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527352A/2023-061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科学技术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3-05-11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济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科字〔2023〕19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济宁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济宁太白湖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济宁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健康发展,增强实体经济发展新动能,根据省科技厅《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鲁科字〔2022〕10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济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是以促进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全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市级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科技部门负责本区域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市级众创空间的具体服务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 功能定位
第四条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为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新创业场所,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多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
第五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三章 市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第六条 市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1. 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济宁市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
2. 拥有不低于2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创业工位不少于15个。同时具有能够为创业者使用的公共接待、项目展示、会议洽谈、专业设备等公共服务场地;
3. 入驻一定数量的创业团队或企业数量;
4. 具有专职运营服务团队,具备一定数量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5. 具有较完善的运营工作机制,包括项目遴选、毕业或淘汰机制、财务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等;
6. 每年能够开展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
第四章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七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1. 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济宁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较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2. 孵化场地集中,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3. 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孵化器拥有种子资金或合作孵化资金,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和专业孵化服务人员;
4. 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达到一定比例;
5. 科技企业孵化器具有一定数量的在孵企业,具备较完善的办公场地、通信系统、网络等创业所需的基本设施,能为入孵企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多方面服务。
第八条 专业孵化器除满足第七条中的条件,还需满足: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达到一定比例,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第五章 备案或认定程序
第九条 申请备案市级众创空间,须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1. 济宁市众创空间备案申请书;
2. 单位营业执照与孵化场地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及附图)复印件;
3. 运营机构管理人员、专业孵化人员、创业导师名单及其学历、资质等证明材料;
4. 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制度、机构设置与职能的相关文件;
5. 入驻创业团队、企业名单,及其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入驻协议等入驻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须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1. 济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2. 单位营业执照与孵化场地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及附图)复印件;
3. 运营机构管理人员、专业孵化人员、创业导师名单及其学历、资质等证明材料;
4. 孵化器运营管理制度、机构设置与职能的相关文件;
5. 孵化器入孵企业、毕业企业和淘汰企业名录,及其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入驻孵化证明复印件;
6. 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孵化资金及资金使用案例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市级众创空间的备案程序:采取属地管理化管理,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备案或认定。符合条件的提出申请,由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审核同意后推荐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提出拟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备案或认定。
第六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应加强和完善服务保障能力,为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提供创新创业前期的多方位服务;强化专业化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为孵化企业提供高质量、高标准、全方位的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和运营管理等内容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一年,整改期满仍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取消其市级资格。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绩效评价资料的,视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科技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日常运营监管。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名称、运营管理机构、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事项发生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向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报告。县(市、区)科技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五条 在组建、认定、绩效评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的,取消其称号,并在两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应积极制定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扶持政策,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健康持续发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济宁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名词解释
附件
名词解释
一、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
二、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三、在孵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
2.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
3. 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四、在孵企业毕业条件(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 经国家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 累计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银行贷款、股票筹资、债权融资等超过100万元;
3. 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