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4154/2023-0427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商务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3-04-03 | 失效日期 | 2024-05-15 |
有效性 | 有效 |
济商务字[2023]29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外资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外资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
通 知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现将《济宁市外资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宁市商务局 济宁市财政局
2023年4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宁市外资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大稳外资力度,推动全市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资引进政策的通知》(鲁商字〔2022〕138号)文件有关要求,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关于构建开放发展新格局推动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21〕10号)有关财政奖励支持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励内容
(一)奖励标准
1.对制造业外资项目,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1000万元。对非制造业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外资5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500万元。
2.对落户我市,总部在境外的世界500强(以《财富》杂志当年度和上年度排名为准)制造业项目,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1000万元。
3.鼓励外商采取并购方式参与我市传统企业改造和重组,按照并购后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500万元。
4.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按其增加注册资本后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500万元。
5.对外商将投资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用于对该企业转股、转增资本或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照转股、转增资本或投资额的1.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500万元。
6.鼓励企业境外上市调回资金,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融资并返程投资的企业,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500万元。
7.对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额超过1亿美元(其中制造业不低于50%)的省级以上开发区、目标国投资超过5000万美元(其中制造业不低于50%)的国别园区,市级财政分别给予最高人民币500万元、300万元奖励。
(二)同时符合以上多个支持条件的项目,就高选择支持政策,同一年度内不重复享受;享受山东省重大外资项目财政奖励政策的企业、山东省开发区实际使用外资奖励政策的开发区,市级财政不再予以支持。
(三)当年到账外资未支出或部分支出的项目原则上可延迟一个年度申报;同一个项目一个年度内有多笔到资的,按累计到资金额计算,仅可申报一次奖励。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外资项目
1.在济宁市内完成设立登记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业项目);
2.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推动作用,年销售收入、利润等处于合理水平,有利于新增税收、扩大就业、促进经济增长;
3.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以现金形式到账且记入注册资本的外方股东出资,不含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以及投资性公司投资、股东贷款等;
4.到账外资实际支出金额指截止到账年度或下一年度(延迟申报)12月31日,企业投向项目建设、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外资使用金额。
(二)开发区、国别园区
申报载体。全市13个省级以上开发区和5个国别园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宁经济开发区、嘉祥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兖州工业园区、曲阜经济开发区、泗水经济开发区、邹城经济开发区、微山经济开发区、鱼台经济开发区、金乡经济开发区、汶上经济开发区、梁山经济开发区。济宁高新区中日韩(济宁)国际合作园区、兖州中欧(济宁)国际合作产业园、中德(曲阜)中小企业产业园、泗水中韩(济宁)国际食品产业园、邹城中日韩(济宁)生物科技产业园。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外资项目
1.济宁市外资项目奖励资金申报表(见附件1);
2.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简介、营业执照、最近一次信息报告回执(复印件)、股权架构图(需追溯至实际控制人)及股权比例、境外股东简介、社会贡献(近三年营业收入、利润、纳税总额、吸纳就业人数、进出口商品类别及金额)、引进先进技术和高层次人才情况等,及相关证明材料;
3.外商投资企业外资到账证明材料;
4.到账外资用途及使用情况,包括资本金账户变动流水、投资协议、到账外资资金使用比例、具体投向项目及资金使用方向(土地出让、工程施工、设备购置、原材料购买、研发费用等支出明细及董事会决议、会计凭证、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有多个项目的分别列出)、未支出到账外资支出计划、企业对到账外资投资项目及支出计划的承诺书(须包括将到账外资实际投入到项目建设,同时在享受获得奖励后1年之内不减资、不撤资、不转内资并切实履行承诺等);
5.投资建设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总额及构成、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及年度投资计划、建设进度,技术先进性、行业地位、市场前景,资源能源消耗,与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符合性,经济和社会效益、对全市产业发展贡献等,及立项、环评、用地、规划、能评等批准文件或有关部门意见。
(二)开发区、国别园区
1.开发区(国别园区)利用外资项目汇总表(附件3);
2.项目支撑材料,具体项目材料参考前述关于外资项目的申报材料要求;
3.项目审核确认书。
第五条 申报流程
1.申请企业于每年4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项目到资情况和真实性,并征求本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和外汇等部门意见,确保企业未被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官方诚信信息平台“失信惩戒(失信信息)”名单及违反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同时不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不宜奖励的异常情形。以正式文件形式提报申请,填写《外资项目奖励申请汇总表》(附件2),连同企业上报的基础材料一式两份,于4月底前报市商务局。
2.申请开发区、国别园区奖励的于每年4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提报申请,填写《开发区(国别园区)利用外资项目汇总表》(附件3),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于4月底前报市商务局。
3.市商务局根据申请资金类别,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者相关部门及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4.市商务局根据审核情况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征求本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和外汇等市有关部门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核后确定拟奖励项目、开发区(国别园区)名单并将名单在相关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后,按有关规定兑现奖励政策。
第六条 绩效评价
市县两级财政、商务等部门建立绩效评价工作机制,对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目标全周期跟踪问效。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资金使用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评价结果作为研究完善政策、确定下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分配使用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 监督检查
(一)市县两级财政、商务等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充分发挥效益,防止资金沉淀闲置;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不得截留挪用。
(二)各县(市、区)商务、财政等部门要确保企业按照合同或章程约定将到账外资用于实际生产经营,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财政资金、获得政策支持的,一律撤销奖励支持资格,责令退回补助和奖励所得,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获得奖励的开发区、国别园区要将资金专项用于园区规划建设、招商引资、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开放载体建设等。
(四)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跟踪服务,定期掌握享受本细则规定政策奖励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监督企业切实履行承诺情况。获得奖励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享受获得奖励后1年之内不减资、不撤资、不转内资,否则须提前告知所在县(市、区)商务部门并退还奖励资金。各县(市、区)商务部门负责追回拨付的奖励资金。
第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5月15日。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参照上级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附件:1.济宁市外资项目奖励申报表
2.**县(市、区)外资项目奖励申请汇总表
3.**开发区(国别园区)利用外资项目汇总表
附件1
济宁市外资项目奖励申报表
申请企业:
填表日期:
填表人: 电话: 邮箱:
企业名称 (盖章) | 项目类别 |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 所在地 | |||
设立时间 | 所属行业 | |||
投资总额 | 万美元 | 合同外资 | 万美元 | |
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 出资方式 | |||
到账外资实际 支出金额 | 使用方向 | |||
增资时间 | 新增合同外资 | 万美元 | ||
企业账户信息 | ||||
投资者信息 | 投资者名称 | 国别/地区 | 持股比例% | |
经营范围 | ||||
是否有违法违 规记录及整改 情况 |
申请企业声明: 本人谨代表申请企业做出声明,完全明白济宁市外资项目奖励有关规定及本申请 书表格内的所有内容,企业完全符合相关要求,到账外资实际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本人确认,本企业所提供的各项申请材料和本申报表中的内容,均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本企业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 |
县(市、区)商务主管 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财政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自然资源 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生态环境 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应急管理 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税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外汇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1.项目类别,企业根据拟申报的最高奖励标准条目,填写“制造业外资项目”、“非制造业项目”、“世界500强制造业项目”、“利润再投资项目”、“增资项目”、“并购项目”、“境外上市返程投资项目”。
2.设立时间以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时间为准;所属行业以企业信息报告为准,行业名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填写规范名称。
3.投资总额、合同外资指企业申请奖励时的情况,以企业信息报告为准,单位为“万美元”;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需列明具体金额及币种(如万元人民币、万美元等)。如币种不一致,请逐笔分行填写。
4.出资方式请从境外现汇、跨境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已登记外债转增注册资本、其他(需详细列明)中选择。
5.到账外资实际支出金额需列明项目名称及支出金额,如投向多个项目,请逐项目分行填写;使用方向请从土地出让金、工程款项、设备购置、原材料购买、研发费用、其他(需详细列明)中选择。
6.增资时间以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时间为准;新增合同外资为年度实际使用外资对应的增资情况,新设项目无需填写。
7.企业账户信息需要填写开户银行、户名、账号等信息。
8.投资者信息需要填写投资者名称、国别/地区、持股比例,如有多个投资者,请逐笔分行填写。
9.部门意见需说明是否“同意上报”或不同意上报理由,并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2
**县(市、区)外资项目奖励申请汇总表
县(市、区)(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项目名称 | 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万元) | 到账外资实际支出金额(万元) | 申请市级财政奖励金额 (万元) | 所属行业 | 项目类别 |
合计 |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1.对于以非人民币币种出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年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中间价平均值统一换算为万元人民币。
2.项目类别根据企业拟申报的最高奖励标准条目,填写“制造业外资项目”、“非制造业项目”、“世界500强制造业项目”、“利润再投资项目”、“增资项目”、“并购项目”、“境外上市返程投资项目”。
附件3
**开发区(国别园区)利用外资项目汇总表
县(市、区)(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项目名称 | 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万美元) | 所属行业 | 国别 |
合计 |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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