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兖州区实验高级中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一、总 则
为加强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推动社团健康有序的发展,繁荣校园文化,推进学生素质教育,促进和美校园建设,特制定此条例。
各社团是由本校学生为发展其共同爱好,实现其共同意愿而自愿组成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业余群众性学生组织。我校学生社团接受学校和级部的统一管理。
学生社团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
二、社团成员管理
1.学生加入或退出社团本着自愿的原则,但需报备班主任,并需级部和社团同意。原则上高一所有同学必须参加社团活动。
2.社团成员有权了解相关学习内容,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3.学生社团成员应当严格遵守社团章程,接受社团定期考核。社团活动期间,累计两次无故不参与社团活动的,不得继续留在社团中,且缺勤一律按照旷课处理;社团活动中课间休息后无故不返回参加活动的,同样按照旷课处理,按学校惩戒制度给予相应的处分。
4.社团活动期间,学生必须遵守各社团的纪律要求,社团老师对违反纪律的学生做好记录并汇报给级部和班主任,级部或班主任按学校惩戒制度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社团的监督管理
学校教育教学中心和级部负责对学生社团行使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社团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工作及档案管理工作。
2.社团组织者要按学校要求定期、定时、定点、高质量开展社团活动。每次社团活动要提前安排好活动内容和负责老师,提前告知级部,及时通知学生。对于社团活动开展不好、纪律混乱的社团,级部将给与通报。
3.社团活动期间,负责老师要做好学生清点工作,并及时把缺勤学生告知级部。维持好活动纪律,提高活动效率。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总结,做好记录,最后形成校本课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