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MB2855424C/2023-0667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成文日期 2023-05-15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济宁市第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82号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关于对济宁市旅行社行业进行帮扶的建议》

发布日期:2023-05-15 浏览次数: 字体:[ ]

尊敬的韩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济宁市旅行社行业进行帮扶的建议》收悉,结合我单位职能,现将办理意见和落实情况答复如下:

旅行社行业的健康发展对我市旅游行业的稳定发展和消费者信心提振具有重要意义。对您的建议,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结合部门职能,配合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落实。

针对第五条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加大加强对旅游市场违规企业和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净化市场环境,市场监管部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开展价格监督检查。要求经营者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在经营场所或通过网络方式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按规定明码标价,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以低价诱骗以高价进行结算,虚假折价。二是加大部门配合力度。配合文化和旅游部门对旅行社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上传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进行公示,如存在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况及时指导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列异工作并进行公示,充分发挥联合惩戒作用,规范行业健康发展。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对旅行社的监管,动态调整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将对旅行社的监管融入日常检查中,加大对旅游市场违规企业和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推动旅行社行业健康发展。

希望您继续关心、支持我市市场监管有关工作,多提宝贵意见,我们将在具体工作中,进一步研究和落实好您的意见建议,全力助推我市旅行社行业良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