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00MB2855424C/2023-0517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 成文日期 | 2023-04-04 | 失效日期 | |
| 有效性 | 有效 |
济市监字〔2023〕23号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试行)》,现予以印发。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组织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公开工作(以下简称“信息公开”)。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信息公开由市局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负责提供承检产品批次任务的抽查结果信息。市局负责对承检机构报送的抽查结果信息进行审核。市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以下简称“产品质量科”)负责对抽查结果信息进行复核,并制作拟公开信息,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五条 信息公开实行风险研判机制。
第六条 未经市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公开尚未依法公开的抽查结果信息。
第二章 信息制作
第七条 承检机构要保证抽查结果科学、真实、客观、合规。要对抽查发现不合格产品执行标准、不合格项目限量值进行说明,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对可能产生的健康危害进行解读,必要时附加消费提示等。要指定专人对抽查结果信息进行审核,保证每个环节有记录、可追溯,并做好文件存档。
承检机构应当在承检产品批次任务结束后5日内,将确认无误的抽查结果信息加盖公章报送受托单位。
第八条 受托单位要对承检机构报送的抽查结果信息进行整理、汇总及数据校对等,保证信息准确完整。
受托单位应当在收到抽查结果信息15日内,审核无误后报送产品质量科。需要延期报送的,应当说明理由和完成时限,经产品质量科批准。
第九条 抽查结果信息主要包括:抽查结果整体信息,合格产品信息、不合格产品信息、未抽到企业名单、产品知识科普及消费提示等。
抽查结果整体信息主要包括:产品名称、批次数量、抽查领域、抽查依据、抽查结果、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标称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不合格项目、不合格产品依法处理要求等。合格产品信息主要包括:产品名称、抽查领域、被抽样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标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规格型号、商标、抽查结果、承检机构等。
不合格产品信息主要包括:产品名称、抽查领域、被抽样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标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规格型号、商标、抽查结果、不合格项目、承检机构等。如有对抽查结果提出异议复检的,还应公开异议复检结果。
未抽到企业名单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抽查状态等。
产品知识科普及消费提示主要包括:不合格产品执行标准不合格项目及限量值、不合格原因分析及解决措施、可能产生的健康危害及消费提示等。
第十条 产品质量科要对抽查结果信息进行复核,并制作拟公开信息。复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确认正文内容与附件内容一致,包括文本格式、批次数量、产品名称、抽查领域、被抽样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地址、标称生产者名称、抽查结果等;
(二)确认不合格产品异议情况、复检结果,包括异议复检提出单位、异议复检结果、复检机构等;
(三)不合格产品处理要求是否依法合规等;
(四)其他需要复核的信息。
第三章 风险研判
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科应当对拟公开信息进行风险研判。风险研判内容主要包括:是否属于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敏感信息等。
第十二条 拟公开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敏感信息:
(一)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可能存在区域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
(三)可能存在行业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
(四)曾经引起产品质量安全重大舆情的;
(五)其他可能引发舆情关注的。
第十三条 经风险研判确定为敏感信息的,产品质量科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召开信息公开风险会商会。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风险会商会由产品质量科组织,新闻宣传科、综合执法支队等相关职能科室、单位,以及相关技术机构等参加会商研判。研判结果要明确予以公开或不予公开,形成会议纪要,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必要时制定舆情处置预案。相关研判信息、会议纪要等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会商研判予以公开的信息,依法公开。
第十六条 会商研判不予公开的信息,相关的不合格结果处理、案件查处等监管、执法信息原则上也不按常规监管信息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不予公开信息涉及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应当及时通报市局相关职能科室、单位或有关部门。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产品质量科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程序通过市局网站对外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并及时推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后,发现公开信息有误的,市局应及时更正。
第二十条 新闻宣传科对依法公开的抽查结果信息进行监测,产品质量科组织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舆情处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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