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第三高级中学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为加强我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修订<山东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5]38号)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我校普通高中正式注册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
二、 资助比例及额度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不少于在校生的10%。
资助额度为每生每年2000元,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分三档进行发放,一档每生每年1500元;二档每生每年2000元,三档每生每年2500元。
三、 资助条件
资助对象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除以上条件外,要优先考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家庭遭受重大灾害或变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孤残学生、革命烈士子女。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困难认定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具体流程参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规范》要求,开展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申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每学期动态调整;每年9月30前,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填写相关表格。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按学期集中发放。
每年5月31日前,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将春季学期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金通过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发放给困难学生;6月15日前,学校将发放情况通过全国资助管理信息系统逐级上报上一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每月11月30日前,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将秋季学期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通过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发放给困难学生;12月15日前,学校将发放情况通过全国资助管理信息系统逐级上报上一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学校分管领导和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班级评议小组、困难学生认定小组,具体负责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组织、实施、监督、资金的发放、困难学生的认定等工作。
八、监督考核
学校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公开所有认定申请条件、认定程序、认定结果。接受社会各界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
学校资助管理中心会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发现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学生资助政策宣讲,引导学生及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情况。
汶上县第三高级中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