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5266247/2023-0569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3-05-29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济环字〔2023〕13号关于印发《济宁市生态环境“不罚轻罚”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激活市场主体活力,优化法制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济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济宁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和《济宁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下合并简称“两清单”),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做好贯彻执行。
一、依法实施“两清单”
“两清单”共涉及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21项、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4项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1项。生态环境执法中要严格按照“两清单”规定的适用条件,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后认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条件,对符合适用条件的依法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
二、规范“两清单”实施程序
生态环境部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罚”“轻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发〔2020〕33号)要求,依法规范实施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程序。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参照《关于规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罚”“轻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发〔2020〕33号)中“不罚”实施程序。
三、其他事项
1、市生态环境局将对“两清单”落实情况进行调度和动态更新,请各县(市、区)分局注重收集典型案例,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
2、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将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情况、“两清单”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不严格、不依法落实的,将按规定督促整改和追究责任。
附件:1.济宁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2.济宁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
强制措施清单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济宁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一、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 | 1.首次被发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8 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
2 | 未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 | 1.首次被发现; |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2021年1月)第四十三条; |
3 | 未按要求(时间或者内容)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 1.首次被发现; |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2021年1月)第三十七条; |
4 | 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 1.变更的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明显有利于污染防治的; |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2021年1月)第三十六条; |
5 | 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 1.首次被发现; |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2021年1月)第三十七条; |
6 |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或者公开内容不全 | 1.首次被发现; 3.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2021年1月)第三十六条; |
7 | 超标排放污染物(不含城镇污水处理厂) | 1.非有毒有害污染物单因子超标0.1倍以内,或pH值5以上10以下,或噪声超标1分贝以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通过,2017年11月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三条; 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2021年1月)第三十四条; 5.《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修正)第六十七条; |
8 | 超标排放污染物(城镇污水处理厂) | 1.进水水质超出设计规定或实际处理能力导致出水超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通过,2017年11月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三条; 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2021年1月)第三十四条; 5.《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修正)第六十七条; |
9 | 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1.首次被发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 |
10 | 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 | 1.首次被发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
11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放 | 1.首次被发现; 2.堆放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 3.经责令改正后次日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第二次修订)第一百零二条; |
12 | 发生环境违法行为后,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 | 1.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 2.应受到的处罚金额不足5万元; 3.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足额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二十二条; |
13 |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 | 1.首次被发现; |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2021年1月)第三十六条; |
14 |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 1.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 年 10 月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2021年1月)第三十四条; |
15 | 未依法报批或者重新报批、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 | 1.处在建设或者重大变动未完成阶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
16 |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针对责任单位的) |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审批; |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2017年7月国务院令第682号修正)第二十三条; |
17 |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针对责任人的处罚) |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审批; |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2017年7月国务院令第682号修正)第二十三条; |
18 |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 | 1.首次发现; | 1.《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修正)第六十九条; |
19 | 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备案、应急培训、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和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 1.首次发现; |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4月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三十八条; |
20 | 露天刷漆或焊接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临时性生产和服务活动 | 1.首次发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
21 | 拟上市(挂牌)企业出现轻微环境违法行为 | 1.企业(或控股企业)已纳入近三年全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或者全市企业上市“白名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二、下列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在线监测日均值超标或手工监测瞬时值超标 | 1.超标倍数>0.1倍,但小于<1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通过,2017年11月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三条; 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2021年1月)第三十四条; 5.《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修正)第六十七条; |
2 | 设备检修时污染物排放超标 | 1.生产设施不可中断运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通过,2017年11月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三条; 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2021年1月)第三十四条; 5.《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修正)第六十七条; |
3 |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 | 1.污染防治设施因突发故障需要停止使用,但因生产工艺或安全生产、民生保障等原因,生产设施无法实现停运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恢复使用之前确需排放污染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
4 | 发生环境违法行为后,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 | 1.已开展应急的污染清除或生态修复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二十二条; |
附件2
济宁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序号 | 行政强制措施 | 不予实施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查封、扣押 | 1.可能但尚未造成严重污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二十五条; |
济环字〔2023〕13号关于印发《济宁市生态环境“不罚轻罚”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doc
济环字〔2023〕13号关于印发《济宁市生态环境“不罚轻罚”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