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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兖州区第一中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日期:2023-06-14 13:27 信息来源:兖州区教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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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大教育执法力度,推进依法治校,使学校各项工作都以法律为依托,保证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责任

1、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党委书记是校园安全的共同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3、分管安全副校长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4、其他副校长对所分管工作的安全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5、各部门主任是部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6、级部主任是级部安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7、教研组长是本教研组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8、班主任是班级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9、任课教师是课堂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10、其他岗位教职工是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责任人。

11、各部门安全责任、安全目标列入年度考核,并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

12、学校各部门实行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发生责任事故,将减少该部门当年评优评先的数额,发生较大责任事故(含以上)将取消该部门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二、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有下列情况之一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制度落实不力的;

2、未按要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的;

3、未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管理法规或管理部门规定的;

4、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5、未有效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或保留现场的;

6、发生事故瞒报、迟报或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事态扩大的;

7、存在与事故发生直接有关失职行为的。

三、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范围

1、火灾事故;

2、化学药品中毒事故;

3、食物饮水中毒事故;

4、财产损失事故;

5、重大人身伤害事故;

6、其他安全责任事故。

四、因应履行而未履行职责、失职、渎职造成安全事故的。按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和经济处罚,具体处分程度和经济处罚额度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发生安全事故,各部门应及时上报学校主要领导或安全领导小组,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违反规定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六、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学校领导或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安全事故隐患,有权举报部门或个人不履行安全职责,不按要求整改安全隐患行为,凡因及时报告,挽回学校经济损失者,将获得奖励,对知情不报造成学校人员或财产损失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兖州一中

2022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