理档案,督促贯彻执行各项消防安全法规、标准和管理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常识,组织和训练志愿消防队伍;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提出整改方案,下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协助和督促有关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五)负责审查、认定各部门编制上报的专用消防器材的采购计划和配置,负责监督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工作;
(六)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及安技措工程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七)监督工业动火管理、审查动火措施,并检查和指导措施的落实;
(八)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统计上报火灾事故;
(九)负责建立和健全消防档案。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依据国家、地方、公司的有关制度,建立岗位志愿消防队伍。
第十二条 岗位志愿消防队伍主要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制止和劝阻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熟悉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及预防措施,掌握消防水源、道路、灭火设 备和灭火器材等情况;
(三)掌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演练,提高灭火技能;
(四)发现火灾迅速报警,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组织扑救,抢救人员。专职消防队到场后,及时向其指挥员报告火场情况,并协助灭火,维护火场秩序;
(五)灭火后,担任现场警戒,防止死火复燃。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将消防规划(主要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纳入本单位的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对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定期进行检查和校验,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四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各部门,必须执行国家、地方和公司有关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和泵房、调压站、阀室、输送管道等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按照 GB15630-199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安放明显的安全标志;防雷、防静电装置、火灾报警系统及自动灭火系统等装置应按制度定期检测。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结合公司关于关键生产装置及要害生产部位安全管理的制度,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或安全重点部位)。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各部门除应当履行第二章制度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确定火灾危险源(点),实行严格管理。
2.结合岗位职责,实行防火巡检,做好巡检记录。
3.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专项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和城市燃气调压站、分输计量站、阀室等危险区域要进行封闭式管理,非本单位人员出入要进行消防安全提示并登记造册;禁止携带火种和无关人员、车辆入内;
第十九条 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并采取可靠、完善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且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检验机构检验的消防产品。各部门内部修建道路以及停水、停电、截断通信线路等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必须事前通知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经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消防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举办(举行)会议、文艺演出、文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时主办单位应制定完善的灭火和专项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经安全、消防部门审核并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举行)。
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各部门应签订消防安全合同,与当事人订立合同中要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兼)职和岗位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第四章 消防安全培训教育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制度,把消防安全纳入员工培训教育计划。对新上岗和转岗的各类员工,须进行防火教育和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管理部门应通过报刊、电视、网络广泛宣传防火和灭火常识,提高广大员工和用户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采取办培训班、组织灭火演习、印发宣传材料、剖析典型火灾案例等方式,对员工开展消防宣传培训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相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火灾危险性和预防措施;
(三)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基本原理、正确使用、基本维护保养知识;
(四)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及自救知识;
(五)报火警的方法及程序;
(六)其他需要培训的消防知识。
培训时间要求: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岗位)全体员工每半年至少一次;
(二)其它单位(岗位)员工每年至少一次;
(三)培训要做到内容、人员、时间三落实,并有记录。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专项预案。其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组织机构,至少应包括:灭火指挥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助的程序和措施;
(六)生产工艺应急处置措施;
(七)恢复生产组织。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其它单位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第五章 重大风险部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的员工文体活动室、员工食堂、员工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要求全体人员应熟知相关消防安全知识,达到“四懂、四会”(懂工作岗位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措施、懂灭火的基本方法、懂逃生方法;会报火警、 会使用灭火器、会补救初期火灾、会疏散自救)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疏散设施必须达到下列条件:
(一)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和数量以及安全疏散时间应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制度;
(二)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楼梯等部位保持畅通,不得堆放物品;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设置符合国家制度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
(四) 疏散指示标志应设在门框上部 0.3m处、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 1m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得大于 20m;
(五) 设置符合标准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 30min;
(六)疏散指示标志应醒目、准确、完整;
(七)设置安全疏散线路指导图,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疏散路线;
(八)24m以上高层公共建筑内宜配备自救用的安全绳或缓降器、救生袋、应急手电、防烟防毒面具等避难逃生器具;
(九)高层建筑应在电梯门的进出口处,设置醒目的“发生火灾时,禁止搭乘电梯”标志;
(十)各类安全疏散设施应保持完好、有效。
第三十条 各部门人员密集场所用电、用火必须符合下列消防安全条件:
(一)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二)定期对电器设备进行检测维护,保证电器设备完好有效;
(三)电气设备安装、线路敷设应当符合有关电力技术规范、规程的制度。其配电线路必须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并穿金属管或 PVC阻燃管保护,并用管夹加以固定。导线的接头应当采用端子或焊接连接并加接线盒,严禁绞接;
(四)禁止在人员聚集时间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割),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六)禁止使用电炉等易引起明火隐患的器具;
(七)调压站内禁止吸烟;
(九)调压站内禁止擅自使用或动用明火。如生产、生活需要应按照制度向有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或动用,并制定相应的防火管理制度;
(十)符合国家、地方、其它有关用火用电安全制度。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外消火栓应当有明显的标志,周围不得堆放物资;防盗门窗等附属设施和设置的标识牌必须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餐厅、厨房防火管理:
(1)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
(2)餐厅摆放餐桌等,应保证疏散通道畅通;
(3)厨房离人时必须关闭炉灶的开关、角阀和户内供气管线上的阀门;
(4)炉灶与供气管上的连接不应采用软胶管,如必须使用时,其长度不应超过 2m;
(5)油炸食品时,锅内的油不应超过 2/3;
(6)使用炉灶时,不能离人;
(7)每半年应对烟道清洗 1次,保持抽油烟机等清洁无油污;
(8)严禁非专业人员擅自更换或拆迁燃气管道、阀门、计量仪表等供气设备。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易燃易爆场所等级范围划分应按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有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制度,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在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清洗装置、设备或地坪等;油污垢等可燃物应及时清除,现场应保持干净整洁。
第三十六条 各易燃易爆场所单位应结合各自的实际,加强火源管理。按照制度划分禁火区域,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落实入站内防火防爆禁令。
第三十七条 禁止机动车辆进入燃易爆调压站区内,如工作需要进入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符合安全标准的防火罩。禁止在易燃易爆站区内修理产生故障的机动车辆。如有故障需要修理应拖出站外再进行修理和故障排除。
第三十八条 在易燃易爆站区内有可能泄漏燃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配置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器,且不少于两具。
第三十九条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管理应执行以下制度:
(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生产厂家的资质应齐全合法有效,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技术说明书等资料均应存档;
(二)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检测气体的种类和安装方式要与现场可燃气体的性质相符合;
(三)应对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使用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四)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加强日常维护管理;
(五)按照有关制度或产品说明书,对报警装置定期标定,并记录存档。
第六章 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全面的管理和监督责任,并应遵守下列制度:
(一)认真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和施工的制度;
(二)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工程,应将方案和初步设计两个阶段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在本单位组织召开审查会议前 5 天送地方消防部门审核,并填写相应的《建筑消防设计内部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内部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者《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内部防火审核申报表》;
(三)建立消防设计、施工定期自审制度,如发现消防设计或施工有不符合消防标准的,应及时通知设计或施工单位,并按制度与消防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立即纠正;
(四)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资料应真实、有效、完整和合法;
(五)确保工程消防质量,做到不留建筑消防隐患,并通过消防验收格。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安装,不得擅自改动。
第四十二条 消防设施的施工安装单位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建设机构颁发的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调试资质。
第四十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安装中所使用到的消防产品(设备和器材),必须具有型式认可证、3C认证、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中一种。同时,在采购前,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将所选消防产品的技术性能、供货(或生产)厂家资质等资料进行技术及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采购。产品供货到场后,经消防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施工安装。
第四十四条 含有自动(或固定)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工程竣工后,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
第四十五条 消防设施的施工安装、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单位的相关资质应当上报消防部门审查和备案,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六条 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地方、公司有关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对消防设施的施工安装严格监督,施工安装不符合标准的,不予签字。
第四十七条 建筑工程完工后,工程项目的管理单位(或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消防监督机构的制度和程序,提出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使用单位不得接收使用。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应遵守以下制度:
(一)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施工单位应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为防火负责人;
(三) 总投资在 100万元以上或在易燃易爆场所施工或在消防重点单位(部位)施工的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编制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并在开工前 5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报安全、消防部门审批或备案;
(四)重点和规模较大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组建志愿消防队;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消防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
(六)搭设的临时建筑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不得占用消防车道和影响现场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
(七)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八)重点或大型建设工程应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保证一定的消防水源;
(九)现场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或挪作他用;
(十)工程项目的管理单位(或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章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与管理
第四十九条 消防设施的范围主要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室内外消防供水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分隔设施等。
消防器材的范围主要包括消防水带、消防水枪、灭火器、消防镐、消防锨、消防毡、消防砂等。
第五十条 消防设施、器材应按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和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等消防技术规范配置。
第五十一条 灭 火 器 的 数 量 、 设 置 点 、 保 护 距 离 等 应 严 格 执 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相关制度.
第五十二条 各部门办公楼、食堂、员工宿舍、人员聚集场所等民用建筑室内(A类火灾)灭火器配置宜选用 MF/ABC5型或 MF/ABC4型干粉灭火器;计算机房、通讯机房、贵重仪器等不适应于干粉灭火器扑救的场所,宜选 MT7型CO2灭火器;易燃易爆气(液)体场所(B、C类火灾)宜选用 MF/ABC8型和 MFT/ABC35 型 BC干粉灭火器。
第五十三条 设置有消防设施单位的维护保养管理工作除执行国家、地方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外,还应遵守下列制度:
(一)建立健全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二)消防设施必须时刻处于运行和备用状态;
(三)消防重点单位至少每年委托具有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和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质和能力的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技术检测和专业维护维修保养;
(四)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使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并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地方消防支队备案;
(五)建立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档案资料。
第五十四条 设置有消防泵房或自动消防设施的消防控制(值班)室的单位(部位),除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外,还应执行下列制度: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健全每日消防设施巡查制度;
(三)保证全天 24小时有人值班;
(四)值班人员应经专门培训,须持证上岗;
(五) 值班人员应熟练掌握所负责管理的消防设施的操作技能,了解基本原理、性能、作用和维护保养知识;
(六)对熟练掌握消防设施操作技能并取得专门培训上岗证的值班人员应保持岗位相对稳定。
第五十五条 各种型号的灭火器应按照国家维修标准送专业灭火器维修充装站(点)进行检查测试、重新充装
第五十六条 各部门应按时对灭火器进行检查,检查频次为:防爆区域内的灭火器每半月检查一次,非防爆区域内灭火器每月检查一次,并填写检查卡,谁检查,谁填写,谁负责。
第五十七条 消火栓应有明显的标志,室外消火栓周围 5m内不得堆放物资和停放车辆。
第五十八条 消防水池、水泵、给水管道、水箱、消火栓和灭火器等设施器材,严禁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圈占、埋压;寒冷季节应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九条 消防设施和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应建立档案资料,登记配置类型、数量、检查维修(单位)人员等有关情况。
第八章 防火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六十条 公司对各部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各类施工现场的消防检查和重大施工、节假日和火灾多发季节的专项检查每半年至少一次。
第六十一条 各部门应根据各自的生产经营和防火特点,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落实防范措施。各部门每月一次;岗位(班组)每天一次。
第六十二条 消防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消防设施的配置及有效情况;
(四)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第六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岗位)应当落实每班防火巡查制度。巡查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各类容器设备装置平稳运行情况,有无泄漏;
(二)压力表、安全阀、温度计、液位计等各类安全附件是否完整有效;
(三)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 照明是否完好;
(四)灭火器、消火栓、防火堤、低倍数泡沫产生器等消防设施和器材是否 完整有效;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第六十四条 消防检查和防火巡查应当填写检查表并记录,记录的内容应包括:检查时间、检查部位、检查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复查验收、巡查情况以及检查人员等相关内容。
第六十五条 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
第六十六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责令有关人员当场改正: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和重点危险区域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接打手机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它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者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意见;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方案、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六十八条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安全;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装 置、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六十九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后,将火灾隐患整改记录报请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七十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 本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章 灭火救援
第七十一条 各部门员工及其他在生产区域内工作、学习、生活的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同时,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专项预案,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按照应急程序迅速上报。
第七十二条 各部门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现场应急救援总指挥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调动单位内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各小组协助灭火;
(七)向当地政府、公安消防部门和医疗机构等单位请求增援。
第八十条 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情况;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按要求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进行事故调查。火灾事故发生后,单位应按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等制度,及时准确的报送火灾事故信 息。
第七十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上报、处理按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章 奖惩
第七十四条 各部门消防安全管理考核要纳入安全生产考核管理中,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由公司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十五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各部门按照公司的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各部门消防安全管理除执行本制度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等有关制度。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危险作业许可管理制度
第一章 目的
为了规范和加强嘉祥县瑞祥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危险作业的管理,明确需要办理作业许可证的作业范畴,识别作业危险源,有效落实相关安全措施,从而控制、减少或消除作业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保障作业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人员。
第三章 权责
第一条 总经理对各类别的危险作业中最高风险级别的作业方案进行审批,并在现场作业进行督导。因故不能审批或到达现场督导的,须有授权手续。
第二条 安全管理部:负责对各部室作业许可证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各部门:建立健全本公司的作业许可管理制度、流程和作业指导书,应当对作业进行分级管理,不同风险等级的作业由相应具有资质的人员进行审批。具有资质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从业经验,并经公司培训和认可。
第四条 各级单位的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工程管理、客户服务等部门应根据制度、流程明确本部门及人员在工作许可业务中承担的角色和职责,做到责任到人。
第五条 各单位应监督承包商执行本企业的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
第四章 定义
第六条 本指引中的危险作业包括:带气、动火作业或在有爆炸危险场所内的动火作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设备维修作业、动土作业和其他风险较高、需要采取相关措施的作业。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七条 作业前风险评估是作业许可审批的基本条件,由申请人组织实施。
第八条 风险评估的内容应包括各作业现场、工作步骤(环节)存在的风险及其危害程度、相应的控制措施等。
第九条 对于一份作业许可证包含多种类型作业的,可统筹考虑作业类型、作业内容、交叉作业界面、工作时间等各方面因素,同时完成风险评估。
第十条 作业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成果编制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通过风险评估确定的危害和不可承受的风险,均应在安全工作方案中提出针对性的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对于经常发生的作业行为,且作业环境、作业人员等较为固定的,如进入阀门井实施维护维修作业,每个作业对象都应评估,并建立档案,作业时可引用评估成果。
第十二条 公司应结合实施情况定期进行检讨和修订。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如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修订,必须重新进行风险评估。
第六章 作业许可证申请
第十三条 作业前作业申请人应向批准人提出申请,填写作业许可证,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风险评估成果;作业许可证;作业内容说明;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平面布置示意图等;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
第十四条 作业申请人应是现场负责人,应实地参与作业许可所涵盖的工作,否则作业许可不能得到批准。当作业许可涉及到多个负责人时,则涉及到的负责人均须在申请表内签字。
第七章 方案审查
第十五条 在收到作业申请人的申请后,批准人应组织申请人和作业涉及的相关人员,对许可证中提出的安全措施、工作方法进行书面审查,并记录审查结论。审查内容包括:确认作业的详细内容;确认所有的相关支持文件,包括风险评估成果、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作业区域相关示意图、作业人员资质证书、承包商资质证书等;确认安全作业所涉及的其他相关规范遵循情况;确认作业前、作业后应采取的所有安全措施,包括应急措施;分析、评估周围环境或相邻工作区域间的相互影响,并确认安全措施;确认许可证期限及延期次数。
第八章 许可证审批
第十六条 许可证应由相应权限的人员逐级审批,不得越级审批或漏批。
第十七条 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之后,批准人或其授权人、申请人和受影响的相关各方均应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第十八条 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该超过一个月,本制度中其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 8 小时。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审批人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或多次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数。
第十九条 如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未通过,对查出的问题应记录在案,申请人应重新提交一份针对该问题解决方案的作业许可申请。
第二十条 监护人、作业人员等现场关键人员变更时,应经现场负责人批准,并组织对其进行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并记录。变更的人员应满足资格要求,应掌握作业内容和熟悉现场情况。
第九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作业许可证应包含作业活动的基本信息。作业许可证(包括专项作业许可证)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作业单位;作业区域;作业范围、内容;作业时间;作业危害及相应的控制措施;作业申请;作业批准;作业关闭。
第二十二条 作业实施前,现场负责人、监护人、批准人,包括承包商,应实地检查许可证上涉及的工作区域,并沟通和确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确认有关文件的相关性和准确性;与作业有关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现场作业人员资质及能力情况;培训、沟通情况;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情况;系统隔离、置换、吹扫、检测情况;安全消防设施的配备,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工作方案中提出的其他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设施的提供方,并确认安全设施的完好性;本次危险作业区域、时段内其他承包商的作业计划,及对本次危险作业的影响;气象条件和作业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现场负责人必须将作业许可证原件置于工作场所的明显位置。
第二十四条 所在工作区域管理责任人及生产作业人员有权随时检查安全工作许可证的时效性以及安全措施的符合性。
第十章 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 作业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条 作业许可审批之前,对凡是可能存在缺氧、富氧、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作业环境,都应进行气体检测,并确认检测结果合格;同时在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中注明工作期间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
第二十七条 作业前,应逐项检查安全措施,不合格不得作业。
第二十八条 作业中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应根据方案实施检测,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 作业中使用的检测设备应合格。
第三十条 作业单位应按照相应要求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和应急救援设备,并监督相关人员佩戴齐全,执行相关个人防护装备管理的要求。
第十一章 许可证取消
第三十一条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生产单位和作业单位都有责任立即终止作业,取消(相关)作业许可证,并告知批准人许可证被取消的原因,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许可证: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如恶劣天气;作业内容发生改变,如扩大作业面或增加作业内容;实际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如作业步骤调整;发现有可能发生立即危及生命的违章行为;现场作业人员发现安全措施不能满足要求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事故状态下。
第三十二条 现场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员有权根据现场情况随时终止作业。
第三十三条 当正在进行的作业出现紧急情况或已发出紧急撤离信号时,所有的许可证立即失效。重新作业应办理新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风险评估和安全措施只适用于特定区域的系统、设备和指定的时间段,如果工作时间超出许可证有效时限或工作地点改变,应停止作业,重新办理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许可证一旦被取消即作废,如再开始工作,需要重新申请。取消作业应由申请人和批准人在许可证上签字。
第十三章 许可证延期和关闭
第三十六条 如果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没有完成工作,申请人可申请延期。申请人、批准人及相关方应重新核查工作区域,确认所有安全措施仍然有效,作业条件未发生变化。若有新的安全要求(如夜间工作的照明)也应在申请上注明。在新的安全要求得到落实后,申请人和批准人方可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延期。许可证未经批准人和申请人签字,不得延期。
第三十七条 在规定的延期时间内没有完成作业,需重新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作业完成后,申请人与监护人在现场验收,确认人员安全、现场无安全隐患,双方签字关闭作业许可证,作业单位应清理完毕现场方可撤场。
第三十九条 作业许可证应编号,并由申请单位和安全管理部门存档,保存不少于 2 年。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加强嘉祥县瑞祥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日常及节假日或特殊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保持公司内部的联络畅通,强化值班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安全生产值班的相关要求,适用于各部室。
第三章 权责
第三条 安全管理部负责制定、修订公司的值班管理制度,负责编制公司领导值班带班表,对值班情况进行核查。
第四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下发公司日常值班表,并抽查节假日值班实施情况,负责计划节假日或者特殊时期的领导值班。
第五条 其他各部门根据需要参与值班或对值班进行安排,根据需要对管理范围内的值班进行检查,负责期间责任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章 定义
第六条 节假日是指国家法定假日,包含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不含双休日。
第七条 特殊时期是指国家或当地有重大政治活动或者有恶劣自然条件或者公司的运营受到威胁的时期。
第八条 日常值班是指除去以上两大类情况后从星期一到星期日期间的正常生产值班。
第五章 内容描述
第九条 公司实行领导带值班制度,由安全管理部统一制定,公司领导、相关部室经理轮流值班的形式,值班领导必须保证手机24小时开通;遇有紧急情况,由值班领导统筹解决。
第十条 值班分为日常值班和节假日或者特殊时期的值班两种,日常的值班由各部室根据生产的实际需要进行安排;节假日或者特殊时期的值班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进行安排。
第十一条 值班安排要充分考虑值班人员的劳逸结合,如果值班期间存在休息不足的,应当主动提出更换值班人员的申请并向公司领导报备。
第十二条 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抽查公司内部通讯畅通情况;负责抽查值班人员二十四小时生产运转情况。
第十三条 值班人员应按照值班表的要求准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严禁值班期间饮酒、打牌、玩游戏。认真负责值班期间异常情况下紧急事件的上报和初步处理工作。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一旦发现异常或紧急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初步处理,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事故的报告程序应严格按照相关事故应急处理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始终保持通讯工具畅通。
第十五条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值班的,应事先向上级领导提出,得到批准后,方可同值班表中的人员调换。
第十六条 值班中不得擅离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暂时离开岗位,要在值班人员范围内找人顶替,并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为加强嘉祥县瑞祥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维护、报废等工作,保障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人员。
第三章 权责
第三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根据集团要求,负责制定本公司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对采购需求计划进行审核,参与劳动防护用品验收;对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发放、使用及维护、更换、报废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评估。
第四条 物资部负责制定及执行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组织验收以及公司级入库保管工作。
第五条 使用部门负责根据实际生产需要提出劳动防护用品需求,参与劳动防护用品验收;负责部门内部劳动防护用品的领用、保管、发放、使用、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 安全管理部负责对公司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作业人员接受劳动防护用品各类培训,正确佩戴、使用、维护保养劳动防护用品; 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提出合理建议。
第四章 定义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简称 PPE),是指由公司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九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劳动作业生产过程中对人体起到特殊保护作用的安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应急管理部确定并公布。
(2)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是指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条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原则
(1)“科学合理”原则。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应根据员工各自的生产作业环境、劳动强度以及生产岗位接触有害因素的存在形式、性质、浓度(或强度),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2)“穿着舒适、便于操作”原则。劳动防护用品应穿着舒适、便于操作,在满足防护功能的条件下,尽量使其外观优美大方。
(3)“勤俭节约”原则。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既要考虑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又要体现勤俭节约的原则,严禁浪费或挪为私用。
第五章 内容描述
第十一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选用
(1)公司应对作业场所、各个工种进行全面调查与危害评估,包括窒息、灼烫、撞击、剌穿、化学品、高温、电能、噪音等方面,根据识别出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
(2)公司应制定、完善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明确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要求,同时制定本单位内部《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并定期更新。
(3)劳动防护用品是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和职业危害的一项辅助性措施,是保证安全和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线。应通过设备改造,工艺改革等途径,从根本上消除不安全、不卫生因素。
第十二条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
1、 采购计划管理
(1)公司应根据本制度标准,建立公司内部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审批程序,明确计划填报周期及审核要求。
(2)采购部门根据各部门提报的需求计划制定采购计划,经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采购。
(3)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可分两块,一是由管理部门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使用年限定期制定采购计划,二是各使用部门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提出劳保用品需求计划
2、 采购管理
(1)公司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部门为物资供应部,各需求部门可通过OA进行劳保用品申请;
(2)公司要保障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投入,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3)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应符合《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 验收、入库、保管
(1)公司应明确劳动防护用品验收、入库程序,验收工作应由使用部门、物资部以及安全管理部等参加,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入库。
(2)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资料验收,包括:生产商及经销商的相关合法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外观验收,包括:有无破损,品种、使用性能达到实际工作需要,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等。
(3) 特种防护用品的验收
除按一般劳动防护用品验收要求外,还必须查验/备案生产商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公司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4)劳动防护用品保管
劳动防护用品验收入库后,物资部应做好保管及发放工作;使用部门领取劳动防护用品后,由部门按规定分配,并负责对部门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管理;保管部门应按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检查周期表要求定期对库存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发放
(1)发放范围。公司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劳务派遣工以及公司批准发放的临时人员。
(2)发放标准。公司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更换
(1)各部室应根据劳动保护用品更换期限,及时进行更换,不得超过有效期。
(2)未到换发期限,由于工作原因正常损耗,影响使用的,应予以换发。
(3)发给个人的劳动保护用品要妥善保管,因个人原因遗失而需要补发的,按购买价值赔偿,禁止将防护用品转让或转卖。
第十六条 培训和使用
(1)各部室应将劳动保护用品使用、保管的知识与方法纳入相应岗位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之中,并督促、教育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原理;选用的标准,使用性能范围;如何检查有效性;如何佩戴使用;如何清洁、维护。
(2)使用人员要做到“三会”——会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会正确维护保养劳动防护用品。
(3)各部室应在工作场所适当展示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作业人员进入有关作业场所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个体防护装备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或实施作业。
(4) 工程、场站、输配、客户、仓库、交通等作业场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按相关使用标准要求执行。
(5)使用人员在使用前应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必要的检查,确认合格方可使用。一般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通用使用方法进行检查、使用。
第十七条 维护保养
(1)所有劳动保护用品应在使用完毕并清理干净后妥善保管。
(2)所有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保持在正常工作状态,并根据厂商的指引定期检查、测试及调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定期检测,不得超过效期使用;
(3)公共劳动保护用品的维护保养应落实到人。保管人员应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的存放及使用性能要求,定期进行外观检查或必要的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及保养,不得有影响使用的缺陷,不得超有效使用期或检验期使用,做好相关记录。
(4)发放至个人的劳动防护用品由使用人员保养,使用人员必须妥善保管个体防护用品,当劳动防护用品需维修或更换时告知上级主管。
(5)安全管理部定期对已采购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性能评估。
第十八条 报废处理
(1) 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或保管贮存期内遭到破损或超过有效使用期的,经定期检验和抽查为不合格的,以及发生其使用说明中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时,既予判废。判废后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立即封存,并在台帐中建立封存记录。
(2) 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期间出现劳动防护用品常见判废标准的情况时,应立即报废。
第十九条 检查管理
(1) 公司应加强作业现场人员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保管情况检查力度。发现有不使用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应责令立即整改。
(2)公司应对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培训、发放及更换资料妥善存档。同时,应建立公共劳动防护用品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台账,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台账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管理台账。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