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5266247/2023-0569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成文日期 2023-05-29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有效

济环字〔2023〕13号关于印发《济宁市生态环境“不罚轻罚”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29 信息来源: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深化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激活市场主体活力,优化法制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济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济宁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和《济宁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下合并简称两清单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做好贯彻执行。

一、依法实施两清单

两清单共涉及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21、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4项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1项。生态环境执法中要严格按照两清单规定的适用条件,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后认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条件,对符合适用条件的依法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

二、规范两清单实施程序

生态环境部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罚”“轻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发〔202033号)要求,依法规范实施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程序。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参照《关于规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罚”“轻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发〔202033号)中不罚实施程序。

三、其他事项

1、市生态环境局将对两清单落实情况进行调度和动态更新,请各县(市、区)分局注重收集典型案例,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

2、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将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情况、两清单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不严格、不依法落实的,将按规定督促整改和追究责任。

 

附件:1.济宁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2.济宁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

强制措施清单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529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济宁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

1.首次被发现;
2.经责令改正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备案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8 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

未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

1.首次被发现;
2.经责令改正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20211月)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通过,2021年 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3

未按要求时间或者内容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1.首次被发现;
2.自检查发现之日起10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3.不执行报告弄虚作假行为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2021年1月)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4

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1.变更的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明显有利于污染防治的;
2.自检查发现之日起10日内重新提出排污许可证申请或者申请变更的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2021年1月)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5

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1.首次被发现;
2.经责令改正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改正的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2021年1月)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6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或者公开内容不全

1.首次被发现;
2.经责令改正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改正的

3.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2021年1月)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7

超标排放污染物(不含城镇污水处理厂)

1.非有毒有害污染物单因子超标0.1倍以内,或pH值5以上10以下,或噪声超标1分贝以内;
2.自动监测数据等证据显示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或者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收到超标报告后7日内提供证据证明已完成整改并达标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通过,2017年11月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三条;

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2021年1月)第三十条;

5.《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修正)第六十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

8

超标排放污染物(城镇污水处理厂)

1.进水水质超出设计规定或实际处理能力导致出水超标:
2.发现后24小时内主动报告生态环境部门;
3.已采取减排等应急措施减轻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通过,2017年11月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三条;

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2021年1月)第三十条;

5.《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修正)第六十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

9

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1.首次被发现;
2.占地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
3.经责令改正后次日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10月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0

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

1.首次被发现;
2.焊机 2 台以内;
3.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2.《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修正)第七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放

1.首次被发现;

2.堆放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

3.经责令改正后次日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第二次修订)第一百零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2

发生环境违法行为后,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

1.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

2.应受到的处罚金额不足5万元

3.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足额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二十二条;
2.《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七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3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

1.首次被发现;
2.非重点排污管理单位;
3.3个工作日完成整改进行检测或第三方检测合同签订的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2021年1月)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4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1.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
2.突发故障后24 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3.采取限产后当日自动监测日均值未超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 年 10 月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三条;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2002年9月通过,2018年1月修正)第三十一条;

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2021年1月)第三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5

未依法报批或者重新报批、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

1.处在建设或者重大变动未完成阶段;
2.采取了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且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
3.企业在生态环境部门发现前已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2017年7月国务院令第682号修正)第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6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针对责任单位的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审
2.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
3.被责令改正后15日内开展竣工验收监测并达标排放的;
4.建设项目已按要求公开竣工日期和调试起止日期,证明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不超过6个月;
5.经责令改正后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验收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2017年7月国务院令第682号修正)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7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针对责任人的处罚)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审批;
2.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
3.被责令改正后7日内开展竣工验收监测并达标排放的;
4.建设项目已按要求公开竣工日期和调试起止日期,证明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不超过 6个月;
5.经责令改正后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验收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2017年7月国务院令第682号修正)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8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

1.首次发现;
2.经责令改正后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整改

1.《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修正)第六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9

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备案、应急培训、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和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1.首次发现;
2.经责令改正后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整改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4月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0

露天刷漆或焊接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临时性生产和服务活动

1.首次发现;
2.对生产设施、设备维修实施刷漆补漆(如防锈蚀)或者焊接(维修部件)等不属于生产工艺、工序或者工段中的偶发性行为;
3.经责令改正后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整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1

上市(挂牌)企业出现轻微环境违法行为

1.企业(或控股企业)已纳入近三年全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或者全市企业上市“白名单”
2.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
3.经责令改正后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整改:
4.不包含弄虚作假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二、下列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在线监测日均值超标或手工监测瞬时值超标

1.超标倍数>0.1倍,但小于<1倍;
2.污染物排放总量较少【小时烟气流量不足1000标立方米的,水日排放量不足10吨(一般排污单位)/不足5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不足2000吨(工业污水处理厂)】;
3.自动监测数据等证据显示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或者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收到超标报告后7日内提供证据证明已完成整改并达标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通过,2017年11月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三条;

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2021年1月)第三十条;

5.《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修正)第六十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2

设备检修时污染物排放超标

1.生产设施不可中断运行;
2.已向生态环境部门上报年度检修计划;
3.已采取减排等应急措施减轻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通过,2017年11月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三条;

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2021年1月)第三十条;

5.《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修正)第六十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3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

1.污染防治设施因突发故障需要停止使用,但因生产工艺或安全生产、民生保障等原因,生产设施无法实现停运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恢复使用之前确需排放污染物;
2.在故障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3.为排除故障已进行及时抢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三条;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2002年9月通过,2018年1月修正)第三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4

发生环境违法行为后,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

1.已开展应急的污染清除或生态修复工作;
2.已完成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3.已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4.已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制定修复或替代修复方案或者支付赔偿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二十二条;
2.《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七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附件2

济宁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序号

行政强制措施

不予实施条件

法定依据

1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查封、扣押

1.可能但尚未造成严重污染;
2.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3.丧失查封扣押必要性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通过)第七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十六条

济环字〔2023〕13号关于印发《济宁市生态环境“不罚轻罚”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doc济环字〔2023〕13号关于印发《济宁市生态环境“不罚轻罚”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