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监管)2023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3-06-16 10:55 信息来源: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抽查类别

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抽查内容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抽查依据

1

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生鲜乳收购站

查验是否具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生产收购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生鲜乳生产收购相关记录是否完整;监督抽查生产收购的生鲜乳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条

2

对质量管理制度、产地环境及设施、投入品管理、质量管理及标志使用的检查

对质量管理制度、产地环境及设施、投入品管理、质量管理及标志使用的检查

对质量管理制度、产地环境及设施、投入品管理、质量管理及标志使用的检查

畜产品地理标志及无公害畜产品认证企业

质量管理制度的检查;产地环境(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及设施的检查;投入品管理的检查;质量管理及标志使用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1.《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2.《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3

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

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

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

种畜禽场选址布局;种畜禽品种、代次、存栏情况;专业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生产管理规范、育种记录及其他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卫生防疫;销售记录;许可证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其他等。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22年10月修订)第三十四条

4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隔离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情况、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情况、输入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情况、动物防疫条件情况、无害化处理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

2.《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5.《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6.《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7.《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5

动物诊疗监督检查

动物诊疗监督检查

动物诊疗监督检查

动物诊疗机构

检查动物诊疗机构诊疗活动情况、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执业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

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通过,2013年9月修订)第四条

3.《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修订)第三条

6

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生猪屠宰企业

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出厂肉类及产品是否附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包装是否粘贴检验和检疫标识。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1.《食品安全法》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7

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规模养殖场

动物卫生防疫条件;许可证情况;安全生产情况,粪污处理情况其他等。对兽药使用、禁用药品的监督检查。兽药使用环节是否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是否使用禁用药品。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1.《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22年10月修订)第五条、第七十一条

2.《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8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是否遵守饲料法规、许可备案条件、饲料标签等强制标准要求;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四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4.《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五条

5.农业农村部第20号公告(2018年5月)

6.《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9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

对批准生产的兽药进行的行政检查;对兽药生产活动的行政检查;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兽用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制兽药监督检查;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样品销毁的监督检查;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1.《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

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第二条

3.《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

4.《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程序》

5.《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6.《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7.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10

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兽药经营企业

对兽药经营单位GSP运行、兽药采购、存储、销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1.《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2.《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