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7381606177/2023-024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成文日期 2023-05-17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有效

济农字〔2023〕59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2023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17 信息来源: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济宁市高新区城乡统筹发展局、太白湖新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农科教字〔2023〕14号),结合济宁实际,研究制定了《济宁市2023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17日



济宁市2023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



为做好全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贯彻党中央“尊重科学、严格监管,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重大部署,落实省市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系列要求,确保我市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有序开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快玉米大豆生物育种产业化步伐的决策部署,积极支持依法依规开展生物育种研发应用。认真履行《生物安全法》《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实施单位主体责任原则,做好监督检查、组织培训、科普宣传、规范实施等工作。严厉打击非法制种、非法种植、非法变更进口转基因生物用途、农业植物新品种侵权等违规违法行为,着力提升监管能力,优化监管措施,为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提供有力保障。加大科普宣传和普法力度,引导公共客观理性地认识转基因。加强督导检查,对辖区内农业转基因加工企业和申请农业转基因试验的基地定期开展现场检查,现场覆盖率达到100%。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研发试验环节监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属地管理,对农业农村部批准在本地区开展的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等安全评价试验进行全面、动态监管。指导督促农业转基因研发单位定期开展自检自查,完善安全管理小组,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转基因活动管理档案和应急机制,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对农业转基因试验采取事前核查与事中事后检查相结合方式,做好转基因试验全过程监管,严查中间试验是否依法报告,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是否依法报批,基因编辑等新育种技术研究是否依法开展,加强控制措施、安全制度、隔离措施、残余物处理和收获物保存等方面监督检查。

(二)加强种子环节监管。加强对种子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监管力度,加大对种子市场、经营门店的转基因成分抽检力度,严查转基因种子非法加工销售,坚决打击进村入户推销未经审定品种的非法行为。严防非法种植,防止未经安全评价的转基因种子及其产品流入市场。加强对制种基地及疑似种子生产田的排查力度,加大种子下地前、苗期、收获季的检查检测力度,严防非法转基因种子流入市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三)加强加工及标识监管。目前我市13家企业具有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经营企的监督检查和名录动态更新。对安全控制措施不到位的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查。对未取得加工许可审批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企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责令其限期申请加工许可证。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流向管控,严查运输、储藏、加工等过程中的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全面核查产品采购、加工、销售、管理等过程的档案记录,确保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全部用于原料加工,严禁非法改变用途。

(四)加强转基因科普宣传培训。加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科普宣传力度,面向机关事业单位、高校科研单位、农技推广体系、高素质农民培育体系等广泛开展转基因科普宣传,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制作宣传展板、播放宣传片等形式,加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引导科学理性认识转基因。定期进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知识培训,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年内至少开展一次专题学习,提高农业转基因工作人员监管能力水平。针对具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知识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重点学习转基因政策、法规规章、产业化、安全性等方面内容。

三、工作要求

(一)压实主体责任,落实属地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执法监管的属地管理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实施方案,责任分解到具体科室、落实到人。研发单位要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组长或授权实际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起法定监管责任,落实安全小组审查、监督、检查、报告等职责。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制种亲本的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确保源头和流向可追溯,严禁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

(二)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案件查办。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履行好属地管理责任,制定方案,明确责任,强化部署,密切协同,认真抓好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的落实。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定期抽查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加工单位,确保辖区内转基因生物试验、加工单位现场检查全覆盖。严格落实监管信息报送制度,关键节点实行监管信息日报,案件查处实行信息月报,重大案件随时报送。组织农业执法人员明察暗访,追根溯源,对非法买卖进口转基因生物、非法制种售种、非法研究试验等行为,深挖源头,严肃处理。

 

(此件主动公开)


济农字〔2023〕59号  济宁市2023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pdf
济农字〔2023〕59号  济宁市2023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