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7381606177/2023-023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成文日期 2023-04-07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有效

济农字〔2023〕35号 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3”济宁市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07 信息来源: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微山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开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渔业生产活动,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渔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3”山东省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鲁农海监字〔2023〕7号)》部署要求,我局制定了《“中国渔政亮剑2023”济宁市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7日


“中国渔政亮剑2023”济宁市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为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进一步规范渔业生产活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突出关键领域,聚焦重点问题,全面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按照省农业农村厅部署要求,我局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中国渔政亮剑2023”济宁市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称“渔政亮剑2023”济宁市行动)。为确保行动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两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部署要求,锚定渔业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目标,以破解危害渔业发展的顽瘴痼疾为导向,牢牢守住质量安全、生物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等渔业安全底线红线,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管,提升执法质效,完善执法机制,以最严厉的执法、最严格的监管,切实维护好渔业生产秩序和渔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组织领导

(一)“渔政亮剑2023”济宁市行动由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称“市局”)统一领导,市局渔业渔政管理科、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支队”)负责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各县(市、区)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包括承担渔业行政执法任务的农业农村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二)成立“渔政亮剑2023”济宁市行动指挥部,林华副局长任指挥长,市局渔业渔政管理科、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各县(市、区)渔业主管局分管负责同志任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支队。

三、行动任务

“渔政亮剑 2023”济宁市行动包括以下6个具体行动。

(一)重点水域禁渔专项执法行动

1.行动目标。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和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济宁市2023年禁渔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执行黄河及南四湖等重点水域禁渔管理制度,严格做到人上岸、船靠港、网入库,停止一切生产捕捞活动,采取更大力度、更实举措,严厉打击禁渔期违法捕捞活动,实现“河中无生产渔船,水中无作业网具,市场无捕捞河鱼”的管理目标,推动渔业资源持续好转。

2.行动时段。黄河流域禁渔期:4月1日0时至7月31日24时。南四湖水域禁渔期:3月10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3.行动重点。一是落实渔船管控。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禁渔渔船台账,因地制宜实施集中停靠、定人联船、定期点验等措施,掌握渔船动态,强化渔船管理。禁渔渔船台账于禁渔开始后10日内报市支队。二是强化全链条执法。组织水上、陆上重点区域巡回检查、联合执法,对电毒炸等非法捕捞活动易发、高发水域和交界水域实行分片包干、高频巡查,必要时实施蹲守驻守检查。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餐饮环节管理,严厉打击在禁渔期以“野生鱼”等为噱头销售水产品,扰乱禁渔秩序行为。三是加强休闲垂钓监管。严厉打击一人多杆、一杆多钩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以休闲为目的的垂钓行为不列入执法查处范围,地方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担单位: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微山县南四湖渔管委及执法机构,市支队。

(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专项行动

1.行动目标。宣传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按照“2023清风行动”和市局开展打击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活动专项执法行动部署,深入自然保护地和关键繁育利用场所,严厉打击非法猎捕、经营利用、展示展演等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活动,依法规范水生野生动物繁育利用行为,提高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水平。

2.行动时段。5月1日至10月31日。

3.行动重点。一是严打非法经营利用行为。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对市场、餐饮场所等重点区域的清理整治,以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中国鲎、海马、鳄鱼、鲟鱼、砗磲、珊瑚、龟类等物种作为执法重点,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或超期限、超范围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二是严管繁育展演活动。加强对水族馆等繁育展演场所监管,清查登记海龟、斑海豹等重点物种在养情况,并录入全国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信息管理系统。对执法中发现许可登记与实际种类、数量不符的,责令限期整改,及时提供有效证明;无法证明合法来源或去向的,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承担单位: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微山县南四湖渔管委及执法机构,市支队。

(三)违规渔具渔法清理整治专项执法活动

1.行动目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严格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速查处、重实效”的总体要求,积极发挥与公安、市场等部门联动机制作用,按照市局开展的“春雷”行动部署,坚持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联动协作与源头治理、执法检查与督导抽查相结合,对违规生产、经营和随船携带禁用渔具的,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依法予以处罚;对在渔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禁用渔具或网目尺寸严重偏离国家标准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布一起、震慑一方”,坚决维护良好的渔业生产秩序。

2.行动时段。全年。

3.行动重点。一是集中停泊点检查。在禁渔期间,依托渔船停泊点开展“绝户网”等违规渔具及网目尺寸规格的执法检查,对装载、携带、禁用渔具的,依法予以没收。二是管辖水域检查。统筹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全面清理禁用渔具,将使用禁用渔具和网目尺寸严重偏离国家规定标准的渔具,对渔获物幼鱼比例不符合国家通告要求,严厉打击,坚决查处。三是集中销毁。对查获、收缴及没收的禁用渔具,采取公开处理、集中销毁的方式统一处置,加大新闻报道和宣传力度,向社会传递打击违规渔具的坚定决心,形成强大震慑力。

承担单位: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微山县渔管委及渔业执法机构,市支队

(四)重拳打击电鱼专项行动

1.行动目标。按照统一领导、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整治的原则,强化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电鱼行为,确保大范围、群体性电鱼现象基本杜绝,散发性电鱼行为持续减少。

2.行动时段。全年。

3.行动重点。一是严打电鱼行为。加强常态化巡查,特别是加大对举报频繁、存在时间长、群众反映强烈的电鱼行为高发、频发水域的执法巡查频度,必要时开展驻守监管。依法从重处罚使用电拖网等违法作业活动,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是清查违法制售活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深挖排查电鱼活动背后的电鱼相关器具制售链条,依法取缔制造电鱼器具的黑窝点、黑作坊,严肃查处从事电鱼器具销售的商家和电商平台,消除违法土壤。三是加强执法监督考核。依托“河长制”、“湖长制”绩效考核体系,加大对打击电鱼行动的考核力度,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层层分解任务,传导压力,确保专项执法行动推进有力、成果明显。

承担单位: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微山县渔管委及渔业执法机构,市支队

(五)规范使用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行动

1.行动目标。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部署要求,继续开展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相关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2.行动时段。全年。

3.行动重点。一是摸清底数。强化对辖区内水产养殖主体的定期排查,摸清生产经营规模、养殖品种、用药情况等基本底数,建立检查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二是核查许可证件。检查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与养殖证的持证情况,是否在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养殖生产。三是狠抓投入品管理。检查水产品养殖生产记录、投入品(用药)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等“三项记录”的落实情况。严肃查处存放、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禁用药物与其他化合物、停用药、人用药、原料药等违法行为。对使用冠以“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名义的假劣兽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处罚。四是加强部门协作。加强与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畜牧兽医等单位的执法联动,对执法检查发现的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或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农药等违法违规线索,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承担单位: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微山县渔管委及渔业执法机构,市支队

(六)渔业安全生产源头治理专项行动

1.行动目标。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以防范化解渔业重大安全风险为主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精准治理、依法治理和源头治理,扎实开展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能力,不断提高渔船生产作业安全基础保障水平,有效遏制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实现更高水平的安全,服务好渔业高质量发展。

2.行动时段。全年。

3.行动重点。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办法》《山东渔业安全生产检查管理规范》等规章制度。健全渔业安全生产约谈机制,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开展较大等级以上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评估评查。二是持续开展渔业安全专项整治,严打船员违规上岗作业。重点防范渔船不适航、船员不适任、超抗风等级冒险航行作业行为。开展渔业安全隐患整治行动,严格查处渔民临水作业不穿戴救生衣、渔船载客载货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未进行渔船检验或者船检证书失效的,要及时整改,依法处罚,消除安全隐患。开展渔业船员违规上岗专项整治,提升渔业船员整体安全水平。

承担单位: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微山县渔管委及渔业执法机构,市支队

除上述六个专项执法行动外,各县(市、区)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和市委、市政府相关部署要求,统筹抓好水产种质资源、涉渔工程、外来物种防治等方面执法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明确工作重点,细化落实措施,制定本地区“中国渔政亮剑2023”工作实施方案,统筹部署做好各项执法行动,确保执法行动取得实效。请各县(市、区)明确一名科级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成员,一名具体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见附件1)。联络员应按规定及时报送行动成效(样表见附件2-4)。

(二)深化执法协作。加强与公安、工信、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沟通协调,建立信息互通、情报共享、执法合作等机制,推动实施部门联合执法、联合办案,全链条打击违法违规捕捞、运输、销售行为。统筹各方执法力量,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开展联合执法、联动执法,形成水陆执法闭环。执法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案件线索,要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加强地区间执法协作,针对黄河、南四湖、泗河等重点水域禁渔等专项行动,市局将适时组织跨县(市、区)联合交叉执法行动。

(三)创新管理手段。针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创新方式方法,提升渔政执法效能。完善“有举必查、查实必究”举报机制,公开举报电话,用好中国渔政执法举报受理平台、信息船、信息员等线索收集渠道,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监督作用,构建专群结合监管机制。建好用好渔船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强化船位动态实时监测,及时筛查研判违规渔船航行作业情况,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发挥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第三方机构作用,采取调查问卷、人员访谈等多种方式,收集制度落实、执法成效等方面社情民意,提升渔政执法和服务水平。

(四)助力扫黑除恶。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按照扫黑除恶常态化部署,主动将渔政执法工作融入本地区扫黑除恶总体安排,深挖渔业领域内组织“三无”涉渔船舶非法捕捞、非法越境(界)、电毒炸鱼、走私非法捕捞水产品、买卖证书证件等渔业生产、销售、经营等领域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和移送。要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做好案件侦办、起诉等工作,坚决打击组织化、团伙化、链条化违法犯罪活动。

(五)积极宣传引导。将执法宣传摆到更加突出位置,与执法行动同步推进、同步落实,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氛围。加强以案释法,推动重大涉渔违法或犯罪案件在重点渔区公开宣判,起到“查办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各县(市、区)指定的联络员同时负责渔业执法信息宣传工作,及时向“中国渔政”、“山东渔政”微信公众号及各有关媒体提供渔业执法信息,主动宣传发布各地渔政执法重大案件,及时回应执法行动中的热点敏感信息。落实普法责任制,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的宣传。

(六)强化能力建设。落实《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部署要求,主动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与同级财政、发改、大数据等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支持,加快推进渔政执法船艇、无人机、动态监控系统等信息化执法装备建设,将队伍运行、设备护修、罚没物品处置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完善执法激励机制,对工作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要以适当方式给予表扬奖励,进一步激励基层渔政执法人员勇于担当、敢于斗争、积极作为。市局将根据行动开展情况和重点工作,适时组织开展明查暗访、片区督查和交叉互检等督导活动,及时督办重大违法案件。

“亮剑2023”济宁市行动指挥部成员及联络员名单于4月10日前,执法数据调度汇总表于每月1日前、上半年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总结于7月1日前,禁渔总结于禁渔结束后5日内,全年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10日前报市局(同时报送渔业渔政管理科和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联系方式:

农业综合执法支队:2966672

邮箱:nyncjyyzfdd@ji.shandong.cn

渔业渔政管理科:2967132

邮箱:nyncjyyk@ji.shandong.cn

 

附件:1.“中国渔政亮剑2023”济宁市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成员及联络员名单

    2.“中国渔政亮剑2023”济宁市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力量投入调度汇总表

    3.“中国渔政亮剑2023”济宁市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检查事项调度汇总表

    4.“中国渔政亮剑2023”济宁市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查办案件调度汇总表


附件1

“中国渔政亮剑2023”济宁市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指挥部成员及联络员名单


填报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

人 员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手 机

办公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成  员








联络员








注:(1)此表由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填报;

        (2)行动指挥部成员需为科级;

        (3)人员如有更换,请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4)此表请于4月10日前报送至nyncjyyzfdd@ji.shandong.cn


附件2

“中国渔政亮剑2023”济宁市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力量投入调度汇总表


填 报 人:__________     联系方式(手机):_________

调度项目

执法数据

执法宣传

*印发宣传材料(份)


*组织开展集中公开拆解销毁活动(场次)


其中

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场次)


违规渔具渔法清理整治(场次)


*媒体宣传(次)


其中

中央媒体宣传(次数)


省部级媒体宣传(次数)


新媒体宣传(次数)


执法力量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其中

海洋伏季休渔专项行动(以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










*出动执法车辆(辆次)


其中

海洋伏季休渔专项行动(以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










*出动执法船艇(艘次)


其中

海洋伏季休渔专项行动(以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










注:各县(市、区)可根据工作实际,增加调度项目。专项行动未涉及的地方,不填写该栏目。


济农字〔2023〕35号  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3”山东省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pdf
济农字〔2023〕35号  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3”山东省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