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433559K/2023-0215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成文日期 2023-05-06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有效

济工信字〔2023〕16号关于印发《全市工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06 信息来源: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全市工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工信字〔2023〕16号



各县(市、区)工信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各县(市、区)化工专项行动办,局机关各科室,所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市领导指示要求,经研究,现将《全市工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全市工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精神,以及重大隐患专项治理活动部署要求,进一步排查各类风险隐患,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工信系统开展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深刻汲取近期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落实落细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硬措施和省委省政府“八抓20条”创新举措,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举一反三,标本兼治,认真开展工信系统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全面排查、消除各类安全风险隐患,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确保全市工信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总体安排

自即日起至7月底,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坚持条块结合、属地领导、行业监管,充分发挥专家查隐患的技术优势,压实县市区(镇街、园区)属地责任、企业主体责任,重点治理化工园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船舶运输设备制造业、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以及工信系统主管的其他工业行业的重大安全隐患,夯实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基础。

三、阶段划分

按照县级自查、县市区异地互查、市级复查三个阶段进行,重点排查风险隐患内容参见但不限于《全市工信系统重点领域风险隐患检查整改参考目录》(附件1-6)。

(一)自查阶段(即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

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要贯彻“理直气壮、标本兼治、从严从实、责任到人、守住底线”的工作要求,树立“制度不落实就是重大隐患”的理念,参照《关于印发重点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的通知》(鲁安发〔2022〕11号)和《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参考目录》(见附件),对辖区重点行业企业及化工园区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问题隐患台账,并抓好闭环管理。

(二)异地互查阶段(2023年6月11日至6月30日)


市工信局各行业科室牵头组织,结合行业企业县域分布,采取交叉互查的方式开展异地互查。各县(市、区)工信部门组成异地互查组,组长由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按需求自行调配,根据工作需要自行邀请专家,突出重点行业领域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风险。(异地互查具体实施方案由各行业科室另行制发)

(三)市级复查阶段(2023年7月1日至7月30日)

市工信局组织相关行业领域高水平专家对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抽查复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逐一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经综合研判,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严格落实罚款、暂扣执照、暂时停业整顿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任务分工

全市工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在市工信局党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由局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各行业领域主管科室负责具体实施,具体是:化工园区及化工行业领域由市化转办、局化工产业科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由局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船舶运输设备制造业由局装备产业科负责;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科负责;废弃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由绿色发展推进科负责;其他主管的工业行业由相应的行业主管科室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专题视频会议精神上来,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清醒认识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以斩断“事故链”强化“责任链”为根本目的,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强化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不断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不折不扣的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要求,以高度的警觉性和主动性抓好隐患排查和事故预防,真正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牢牢抓好抓实当前工信系统职责范围内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二)层层压实安全责任。各单位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坚持“最严肃的责任、最严格的检查、最严厉的惩处”,坚决扛起安全生产政治责任。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及各行业领域实际,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推动“三个必须”责任落实到位,压实“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强化主要负责人定期督导机制,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狠抓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落实。

(三)突出关键环节管理。当前,随着工业经济增速的逐步恢复和促进经济发展政策的落实,新建项目和改造项目明显增多,要督促化工及其他行业企业紧盯工程施工、设备改造、检修维护过程中涉及的动火等特殊作业环节,切实加强风险管控,严格落实防爆、防火、防有毒物质泄漏等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加大对不规范局部施工、边生产边施工、无报备特殊作业、私自临时用电、设备超期服役、临时用工、火灾防控等风险隐患排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消除不安全状态。推行“固定动火日”做法,引导企业除紧急抢修外,在正常生产状态下,每周固定1-2日进行动火等特殊作业,其他时间不动火,督促企业在重要节假日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动火等特殊作业,确需特殊作业的严格升级管理,要督促企业建好用好特殊作业信息化审批和全过程视频监控,提升安全风险信息化管控水平。

(四)注重排查治理实效。各单位要认真分析本地区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结合专项治理活动方案,深入基层和企业现场,弄清突出问题、找准重大风险、查找薄弱环节、摸清风险“底数”,聚焦问题短板和薄弱环节查风险、除隐患。要大力倡树“严真细实快”作风,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相结合,加强对重点领域企业或园区的检查力度,注重邀请高水平专家开展诊断检查,发挥专家专业优势,切实找准企业或园区自身难以发现的各类违规问题和安全隐患,要把发现问题的数量和质量作为检验专项治理实效的标尺,严防搞“大呼隆”、走过场,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五)建立安全长效机制。各单位要坚持边整治、边总结,在推进工信系统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同时,分析共性问题,研究治本之策,指导企业在特种作业、外包施工、检维修、火灾防控等重点环节和教育培训、应急演练、本质安全等方面形成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先进经验做法,建立健全工信系统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系统性、机制性治理举措,真正从源头上杜绝安全事故发生,提升工信系统整体安全治理水平。

各牵头科室分别于6月10日、6月30日、7月30日报送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阶段性报告及统计表(附件8);各县(市、区)工信部门于6月30日前向市工信局报送自查阶段治理情况总结。


附件:1.市级民爆行业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参考目录

2.市级船舶运输设备制造业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参考目录

3.市级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参考目录

4.市级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参考目录

5.市级化工园区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参考目录

6.市级主管工业行业共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参考目录

7.安全现场检查记录表

8.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市级民爆行业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参考目录

序号

检查内容

问题表现

1

重大隐患

(指违反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条款要求情形,一经发现,应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当具有《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违法情节的,应依法或报经有处罚权的部门进行处罚)

企业存在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超员、超量、超时、超产的行为

2

企业证照不齐,超许可范围,安全评价、评估结论为不合格,有关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合格证明

3

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管理机构,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4

企业管理存在严重缺失,可能导致民爆生产销售活动单元或更大范围安全失控

5

企业使用明令禁止或者淘汰设备、工艺,或关键设备结构和安全监控措施不符合安全规定

6

企业内外部安全距离发生变化,不能满足GB50089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要求

7

企业建筑结构、安全疏散、防护设施、消防设施、暖通、电气、防雷接地、防静电设施、射频防护、销毁场人身和件掩体不符合GB50089等标准强制性条款

8

生产企业自动控制、监控监视、联控联锁、门机联锁不符合GB50089等强制性条款

9

企业无许可从事科研活动或科研条件未经专家论证合格的,项目建设试生产未或许可

10

企业违法违规购进爆炸性原料或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对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备案

11

生产企业擅自使用“废旧炸药”生产民爆产品的,进入抗爆间室内进行作业活动

12

生产企业地面站内制造、包装工业炸药

13

生产企业采用大于0.05MPa蒸汽加热各种药剂和炸药

14

企业收缴或性质不明的爆炸物品与爆炸性原料、在制品、成品共存

15

民爆生产工库房安全距离范围内未采取保障安全措施进行施工作业

16

企业重载民用爆炸物品专用车停放在无防护场地内的,或虽停放在防护土堤内但危险品总量大于设计定量(当与库房在同一防护土堤内时,药量应合并计算)

17

企业值班室兼做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室。值班室与总库区大于标准规定,小于标准规定的1.4倍时,值班室最大定员大于9人

18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隐患

19

一般隐患

(指违反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推荐标准性标准条款、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形,一经发现,企业应立即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0

企业生产、储存设施现场与总平面布置图、区域位置图、工艺设备布置图及安全评价报告不一致

21

生产区或总库区内有对外服务非民爆生产储存设施, 且不符合内外部距离要求;

22

企业采用工艺技术及装备发生变化尚未组织鉴定或安全论证

23

存在0类设备(含装药机和现场混装车输送泵)超过安全使用年限;或达到安全使用年限经设备提供方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验证符合安全运行条件后,继续使用的时间超过5年;防传(殉)爆措施不完善或不可靠

24

生产企业未按规定配置乳化炸药不合格品处理工房,或不合格品及废品处理不满足安全条件要求

25

新建或实施技术改造的生产线,危险等级为1.1级的危险工房现场操作人员总数大于4人;未实施改造的生产线,单个1.1级危险工房现场操作人员总数大于6人

26

生产线防护土堤内进行炸药成品转运装车作业;现有生产线设在防护土堤外的炸药成品转运装车;成品转运安全措施不完善,转运超量

27

包装型炸药生产线水油相制备工序与制药工序联建,依靠工序间交替生产控制定员(使用液态原料工艺,无固定操作人员的除外);操作人员的工房内生产设备噪声高于85分贝

28

生产企业工业炸药制品生产线未实现自动化、连续化、安全监控、人机隔离或有效防护生产(如起爆具溶化、注药、冷却未实现自动化、连续化生产)

29

炸药制品生产起爆件制造未实现抗爆间室隔离操作;射孔弹采用手工称药、手工装药工艺;炸药加热介质采用蒸汽;防传(殉)爆措施不完善或不可靠;单个起爆具熔混注工房现场操作人员大于3人;装药装配工房现场操作人员大于6人;炸药粉尘或蒸汽未有效收集、处理、销毁,或收集方式不当;废水未有效处理达标排放

30

企业氧化剂、剧毒原材料存放不符合“专库、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要求的情况;工业雷管生产线装配工房内直接接触雷管的现场操作人员大于6人的情况

31

危险品总库库房、仓库内有废品、过期产品、试验品、收缴产品与合格产品混存的情况;在雷管库内拆箱、分发作业的情况

32

管理机构配备情况方面。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制度不明确;民爆生产(销售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未配备注册消防工程师

33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及执行不到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含特殊作业)不完善及执行不到位;安全投入不足或按规定保险参保;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高危火灾单位等管理备案情况有瑕疵;线上安全监管条件运行不良

34

安全投入方面。主要检查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严格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坚持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确保足额提取使用到位;加大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装备力度,推广自动化、智能化等本质安全度高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减少危险岗位操作人员,向无人化、少人化方向发展等有关情况

35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方面。未明确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机构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人员的;未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大纲》等有关规定的,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危险品试验等特殊工作人员、执业资格人员、视频监控危险品运输司机特别要求人员、危险作业人员等从业人员培训率未达到100%,未及时取得相应证书

36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方面。未有效开展风险分级、风险分析、风险点管理、管控措施制定、管控责任落实、标志与标识、风险告知与风险管理是否符合DB/T3017-2017规范的

37

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方面。企业隐患排查表制定情况隐患排查责任落实、隐患治理情况不符合DB/T3017-2017

38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双报告方面。企业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双报告”制度制定的;重大隐患未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责任报告;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治理整改资料未及时向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未定期公示,接受工会组织和广大员工监督工作

39

建议改进事项(指“行业指导意见”不落实、“事故教训”汲取不彻底、安全管理不到位的情形,一经发下,企业应立即制定整改计划或改造规划,按照要求限期完成)

生产企业擅自变更工业炸药生产配方,擅自改变工业雷管、索类火工品、炸药制品结构

40

生产企业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降低原材料技术标准

41

生产企业处理抗爆间室内设备运行故障前必须清理干净爆炸物品,若无法有效清理时应采取可靠的减敏措施

42

企业硝酸铵水溶液储存罐内多组加热盘管未分别控制,未与硝酸铵水溶液温度和液位连锁,不能确保蒸汽加热时盘管在液面以下。消防雨淋自动开启执行机构应未与硝酸铵水溶液温度连锁,或温度不应高于125℃

43

生产企业胶状乳化炸药生产发泡剂给料系统未及时清理,没有防止结晶发泡剂进入炸药措施。附有硝酸铵、亚硝酸钠等不相容物质的废物未隔离存放。含有氯离子的水相溶液在保温状态下长期保存,或长时间停产时未及时清理

44

企业新建或新引进生产线或装置,其技术水平和本质安全水平低于现有生产线或装置

45

生产企业建设低水平且生产许可能力小于等于10000吨的生产线

46

生产企业多品种工业炸药、多品品种工业雷管生产线共线生产,现场混装工业炸药混药后通过人工装药

47

生产企业起爆具生产线药尘和炸药蒸汽共用一套除尘装置,炸药蒸汽除尘立管或横管凝结物未设热水冲洗设施,不能方便地进行检查

48

生产企业各种炸药采用蒸汽加热、干燥或保温

49

区域危险生产工房内配置有临时用电设施,胶状炸药装药机等设备采用洗车给水系统进行清理

50

民爆生产工库房外有与生产相关的作业活动

51

总库区内设置车库或停车点,或有存放无关物品

52

库区工作人员闲暇时未及时撤离值班室或安全地带

53

每栋民用爆炸物品库房有两起或两起以上同时进行装卸作业

54

库区内有两起或两起装卸作业活动同时进行时,未留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55

过期民爆产品或收缴爆炸物品应未及时销毁

56

存在已列入《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关于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进步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民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发展方向及目标(2018年版)》等通知淘汰技术的,或已超过规定的时间节点




备注:

1.检查方法为:聘请行业专家查看企业生产现场、查阅企业安全生产有关资料、询问有关工作人员等。

2.处置依据为:《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等国标、行业标准等。

3.根据民爆行业实际情况,风险隐患检查整改指导标准严格按照有关国标和行业标准执行。




附件2

市级船舶运输设备制造业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参考目录

序号

检查内容

备注

1

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


2

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3

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4

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5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6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警示教育


7

将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8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9

了解、掌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0

特种作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11

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着力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12

建立风险评估和分级管控制度,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建立分级管控制度


13

建立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



附件3


市级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参考目录

序号

检查内容

备注

1

企业是否严格落实开工“第一课”、“晨会”、全员教育培训、危险作业报告等各项制度措施及规章,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任务等情况


2

企业是否制定符合自身实际、具有可操作性、覆盖全体职工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总监等各层级、各岗位人员是否按照清单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等情况


3

企业是否建立并运行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是否对用电用火用气安全管理、消防设施保养维护、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应急逃生预案演练等方面进行常态化自查














附件4


市级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参考目录

序号

检查内容

备注

1

按有关要求设置安全总监、全员安全培训、事故现场警示教育、“晨会”、“开工第一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


2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含安全总监、分工负责人)是否重视安全生产,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培训取得资格证书。


3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健全可行、符合企业实际。


4

企业自查、上级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闭环整改销号情况。


5

上级文件、事故通报等在企业的传达、落实、执行情况。


6

企业设置的安全装置是否完好有效,报警连锁装置、压力表、安全出口、漏电保护器、气瓶安全距离、“有轮必有罩、有齿必有套、有台必有栏、有洞必有盖”。


7

安全警示标志是否规范。


8

是否有应急预案及物资储备,是否有应急演练、防汛物资、应急药品等。


9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及设施配备、维护、实际使用情况;


10

生产线设备定期维护保养情况


11

除尘系统泄爆措施及粉尘清扫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12

有限空间作业的警示标志及审批制度


13

气瓶的规范使用和储存


14

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备案及出厂材料的管理和安全附件的有效使用


15

旋转转动部件的安全防护


16

电气保护装置的有效使用及定期检验等内容


17

工作前生产工作人员,需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穿戴好规定的劳动防护品,检查设备及作业场地,做到安全可靠


18

进行施工时,精神要集中、不违章作业


19

不准擅自开动别人操作的机械,、电器开关设备。登高作业应戴好安全带、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


20

不准随便拆除各种安全防护装置、信号标志


21

施工现场一切生产、生活临时用电,必须由持证的专业电工架设和管理,其它一切非机电工作人员不得随意乱拉乱接


22

吊装物下方严禁站人。多人操作起重搬运要统一指挥


23

不准在易燃物品附近吸烟动火,不乱扔垃圾




附件5              


市级化工园区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参考目录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备注

1

园区规划

园区是否每五年开展一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制定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2

园区是否至少每两年开展一次规划执行情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改进意见


3

园区是否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化工园区开发建设的进展规划,与化工园区开发建设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促进安全生产与开发建设相协调


4

园区是否严格限制建设与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无关的项目


5

基础设施建设

园区是否根据需求规划建设公共的事故废水应急池,确保化工安全事故发生时能满足废水处置要求


6

有危险化学品车辆聚集较大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是否建设危化品车辆专用停车场


7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危化品车辆专用停车场是否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


8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危化品车辆专用停车场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9

园区是否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特勤消防站的标准建设消防站,配备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


10

园区物理边界是否清晰,入园闸道和安全检查卡口安保设施是否齐备有效,门禁、视频监控等系统和预警体系是否完善


11

风险管控

园区是否健全完善园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机制,深入开展风险辨识评价和隐患排查整治


12

园区是否建立风险点和隐患清单,落实管控和整改措施,提高安全防范水平


13

园区是否针对“两重点一重大”的监管设有专门的信息管理档案,并随着项目的进驻、建设,及时更新完善


14

园区是否针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安全管理建立了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制度


15

园区是否严格落实企业包保制度


16

园区是否制定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


17

园区是否加强园区内易制爆、剧毒危险化学品存放、储存场所的安全防范


18

安全管理

园区管理机构是否配备具有化工专业背景的负责人


19

园区是否根据企业数量、产业特点、整体安全风险状况,配备满足安全监管需要的人员


20

园区是否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和协调安全生产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指导、督促相关措施的落实


21

园区是否制定总体应急预案及专项预案,并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


22

园区是否按照要求于事故发生后15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召开事故警示教育现场会,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


23

园区是否建立安全培训制度,并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24

园区是否严格落实重大隐患和事故省级直报制度


25

信息化建设

园区信息化平台是否具备安全生产基础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双预防机制、特殊作业管理、封闭化管理应急管理等智慧化管理功能


26

园区是否接入企业重大危险源实时在线监测监控相关数据、关键岗位视频监控、安全仪表等异常报警数据,实现对园区内重点场所、重点设施在线实时监测、动态评估和及时自动预警


27

园区所有罐区是否建立实时在线动态安全监测系统


参考文件:《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实施方案》

《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

《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平台建设指南(试行)》等






















附件6


市级主管工业行业共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参考目录

序号

问题隐患情形

检查标准

1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的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工艺符合规定要求;
(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八)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2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或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的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检查、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危险作业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应急预案管理、事故报告和事故应急救援等制度。

3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编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并严格落实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4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统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的

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总监。

6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7

生产经营单位未明确本单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8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未落实“三同时”要求的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其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9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监管部门考核合格的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考核合格。

10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取得特种作业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1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新进从业人员、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施、新设备的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在上岗前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2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

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13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明确风险点排查、风险评价、风险等级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列明管控重点、管控机构、责任人员、监督管理、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等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属于重大或者较大风险的,应当制定专项管控方案,采取限制或者禁止人员进入、定期巡查检查等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14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事故隐患排除前和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疏散周边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戒标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和落实治理方案。治理方案、结果等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15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制定带班考核奖惩办法,定期公布带班计划并接受从业人员监督。(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

16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未遵守相关规定的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悬挂、挖掘、动火、临时用电、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有限空间、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临近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辨识;
(二)制定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
(三)按照规定开具危险作业票证,并对危险作业票证进行现场查验;
(四)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
(七)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确认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八)按照规定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受托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17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法编制综合应急救援预案、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18

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外包作业管理要求的

外包作业发包方应当建立健全外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与承包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相关的安全资质、人员资格等情况进行核验,并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附件7


安全现场检查记录表(推荐格式)

被检查对象

名称


地址


贯彻落实依据

全市工信系统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

检查发现的

主要问题


整改意见

按照国家相关规程、规范、标准和行业管理规定进行整改。

整改期限

请                 针对上述问题和整改意见,尽快制定整改方案,实现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并于2023年   月   日前,将整改情况报本次检查组织单位。

检查组成员签名

组长:


组员:


专家:

被检查单位确认




(签字盖章)

2023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8

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派出

单位

检查情况

问题隐患情况

派出检查组(个)

组织专家(人)

检查企业单位(家)

发现问题隐患(个)

已整改问题隐患(个)

发现重大隐患(个)

已整改重大隐患(个)

xx县
























……
















合计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济工信字〔2023〕16号关于印发《全市工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济工信字〔2023〕16号关于印发《全市工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文字解读 | 《全市工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