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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兖州区豫州路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3-06-30 16:39 信息来源:兖州区教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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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学生,是指在本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含送教上门特困学生)。

本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与区教育、财政、民政、乡村振兴(扶贫)、残联等部门应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共享数据资源,确保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学生信息真实有效,并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学校比对数据库找到本校学生。

第五条 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校校长为学生资助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负主要责任。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承担监督和指导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认定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七条 各级部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人数应不低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

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及直系亲属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档次

第八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主要包括家中有长期病人或无劳动力的。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等二至三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一)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困难学生;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四)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受艾滋病影响儿童);

(五)困境儿童;

(六)烈士子女;

(七)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八)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常年卧床不起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无特殊情况,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需资助者,需提供相关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农村户籍在城内购置一套(含)以上房产的;城镇户籍有两套(含)以上房产的;

(三)家庭中有大型营运性车辆的;

(四)家庭中有经营性企业的;

(六)生活奢侈浪费的,如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消费品、经常自费外出旅游且消费较高、擅自在外租住民房、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等;

(七)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八)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二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

第十三条 学校应通过宣传栏、告知书、明白纸、黑板报、家长会、校园广播等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按要求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端。

第十四条 学校应在学期初向学生发放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调查表,学生或家长选择是否需要资助,需要资助者,详细填写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及诚信承诺书,不需要资助者填写“否”。

学校借助相关数据库主动甄别脱贫享受政策、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突发严重困难、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确定资助;

其他家庭发生重大突发变故,如∶重大灾害、突发意外、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申请资助的学生,需要上报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佐证材料,进行走访调查,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

第十六条 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校内的拟受助学生信息后,报送当地大数据平台进行信息比对核查。对比核查有疑义学生信息,学校进行再次走访核查,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按照资助程序公示无误后进行资助;对瞒报、提供虚假证明、因过度消费造成贫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向受助监护人提供书面说明,并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依据大数据对比反馈信息,组织安排递补困难学生的评审,结合学生实际情况,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名单及认定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级认定机构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恶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信息。